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9 08:35:02

融资租赁经典案例-融资租赁案例启示-融资租赁小案例

什么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是这样一种租赁方式:由一国的出租人按照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去购买租赁物,然后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且,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由承租人负责。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属于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范畴。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

国际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租赁期限比较长,通常与租赁物的寿命较为接近;其二,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两种选择,要么将租赁物退回给出租人,要么按照残值的价格购买租赁物;然而,国际融资租赁的租金是比较高的。

典型的融资租赁包含三方当事人以及两个合同。其中一个合同是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另一个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这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且互为存在的条件。

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来扩大再生产,这对资金周转是有利的。它能够很快地形成生产能力,还可以保证经常使用先进设备,从而减少自购所带来的过时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于那些使用年限大大短于设备有效寿命的通用设备,比如工程建筑机械、大型电脑等,这种方式尤为适用。近些年来,国际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

国际融资租赁的结构

国际融资租赁依据其不同类型,结构会有所不同;不过在多数情况下,有三方当事人会参与国际融资租赁,并且至少由租赁设备的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形成三边的法律关系。

国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一般是各国想要购买和使用设备的工商企业。同时,各国的法律对于这些工商企业的经营资格通常没有特殊的要求。在某些情形下,跨国性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并且在承租之前,实际上已经获得了转租的安排。

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通常是专业性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这些出租人往往是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具备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在某些情形下,出租人也可以是制造商类的工商企业。国际融资租赁营业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且安全的贷款市场。所以,不管具体的融资租赁项目是否采用杠杆租赁方式,商业银行都能够实现对租赁公司的金融支持。国际融资租赁中的供货商一般是大型设备的制造商或者贸易商。国际融资租赁实际上给这些供货商的跨国贸易提供了市场。所以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里,它们通常要依靠租赁公司或者租赁咨询公司。借助设备供应协议,供货商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着义务。

在一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里,当事人因为风险以及资金能力方面的考虑,通常会安排杠杆租赁的结构。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和承租人会与独立的商业银行签订专门用来支持融资租赁的贷款协议。另一方面,贷款人仅会依据承租人的信用来做出贷款决定。而且,该贷款的本息将由承租人按期直接以租金形式向贷款人支付。

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

在多数国家里,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包含多个方面。其一,要选定设备以及供货商;其二,需对融资租赁结构和相关文件进行协商;其三,要签署供货协议以及租赁协议;其四,要负责交货事宜并确保租赁协议得以履行。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程序往往较为复杂。我国目前针对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有计划管理制度,还有中国租赁公司经营的鼓励政策,以及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启国际融资租赁进程之前,已经做了诸多前期准备工作,也开启了国内的申请程序,并且已经初步有了国际融资租赁的意向,之后的工作主要包含以下一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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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要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接着,承租人要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这样就能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下来。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承租人通常会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承租人是可以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的。

(二)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承租人在与供货商和租赁公司初步协商后,依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应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并且要取得立项批准,这样才能保障其后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规定,我国的承租人一般要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来进行涉外融资租赁,比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者合资性的租赁公司。并且,此类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的开展过程中,最终往往会充当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这样的角色。依此政策,承租人取得立项批准后,一般需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他们要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把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明确下来。租赁公司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之后,会以书面签章的方式接受委托。

(三)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之后,该出租人首先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现金流量分析,接着又对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通常需要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展开结构磋商,目的是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用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而这一工作实际上构成了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在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会针对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同时也会针对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其中,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当事人包含出租人和供货商,同时也包含承租人(收货人)。承租人具备参与该谈判的权利,并且能够商定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当前的实践里,承租人至少在商定拟租赁设备的技术性条款以及价格条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协议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他们不仅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还为供货商规定了义务。这些义务比如交货义务、技术服务义务以及主从合同关系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等。按照当事人商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可能需要参与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从国际融资的惯例角度而言,国际经济协议(尤其是一揽子协议)的协商,一般需要先针对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或者商业条件形成意向,接着再就共同性条款达成一致。

(四)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之签署

当事人确定了国际融资租赁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出租人和承租人或许需要签署一系列的协议以及法律文件。在这些协议和法律文件当中,最为重要且最为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的做法,供货协议与融资租赁协议,不管它们的签署顺序是怎样的,都存在着相关性以及制约性。其中,供货协议是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合同。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之后,通常情况下,供货协议是不可以进行变更的。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里,出租人常常不接受这一条款,并且还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针对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外去签署一份独立的协议。

在融资租赁的准备工作阶段,出租人需要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等程序,承租人也需要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等程序;出租人要完成用汇手续申请等程序,承租人同样要完成用汇手续申请等程序;出租人需完成外债登记程序,承租人也需完成外债登记程序。

(五)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领域,租赁协议的履行是以供货协议的履行为前提的。协议规定,出租人需要履行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义务;供货商则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要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还要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从承租人完成验收的那一天开始,供货协议的履行就差不多完成了,而租赁协议也就开始履行了。

(六)租赁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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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当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出租人需要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同时,承租人要支付首期租金,这在实践中被称作“起租”。在后续的租赁有效期里,出租人具备监督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情况的权利;而承租人则有责任,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且有义务按照约定使用该设备。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定留下设备并购买。

国际融资租赁案例

航空租赁业务是中航租赁租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占公司租赁资产规模的 40%。这也是中航租赁成立之初确立的业务。此业务具有战略性和使命性。通过国际主流机型的租赁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且集约化地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同时实现飞机经营性租赁业务。进而搭建起国产民机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平台。

为响应我党“创先争优”活动的号召,中航租赁的领导班子在年初提出一个举措,即把“创先争优”的思想融入到租赁业务的实务操作里。他们不仅希望在业务量方面能够有所突破,努力争做行业先进,还希望在租赁业务的结构和模式上进行创新,持续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与竞争力。中航租赁以公司的业务开展核心指导思想为引领,紧跟飞机租赁业务的创新步伐,迅速拓展飞机租赁业务的新模式与新结构。业务人员竭尽全力,在年底成功完成了公司的首单单机(SPV)租赁业务,为某公务航空公司融资租赁了一架湾流 G550 公务机。这架飞机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正式交付,1 月 19 日晚调机回国并落地天津机场。

特殊目的公司(SPV),也就是特殊项目载体。它能够针对单笔租赁合同设立一个独立的 SPV 公司,把单个项目项下的一架或多架飞机当作租赁标的物,进行单独的管理以及单独的核算。这样做不仅能够享受到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所提供的优惠和扶持政策,还能够有效地隔离风险,防止因为单个项目的风险而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受到损害。单机(SPV)租赁方式起始于爱尔兰和开曼群岛。爱尔兰凭借较低的赋税水平以及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推动了航空租赁业的发展。这使得爱尔兰从上个世纪 60 年代落后的农业国,一下子成为了世界排名第六的金融强国。在国际范畴内,单机(SPV)融资租赁业务已成为行业中较为成熟的租赁业务结构之一。航空承运企业借助 SPV 结构,能够缓解一次性支付资金所带来的压力,还能解决资金在流动性方面的问题,同时可以享受到税收方面的政策优惠,并且能够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

本项目的操作存在难点。其一在于国内 SPV 公司注册地点的选择;其二在于项目结构的设计;其三在于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其四在于项目操作时间紧促等一系列问题。因为首次操作缺乏经验,所以该项目的操作历经了诸多波折,但最终还是圆满完成了。

中航租赁首先对国内各大保税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对比,接着审慎地选取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作为首单单机(SPV)租赁业务的落户地点。东疆保税港区在保税港区设立单机(SPV)租赁公司时,在所得税方面给予部分税收返还,在营业税方面也给予部分税收返还。同时,在飞机购买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融资渠道方面也给予政策优惠,且这些政策优惠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体现。与上海外高桥和北京天竺保税区的优惠政策相比,东疆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更为有效突出。正是由于其具有政策优势,目前东疆保税港区已经聚集了工银租赁、民生租赁、长江租赁和渤海租赁等十几家大型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并且已经完成了 52 架飞机租赁业务,飞机租赁资产达到 30 亿美元。

其次,多次组织与相关主管部门的会议。在会议中,讨论项目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予以解决。具体解决了飞机引进批文与租赁结构不符的问题,解决了进口机电证的快速登记办理问题,也解决了飞机进关承诺函的出具等问题。这些实务操作中会遇到较多管理部门,部分问题是东疆保税港区未曾遇到过的新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抽调项目人员多次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能够快速应变,并且按时保质圆满地完成了该单租赁业务。该单创新业务涉及诸多法律事宜,比如飞机所有权益需事先转让,要与飞机供应商达成账户共管协议,还涉及各种税种以及担保等事项,这些与常规租赁业务存在区别。正因如此,公司特地聘请了行业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让其为公司咨询相关法律事宜,协助处理相关法律文件,审核相关法律文件,以确保本项目的所有操作以及相关文件都合乎法律规定,合乎政策规范,也合乎管理部门的要求。

本项目的操作对中航租赁日后开展飞机租赁业务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也能给予指导意义。它为公司飞机租赁业务寻找到了新的创新结构和解决途径,尤其在以下这些方面比普通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帮助承租人应对一次性缴纳飞机税款所带来的资金压力。我国针对空载重量 25 吨以下的小型飞机进口,征收 5%的关税以及 17%的增值税,复合税率达到 22.85%。若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除关税和增值税外,还需缴纳 6 - 10%的预提所得税(依据出租方所在地的不同,税率有所差异)以及 5%的营业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定,在其辖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飞机进口时的税金,可以按照每期支付的租金来进行分期缴纳。

第二,要保障出租人的融资本金不被挪用,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控制。将保税区 SPV 公司作为出租主体,承租人需把与飞机供应商的飞机购买权益转让给 SPV 公司,让 SPV 公司向境外飞机供应商全额支付飞机价款。这样做有利于租赁公司防范承租人挪用融资本金的风险,也有利于在飞机交付时就能取得飞机的所有权。

第三,能够享受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税收以及政策优惠。在东疆保税港区内设立的租赁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待遇,同时还能享受地方税收部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单机租赁能够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单机(SPV)租赁模式能够起到有效的风险隔离作用。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使得每个项目公司都只对应一笔租赁合同,并且能够实行单独的管理以及单独的核算。

此单业务成功操作,为中航租赁创建了全新平台来操作飞机租赁业务。这不仅实现了公司飞机租赁业务的新突破,还为公司批量操作成熟机型探索出新模式和新途径。这样便于公司发挥优势、弥补不足,降低飞机融资成本,以快速、集约的方式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同时,也必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融资租赁业界的综合竞争实力,推动航运金融、离岸金融业务的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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