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支付机构提现-支付机构有哪些
该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从内容方面来讲,《办法》对备付金集中交存之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行了规范。它进一步将备付金的存放、使用以及划转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自相应的备付金管理职责。并且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以此来强化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促进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此外,《办法》从施行开始设置了 6 个月的过渡期。在这 6 个月的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需要严格依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的改造以及系统的改造工作,建立起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校验机制等相关工作,提升自身的合规能力和水平,确保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备付金只能集中交存到央行吗?
《办法》第四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需直接且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而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统一交存,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原备付金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所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将全部金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苏宁金融研究院的研究员黄大智持有这样的观点,即集中存管账户如果开立在央行,那么就更有利于对备付金进行监管。
从过去支付机构的违规和风险性事件中可以看出,备付金容易形成资金池。在监管文件中,备付金的定位被视为“重中之重”。原本备付金账户设在商业银行时,银行缺乏动力,也没有强执性权责认定来对其进行监督。而将备付金账户统一开立在央行,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央行早在 2018 年就发布了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到 2019 年 1 月 14 日要实现 100%集中交存。备付金集中交存至央行并非突如其来。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按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在 2019 年 1 月已全部被集中存管。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在每日终了后,全部集中存放在其在央行开设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市场机构的诉求予以了充分考虑,并且对三类特定业务的账户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央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能够选择 1 家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来开立 1 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倘若确实有特殊的需求,那么还可以再选择 1 家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而开立 1 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能够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里开立 1 个专门用于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一般情况下可以挑选不超过 2 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并且每家银行都可以开立 1 个专门用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款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的这些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境内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来办理;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支付机构的这些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来办理。
2、客户备付金互转是否意味着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
《办法》第三十三条表明,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的资金可以向其商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划转;可以向其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划转;可以向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划转;可以向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可以向存在合规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
央行答记者问时称,支付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兴起之后,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渐增多,进而导致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现象出现。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因开展合规合作而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需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因合作而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来办理。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以及收付款人信息等材料,以表明交易实际发生了。
《办法》明确规定,要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其一,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其二,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其三,支付机构间不得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对此,支付产业网的创始人刘刚向记者说道,“过去存在绕过银联网联的状况。这种状况使得交易不具备透明度,同时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今,明确禁止支付机构直接进行互联,支付机构必须经过网联银联。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防止支付机构转变为清算机构。”
《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相关事宜,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时备付金的划转需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来办理。依据《办法》,客户备付金的划转要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进行,并且在第二十一条中详细说明了清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3、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违规如何处罚?
《办法》为了顺应监管的需求,建立了一个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该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共同组成。在这个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着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职责,并且会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备付金银行监督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及划转,并且监测相关风险。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支付机构能够同时挑选多家清算机构来展开合作。基于此,《办法》作出规定,支付机构需选定一家清算机构当作主监督机构,由该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以及划转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而其余的合作清算机构以及备付金银行,应当协助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去实施备付金监督。
黄大智认为,原备付金办法是以 2 号令作为处罚依据的,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所以震慑力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办法》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使得非银支付机构的违规成本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一方面,处罚的法律依据层级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处罚力度也变得更大了,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对备付金进行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设立了专门的一章用于罚则方面。这一章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等在违规情形下对应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体而言:
一是对于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以及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若情节较为轻微,那么就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倘若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进行整改,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是明确存在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据相关规定接受处罚;二是明确存在借用客户备付金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据相关规定接受处罚;三是明确存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据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有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明确若有商业银行、清算机构不符合要求,且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那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是明确对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
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招联金融的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同时也是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的兼职研究员,他表示:“专门设立一章‘罚则’,把客户备付金存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出来,这样做有助于提升威慑力,也能增强央行的权威。《办法》一直秉持着与时俱进的精神,既体现了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的一面,又体现了‘强服务’的一面,这有助于推动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地发展,还能增强支付服务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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