am928 发表于 2025-4-5 19:09:04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解析:1994年政策解读与发展规划

会议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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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 12 月 21 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 5 次会议并通过了相关内容。1994 年 1 月 25 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 5 次会议并批准了该内容。1994 年 2 月 6 日,相关内容被公布并开始施行。

条例全文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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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发新兴的产业和技术,推动武汉市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条例。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它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沌口一带,同时也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郭徐岭一带。

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鼓励国内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同时也鼓励国外的企业在开发区进行这样的投资。还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这些类型的企业和机构,并且鼓励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此外,鼓励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

鼓励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开发区不断完善生活服务等设施。

开发区内的事业等单位的职工也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开展工会活动。

开发区内投资者拥有的资产,他们应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也会受到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该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开发区的社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开发区的社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要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相关工作,包括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以及管理等,同时还要负责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依法管理开发区的工商行政事务。

按规定的权限来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对开发区的涉外事务进行处理,或者协助对开发区的涉外事务进行处理;

管理开发区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指导并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那些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了一些必要的职能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需规范办事程序,要严守办事纪律,还应提高办事效率,从而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市的相关部门要对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职能机构给予业务上的指导,要支持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工作。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的批准后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并办理有关业务,以此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工作。

商检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并实行监督管理。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其他服务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三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汽车产业及其相关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先进技术产业;

(三)产品能出口创汇以及其他国内急需和效益显著的产业;

(四)国家准许兴办的第三产业;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开发区不得举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其他属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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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股份制经营;

(六)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七)租赁经营;

(八)补偿贸易;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通过款(一)、(二)、(三)项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者能够依据有关土地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开发区内获取土地使用权。接着可以进行土地开发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且在使用年限内,能够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在开发区内兴办企业或事业单位时,需要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经审核批准之后,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同时也要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在银行设立账户。对于需要设立外汇账户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只要经过市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在开发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外汇账户。

开发区内的企业要投保各项保险,应向开发区内的保险机构进行。同时,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也应向开发区内的保险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如果外汇无法平衡,那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调剂,或者向指定银行购汇。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具备依法独立经营以及自主决策的权利。它们能够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还可以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同时能够自主采购生产资料以及销售产品。此外,它们还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津贴制度。并且,这些企业能够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进行招收、招聘以及辞退职工的操作。

企业要接受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清算会计报表也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证明。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规。它们在污染排放方面,必须做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污染处理方面,也必须符合地方规定的标准。

开发区内的企业若终止经营,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首先要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接着提出清算报告,然后缴销营业执照。在完成这些步骤之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外商所分得的资金能够按照规定汇出境外。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需按 15%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如果其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那么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则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按前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之后,若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 70%以上,那么就可以减按 1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倘若该企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还能够延长 3 年,继续按 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若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间,能够免征地方所得税。并且在期满之后,还可以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9 年。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第(一)项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之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 70%以上,或者年所得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且销售(营业)利润率在 20%以下,那么就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

投资于开发性农业建设项目,可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 6 年。

对于本条第(一)、(二)、(三)项之外的生产性企业,在依法可以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间,能够免征地方所得税。并且在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结束之后,还会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3 年。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利润后,若将其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不少于 5 年,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若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能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再投资不满 5 年就撤出该项投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开发区内的利润等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按 10%税率缴纳所得税。若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技术先进,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减免所得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位于开发区内,其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往境外时,可免征所得税。

开发区的企业和机构经批准进口以下货物时,可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开发区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开发区企业自用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开发区企业自用的生产用燃料;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

设在开发区的机构自用的建筑材料,其数量合理;交通工具,其数量合理;办公用品,其数量合理;管理设备,其数量合理。

开发区企业在实际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以及用于包装的物料;旅游、饮食业在营业中使用的餐料;利用外资进行养殖以出口产品为目的所需的饲料。

开发区举办教育中心所需进口的电化教育设备,区内企业综合管理需要进口的设备,还有生产配套用的空调设备。

上述进口货物享受减免税优惠,若未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就不可以私自将其转让给区外,也不可以私自进行销售,更不可以私自租赁给区外。

外商以及国外技职人员在开发区进行投资,他们携带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定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只要经过海关核准,就可以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过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由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关税予以免征。若使用内地的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进行加工并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只要经过了实质性加工且增值达到 20%以上,就可以将其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会免征出口关税。

开发区企业若要代理区外产品出口,或者自行收购区外产品出口,都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去办理;对于那些出口时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必须依照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其增值税税率是零。不过,若国家有另外的规定,那就不适用这一零税率了;对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是免征消费税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若要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当需要进口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等(其中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时,无需再报请审批,也不用领取进口许可证,而是由海关实施监管,依据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进行验放。在这些进口物品中,凡是属于法定商检范围的,还必须同时交验商检合格证。

前款所述的进口机械设备,还有生产用车辆以及进口的料、件,这些物品只能够供企业自己使用,不可以在国内的市场上进行出售。倘若这些物品是用于加工内销产品的,那么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且依照规定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自建自用新建房屋,该房屋自建成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 3 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购置自用新建房屋,该房屋自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 3 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出现年度亏损时,能够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进行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亏损,那么可以逐年持续进行弥补,不过最长的延续弥补期限不能超过 5 年。

外商出入境的手续被简化,并且给予了方便。对于企业中经常出入境的中方商务人员,其出入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在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开发区内的企业如果确实需要从本市之外迁入职工,那么企业需要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并获得同意,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职工以及其配偶、子女迁入开发区的户口手续。

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能够依法享受到国家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同时也能依法享受到湖北省规定的优惠待遇,以及依法享受到武汉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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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条件来制定相关规定,也可以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去制定有关单项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武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的条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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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 12 月 21 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五次会议。1994 年 1 月 25 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五次会议。此次会议批准了相关内容。2020 年 11 月 18 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十三次会议。2021 年 1 月 22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二十次会议。该会议批准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之前的内容进行了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以促进武汉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该开发区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沌口一带。该开发区还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郭徐岭一带。

第三条开发区采用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与管理体制。依据武汉市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融合的原则。引进资金与人才,同时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兴办生产性企业以及科技型项目为主要方向,大力推动汽车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促使武汉市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鼓励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持续对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进行完善。

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可以开展工会活动;开发区内的事业等单位的职工也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开展工会活动。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受武汉市地方性法规保护。

开发区内的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这种管理是统一的管理。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事务;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了一些必要的职能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规范办事程序,严守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市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的批准后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并办理有关业务,以此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便利,将服务工作做好。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其他服务机构。

第三章投资与经营

第十三条开发区重点兴办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汽车产业及其相关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先进技术产业;

(三)产品能出口创汇以及其他国内急需和效益显著的产业;

(四)国家准许兴办的第三产业;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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