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7 20: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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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2025 年 3 月 26 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十五次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内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75号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通过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现已公布,并且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于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生产活动、规划活动、建设活动、运营活动以及使用活动等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指的是能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这些设施包括交流充电桩、充电柜以及换电柜等。

电动摩托车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也依照本规定执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职责。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包括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以及安全管理。同时,该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任务。经济信息部门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并督促供电企业做好接电服务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进行规划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以及蓄电池等产品的质量。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需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依法对安全进行加强管理,并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以此来确保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能够安全运行。

本市推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数字化建设,对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智能化实时监测,同时实现感知预警。并且推广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充电柜以及换电柜的使用。

鼓励企业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标准。

要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相关规划之中。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配置要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已建成的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依据实际情况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如果确实因为客观条件而无法进行建设,那么就可以依法利用周边的公共开放空间来统筹设置充换电设施。

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同时要满足以下这些安全要求: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不得堵塞它们,也不得影响防火间距,要确保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

与化粪池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污水设施的管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自来水设施的管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燃气设施的管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电力设施的管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污水设施的井盖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自来水设施的井盖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燃气设施的井盖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电力设施的井盖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不得将其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内;不得将其设置在建筑物的楼梯间内;不得将其设置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内;不得将其设置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内;不得将其设置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内。

线路敷设需符合技术标准,同时也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且要设置专用配电箱。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和消防救援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一起行动。他们要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并且把这个规范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他们还要指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设置。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需对设置区域是否符合第八条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安全要求进行评估。倘若设置区域不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那么就不可以开展建设。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在建成投用之前,建设运营主体需要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察觉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当中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安全要求,那么就应当通知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来进行现场核验。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已建成,若不符合第八条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那么建设运营主体就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安全隐患。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需依法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应当依照国家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把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做好。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若不符合第八条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安全要求,并且经过整改之后依然不合格,那么供电企业就能够依据法律中止供电。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充换电费用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来执行,实行价费分离并且要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不可以收取那些没有进行公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需要履行以下这些安全管理职责: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

在设施或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将安全使用说明、应急处置方法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同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视频监控装置。

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同时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要及时对那些不能提供充换电服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蓄电池进行维修和更新。对于那些无法安全使用的充换电设施、蓄电池,要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进行提醒告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再继续运营时,建设运营主体需及时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需要与所在场所的管理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要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者需将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应急预案,要加强安全宣传,还要组织应急演练,并且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进行充换电;在疏散通道进行充换电;在安全出口进行充换电;在楼梯间进行充换电;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进行充换电。

(二)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

(三)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四)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其他影响充换电安全的行为。

以此来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险机构应被鼓励开发适合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险种。鼓励保险机构去开发针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险种。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险种。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保公众责任险等险种。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教育工作,向人们宣传和普及相关知识,从而引导大家进行安全充换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的公益宣传。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展开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增强工作上的协同性,推动数据实现共享,并开展智能监管。

它们要组织开展日常的安全检查。

个人有权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若产品质量方面有处罚规定,就依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安全生产方面有处罚规定,就依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消防方面有处罚规定,就依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电力方面有处罚规定,就依电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城市管理方面有处罚规定,就依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建设方面有处罚规定,就依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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