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10 07:34:34

医疗事故鉴定办法-鉴定事故医疗办法最新-鉴定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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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卫生部于 2002 年 7 月 31 日公告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此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以确保其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需按照程序开展,要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达到事实清晰、定性精准、责任明晰的效果。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也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有责任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以下简称医学会),它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以及日常工作。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该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依照诊疗护理技术操作的规范。依照诊疗护理技术操作的常规。运用医学科学的原理。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医学会要建立专家库。这个专家库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名录来设置相应的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能够依据本地区的医疗工作情况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际状况,对本专家库的学科专业组进行适当的增减操作以及调整工作。

5. 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且担任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时间达到 3 年及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的法医,若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就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一般会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来建立专家库。如果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足建立专家库的需求,那么就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加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通常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来建立专家库。如果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无法满足建立专家库的需求,那么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加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需要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来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如果个人符合条件,并且经过所在单位同意,那么就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提出申请。

医学会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工作。如果审核通过了,就会给予聘任,并且会发给他们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符合条件的法医也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规定,专家库成员的聘用期是 4 年。在其聘用期间,倘若出现以下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必须由专家库成员所在的单位迅速向医学会进行报告,而医学会也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及时做出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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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应当共同以书面形式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或者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之后,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若涉及多个医疗机构,那么所有涉及的医疗机构都要与患者共同委托。在这些医疗机构中,可任意选取一所其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让该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如果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那么只能够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会在 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8 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后的 10 日内进行答辩。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医学会就不会受理。如果医学会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有一所医疗机构,这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对该争议进行了受理。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情况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事宜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如果经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那么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来支付;倘若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则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如果需要移交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鉴定费是由医疗机构来支付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医学会要依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来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以及人数。 医学会需按照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去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医学会得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与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在这些涉及的学科专业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医学会会提前将相关事宜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且会在特定的时间以及特定的地点,从专家库的相关学科专业组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在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需要把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里专家的姓名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时也要把专家的专业告知双方当事人,还要把专家的技术职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且把专家的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专家库成员需要回避的请求,就应当阐述相应的理由。倘若存在以下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医学会就应当把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给撤出,并且在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之后,将其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编号,且这些编号是随机的。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的抽取由医学会来进行,也是随机抽取的。

双方当事人需按照上款规定的方式,各自分别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如果涉及死因或者伤残等级的鉴定,那么就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随机抽取一名法医来参加鉴定组。

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把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公布出来,并且记录在案,同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布。

当现有专家库成员无法满足鉴定工作需求时,医学会需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来参加专家鉴定组。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还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若从其他医学会所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这些专家可以通过函件的方式来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之后,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这种情况下,由医学会将封存的病历资料开启并解封。

专家鉴定组需认真查看双方当事人呈交的材料,要妥善地保管这些鉴定材料,同时要对患者的隐私予以保护,还要保守相关的秘密。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后,会在 45 日内组织鉴定。之后,医学会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学会能够向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的组织、个人展开调查取证的工作。在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参与的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当调查取证完毕之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需要在相关的文书上进行签字。倘若调查对象拒绝签字,那么就应当将此情况记录在相应的档案之中。

医学会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7 日前,把鉴定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双方当事人,包括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等。而双方当事人则应当依据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与到鉴定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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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自行退席,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在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专家鉴定组成员若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时医学会应当把相关情况告知相关学科专业组的候补成员,让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没能及时告知医学会自己不能参加鉴定。或者专家鉴定组成员告知了医学会但医学会无法按照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在这两种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可以延期进行。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进行推选从而产生。同时,也能够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里,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来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各自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为先是患方,接着是医疗机构。

专家鉴定组成员能够根据需要进行提问,而当事人有义务如实进行回答。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患者开展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讨论;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讨论;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的答辩进行讨论。

经合议后,依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相同意见来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会在鉴定结论上进行签名。对于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所存在的不同意见,应当将其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需根据鉴定结论来作出,并且其文稿是由专家鉴定组组长进行签发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要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时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对于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就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其八,给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方面的医学建议。

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鉴定结论要包含上款(四)至(八)项内容;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时,应当在鉴定结论里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专家鉴定组要对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里的作用进行综合分析,还要分析患者原有的疾病状况等因素,以此来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意味着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的,而其他因素在其中起到的是次要的作用。

次要责任的含义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所导致,而医疗过失行为在其中起到的是次要的作用。

轻微责任意味着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所导致,而医疗过失行为所起的作用较为轻微。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需要做到如实记录。他们要记录鉴定会的整个过程,同时也要记录专家所发表的意见。

当事人若拒绝配合,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就应当终止本次鉴定。之后,医学会需要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并且要说明不能进行鉴定的原因。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若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且需要重新鉴定,就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在重新鉴定时,不可以收取鉴定费。

如果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以及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那么就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然后组织专家鉴定组来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但是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那么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若不服,那么在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来组织再次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将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当作处理的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存在异议时,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把收到的鉴定材料当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归还给当事人,并且保留相关的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把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出去,移送的对象是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医学会要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存档,还要将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存档,同时要将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这些存档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到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会终止。

医学会需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把上一年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上报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 则

必要时,对于那些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中华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为男性。他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是三级律师,拥有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目前,他担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以及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此外,他还是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同时是大连市司法局的法律顾问。

2001 年开始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拥有多年的工作经历以及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同时,还具备 4 年的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在此期间,先后在恒大集团的大连公司以及辽宁公司担任监察室主任这一职务。执业期间,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这类案件,也代理过刑事鉴定等各类案件,还代理过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等案件,以及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等案件、消防工程鉴定等案件、环境损害鉴定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案件,还代理过多起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进行了深入且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持着“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办理了几百起案件且都取得成功。为个人也办理了几百起案件且都获得成功。以认真细致的态度提供专业服务。从而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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