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9 07:14:23

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记忆口诀-5个税务行政许可的种类

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 号)的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该方案要求,对于保留的许可事项,需要逐项明确其许可范围、条件以及环节等内容,凡是能够简化的都要尽可能地进行简化。为贯彻国务院文件要求,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便为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利,所以有必要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压缩办理时间

《公告》明确了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该时限比 20 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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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事项,办结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缩至 10 个工作日。

将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事项的办结时限进行压缩。原本法定的办结时限是 20 个工作日,现在压缩至 15 个工作日。并且 15 个工作日中包含 5 个工作日的定额公示时间。

税务机关将被允许把办理上述许可事项的时限进行压缩。原本法定的时限是 10 个工作日,现在压缩至 5 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承诺办结时限属于一般规定。如果税务总局针对实名办税纳税人、新办纳税人等办理相关事项规定了更短的办结时限,那么就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简并申请文书

《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次,使得该内容能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同时取消了经办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栏次,只保留了申请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栏次,此栏次可填写邮寄送达等地址。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时,之前需在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基础上,再分别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而这些表单存在一些重复项目,像申请人信息等。此次《公告》对报送要求进行了取消。其中包括《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的报送要求。同时,将上述表单的必要内容并入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这样做的目的是减轻申请人的填表量。

(三)减少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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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是申请人无需再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等税务机关要求的支出预算材料,如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而是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二是税务机关将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 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

减少申请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所需的材料。原先需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无法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现在改为让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里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为简化送达程序,《公告》规定,若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就可实行更便捷的送达和签收方式。具体做法是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增加“签收栏”,让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这样就无需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其中包含“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等内容)。除上述情形外,若采取在办税服务窗口以外的场所进行送达、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委托送达等方式,那么仍然需要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1 号)所附带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以及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因《公告》的各项简化措施而进行了更新,并且在《公告》的附件中重新进行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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