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11 02:14:12

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税务稽查局和税务局有什么区别

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部门的专业检查行为。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该检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且综合的检查。其主要对象是涉及偷、逃、抗、骗税的大案要案。税务稽查专业性较强,对政策水平要求高,属于高标准的税务检查,要求做到查深、查透,办成铁案。

税务稽查的构成

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一、选案

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当下,稽查选案的方式主要有:通过人工进行选案;借助计算机来选案;接受举报;以及其他的一些方式等。

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为抽样。抽样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实行抽查选案时,通常采用随机抽样法,这种方法是按照概率规律来抽取稽查对象的。

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是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的平均增长值分析;二是分行业财务比率的分析;三是企业常用财务指标的分析;四是流转税类的选案分析;五是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的分析;六是进出口税收指标的分析;七是税收管理指标的分析。

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二、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且关键环节。税务稽查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来进行。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若没有其他规定,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且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能够依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的方式,也可以调取账簿资料,还能进行实地稽查、账外调查以及异地协查等。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查账时,应当在《税务稽查底稿》上,对稽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以及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逐笔如实进行记录,以此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结束后,税务稽查人员需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将相关证据进行归集。接着要计算补退税款,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形,来决定采用一般工作程序还是简易工作程序。最后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三、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针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工作完毕之后,由专门的组织或者人员来核准案件的实施情况。同时,对证据进行审查鉴别,分析并认定案件的性质。最后,制作出《审理报告》以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这是一个活动过程。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其一,需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备;其二,要确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其三,要考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四,需判断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审理终结后的处理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为移送。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来进行处理。

四、执行

随着税收法制建设持续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提升。税务稽查文书送达之后,被查对象通常能够自动去履行税务机关所做出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自动办理补报缴纳。如果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就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稽查的职能

税务稽查的职能需从两方面进行界定。其一,税务稽查凭借税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展开税务检查监督,并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予以处罚或纠正,以促使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其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它通过稽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促使纳税人能够按时且如实进行申报缴税。同时,能够查补追缴那些少缴、欠缴的税款,查处偷逃骗税抗税等行为,以此达到依法治税以及惩治税收犯罪的目的,进而推动纳税申报制度尽快建立并完善。

税务稽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此来实现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通过这种监督检查,能够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同时将这些情况反馈回去。还能纠正超越权限、乱征乱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侵犯纳税人权利的问题,克服执法上的随意性,进而为税务机关领导改进征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税务稽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一些地区的纳税情况,发现并纠正了一些地方政府因受利益驱动,利用行政行为干预税收工作的问题。比如发布与税法相抵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越权进行减免税、退税操作,实行变相包税或免税行为,人为地混淆收入级次,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的特征

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根本在于依法稽查。大力推行依法稽查,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能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还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持续坚持依法稽查,才可以理顺税务稽查中的各种关系,使税收执法行为得以规范,从而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根本保障。

公正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关键所在。税务机关的稽查检查所针对的执法客体是众多的纳税人。因为受到稽查传统思想的作用,在税收征纳的主体与客体之间仿佛形成了一种被大家默认的“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常常会心生畏惧,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和谐的氛围。稽查工作要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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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根基。每个纳税人都有依法诚信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作为管理者,更应成为遵守法律的典范,通过公正执法和优质服务来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只有征纳双方都将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准则,一同构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状态,和谐的征纳关系才能长久地维系和发展。

税务稽查的作用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包含: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此来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推动依法纳税,确保税法得以实施。在实际当中,税务稽查的具体作用以及意义体现在:

1.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款流失,堵塞漏洞和打击偷税的有力手段。依据纳税人遵从理论,税务稽查如同高悬在纳税人头顶的一把剑。强有力的检查手段能对纳税人形成心理威慑,能大大降低纳税人对偷税收益的心理预期,还能促使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进而推动税收征管中登记、申报、征收等环节顺利完成,最终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税务稽查让人们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得到弱化,能够发现并减少税收征管中的那些“漏网之鱼”,进而产生依法纳税的良好“示范效应”,为企业营造出税负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经济投资的发展,把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税务稽查强化后,全民的纳税意识会得到提高。欧美国家人民具有高度纳税意识并非短时间内轻松达成,一方面要进行宣传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主要是以强制力增加偷逃税的成本,降低其预期收益,在趋利避害的本性作用下,纳税人会被迫选择主动依法纳税,经过长时间,就会创造出好的“示范效应”,最终形成一种主流意识。

强化税务稽查,有助于使个人加强经济核算。亚当·斯密在论述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时指出,因逃税被没收和触及刑律致使破产的,社会会丧失从他们资本中得到的利益。瓦格纳在论述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时也指出了同样的内容。税务稽查的最终目的并非是惩罚偷逃税者,而是要创造公平的税负环境,以实现瓦格纳的“国民经济原则”,也就是要保护税本,谨慎选择税源,保护和发展经济,引导企业走上健康、良好的发展道路。

强化税务稽查,能够及时发现征管方面存在的漏洞。通过强化税务稽查,还可以提高税务征管的水平。同时,强化税务稽查也有利于锻炼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税务稽查涵盖会计准则、税收法规以及经营核算等诸多方面,具备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性。计算机的运用和操作也需要具备很高的技术水平。并且要求检查人员务必做到廉洁、奉公且守法。这些因素促使税务检查机关必须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同时要严格执行各项征管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的意义

税收征管包含三个主要的环节,分别是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检查。通常人们认为,管理是检查和征收的前提条件,检查是实现征收的关键所在,而征收则是管理和检查的最终归属。当下,税务稽查已经在各国普遍得到了重视,并且在税收征管当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具体如下:

第一,税收最突出的表现是财富从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部门。现代经济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纳税人永远都有逃避税收的动机。所以,税收征管制度的设计必须围绕一个永恒的主题展开,那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纳税人偷逃漏税的可能性。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的一项职责和权力。在税收征管程序中,它处于登记、申报、征税之后,责罚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前。如果把整个税收征管程序比作向实现税收目的接力跑,那么税务稽查就像是税务机关向终点冲刺的最后一棒。此时,税务稽查权力的行使已达到顶峰,其结果至关重要,成败在此一举。

第二,税收原则的发展决定了税务稽查必然成为税务征管的重点。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始祖亚当·斯密最先提出公平、确实、便利和节约税收这四大原则。这些原则后来经瓦格纳进行总结和完善,瓦格纳还增加了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西方各国都将这些原则奉为税制建设的准则。19 世纪末,马歇尔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进一步丰富了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将其概括为:税收要用最少的征收费用,在把对经济活动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前提之下,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优化。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税收电算化得到发展。随着税收原则的丰富,西方各国的税收征管纷纷发生转变。转变为“纳税人主动报税”模式,这种模式是纳税人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抽样检查,同时征税服务社会化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该模式在税收登记等过程中给予了纳税人绝对的主导权。大量的审核等工作都集中在税务稽查环节。税务稽查成为税务机关手中的最后一张王牌。由此呈现出税务征管以检查为主的特点。

第三,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在税收领域的普遍应用。欧美国家利用电子计算机,构建起全国性的税收信息处理系统,对税务登记、审核报表、税务稽查等资料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实行无纸化处理。尤其通过互联网,实现了税收系统内部以及税务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一来,税务机关能够随时掌握税务征管的进展以及纳税人各方面的纳税资料,将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和税收情况尽可能纳入税收监控网络。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纳税人偷逃漏税的成本,促使其主动申报纳税;另一方面,提升了税务稽查的可操作性和绩效。

中国是发展中大国,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在征管技术方面存在不足,服务意识也有待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税制还不够完善,并且“重征收、轻管理、弱检查”的旧有征管模式仍大量存在。因此,更需要强化税务稽查,把好最后一道关。

税务稽查的管辖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我国的税务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这些机构在各自特定的管辖范围内行使税务稽查职权。具体而言,我国税务稽查的管辖权情况大致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拟定税务稽查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并且在全国税务系统中组织实施;要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事宜,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同时提出审理方面的意见;还要指导以及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各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其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各地的地方税务局也负责其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问题,就应当及时把问题通报给对方让对方进行查处。当双方在同一个税收问题的认定上存在不同意见时,首先要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一方的意见来执行,接着把情况上报给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最终以裁定的意见作为执行的依据。

税务案件的查处工作,原则上是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来负责的。同时,发票案件则是由案发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若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来进行协调或裁定。

规定指出,以下这些案件能够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查处,或者由上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力量来进行查处。

①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重大的伪造发票案件、倒卖发票案件、非法代开发票案件以及虚开发票案件;还有其他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

③根据举报,确需上级税务机关派人查处的案件;

④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⑤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⑤下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税务稽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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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与立案

实施税务稽查时,首先要明确的是稽查对象。从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情况来看,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通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确定稽查对象:一是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筛选出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通过税收数据分析,发现存在异常纳税行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三是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线索,确定需要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①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

根据稽查计划,要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进行筛选,或者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来选择。

③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各级税务机关为便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需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受理公民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举报中心受理口头举报时应当进行笔录或者录音。若笔录经举报者核实无误,举报者可签名或押印,不过对于不愿意留名或不便留名者除外。举报者若不愿公开自身情况,举报中心需为其保密。若举报的案件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举报中心应告知举报者前往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把举报材料转交至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通过上述各种方式来确定稽查对象,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全面地了解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义务的状况;另一方面还能够突出重点,并且及时地查处那些大案要案。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之后,需分类构建税务稽查实施台账,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考核。在税务稽查对象里面,要是初步判断存在以下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立案进行查处:

偷税行为会导致税收流失;逃避追缴欠税这种行为也会导致税收流失;骗取出口退税同样会导致税收流失;抗税行为会导致税收流失;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这种行为会导致税收流失。

无上述违法行为,然而查补税额处于 5000 万元至 2 万元这个范围内,具体的金额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来确定的。

私自印制发票,私自伪造发票,私自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非法携带空白发票,非法邮寄空白发票,非法运输空白发票,非法存放空白发票,伪造发票监制章,私自制作发票防伪专用品

④税务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二)税务稽查的实施

税务稽查的实施,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收集有关证据等活动。税务机关在开始实施税务稽查之前,需要先全面地了解被查对象的相关情况,接着确定稽查的方法,之后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把稽查的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告知对方。但是,存在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时,倘若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且预先通知会妨碍稽查工作,那么就不必事先进行通知。

税务稽查人员若与被查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存在利害关系,亦或是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就应当自行回避,并且被查对象也拥有要求他们回避的权利。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与,并且要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在税务稽查的过程里,稽查人员能够依据需求以及法定程序运用询问、调取账簿资料以及实地稽查等方式。要是需要跨管辖区域进行稽查,就可以采用发函调查和异地调查这两种方式。当稽查结束的时候,税务稽查人员应当把稽查的结果以及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进行说明,同时核对事实,并且听取意见。

税务稽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经过稽查但未发现问题的情况,若未立案查处,那么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并报批;若已经立案查处,就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同时连同相关稽查资料,提交给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对于未立案的税收违法案件,能够依据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且在按照规定报经批准之后予以执行。

对于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人员需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且,要将《税务稽查报告》与《税务稽查底稿》以及其他证据一同提交给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三)税务稽查的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需由专门人员来负责。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组织会审。审理人员要认真地审阅稽查人员所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要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整。还要确认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如果是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而本级税务机关在定案时存在困难,那么就应当上报给上级税务机关,经过上级税务机关审理之后再进行定案。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需在 10 日之内完成审理。审理结束时,要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若构成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就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稽查人员提交了《税务稽查报告》,经稽查未发现问题,审理人员审理后予以确认,便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报批;若存在疑问,就退还稽查人员让其补充稽查,或者报告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四)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获得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会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把该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并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若规定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那么税务执行人员需依法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要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并且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之后方可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后,被查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既不执行,也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将其与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且已经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需要在移送之前,把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以及滞纳金追缴入库。对于那些没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是直接由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的税务案件,应当追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来办理补缴税款的相关手续。如果被定为撤案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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