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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解读及实施日期

国家政府的工作安全命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工作安全安全培训措施”已于2011年12月31日在州工作安全部门董事办公室会议上进行了审查和批准。现在宣布并将于2012年3月1日生效。 2004年12月28日,前国家生产安全监督和行政局(州煤矿安全监督局)发布的“生产安全培训管理法规”也被废除。

导演隆·林

2012年1月19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标准化安全生产培训顺序,确保安全生产培训的质量以及促进安全生产培训的健康发展,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方式。

第2条安全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和运营部门从事安全培训(以下称为安全培训)活动,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煤炭矿山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当地人民的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监督和管理安全培训工作,该措施应适用。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第3条安全培训是指旨在提高安全监督和监督人员,生产和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质量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上一段中提到的安全监督和监督人员是指县级或高于县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各级从事安全监督,监督和行政执法;生产和运营单位员工是指负责生产和运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特殊运营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主要人员;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教师,危险化学注册机构的注册人员以及负责安全评估,咨询,检查和检查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安全紧急救援人员等。

第4条的安全培训应在统一计划,集中管理,等级实施,分类指导以及教学和考试分离的原则中实施。

国家工作安全政府(以下称为国家工作安全政府)指导国家安全培训,监督和根据法律管理国家安全培训。

州煤矿安全监督局(以下称为州煤矿安全监管局)指导国家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并根据法律监督和监督和管理国家煤炭矿山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生产安全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国家生产安全紧急救援培训。

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监督和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煤炭矿山安全培训监督机构)的部门应根据其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该领域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他们的管辖权符合法律。

第2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5条当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时,他们必须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级别。

第一级资格证书已由州政府批准和签发;二级和第三级资格证书已由中央政府的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批准和签发(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以下称为省级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建立煤矿安全监督机构的省份,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应负责批准和签发第二级和第三级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机构,从事其管辖范围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获得第一级资格证书的第6条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生产安全监督人员,煤矿安全监督人员,中央企业,中央企业的一般工厂或集团公司,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安全培训机构中教师的培训工作。

获得了第二级资格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生产安全监督的生产安全监督人员,以及县级市政和县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和县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生产和运营,负责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单位的主要人员以及该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营,存储单位和采矿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的注册机构的注册人员应承担安全评估,咨询,检查和检查人员的责任培训工作,以及3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老师。

获得了3级资格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进行生产,除非负责中央企业,省生产和运营部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运营,存储单位和采矿企业的主要人员。培训业务部门的员工。

下一个级别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在下一级别进行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如果安全培训机构符合这些措施第10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在相应的运营类别中对特种运营商进行培训。

第7条申请第一级资格证书时,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或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或启动费用超过500万元;

(2)有专职管理人员;

(3)有一个合理的机构宪章,管理系统和工作规则;

(iv)有15多名全职或兼职教师具有学士学位或更高的学士学位,其中至少10名具有高级或更高职位的全日制教师,并通过了州政府的安全监督,并通过了评估至少有5名全职教师已经获得了注册的安全工程师进行练习。资格;

(5)拥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可以在同一时期满足100多人的培训需求,其中专门的教室超过150平方米;

(vi)安全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8条申请2级资格证书时,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或授权,注册资本或启动费用超过300万元;

(2)有专职管理人员;

(3)有一个合理的机构宪章,管理系统和工作规则;

(iv)有10多名全职或兼职教师具有学士学位或更高的学士学位,其中至少6名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职位的全职教师,并通过了省级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的评估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全职教师至少有3名已经获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

(5)具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可以在同一时期满足80多人的培训需求,包括使用超过120平方米的特殊教室;

(vi)安全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9条申请3级资格证书时,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或授权,注册资本或启动费用超过100万元;

(2)有专职管理人员;

(3)有一个合理的机构宪章,管理系统和工作规则;

(iv)拥有学士学位或更高学士学位的8个以上的全日制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5名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职位的全职教师,并通过省级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的评估。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全职教师至少有2名获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

(5)在同一时期,有一些教学和生活设施可以满足60多人的培训需求,其中专门的教室超过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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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安全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10条如果安全培训机构适用于对特种运营商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此外还满足了这些措施第7、8和9条规定的条件,它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个具有初级学历或以上和相应专业的全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根据相应的专业水平拥有技术人员证书或更高的证书;

(2)具有相应操作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11条申请第一级资格证书时,请按照以下程序:

(1)具有资格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交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申请表,安全培训机构机构批准文件,企业和机构的法律人员注册证书和这些措施中规定的第7条规定的材料省级煤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2)省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初步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政府以进行安全监督。

(iii)国家安全政府在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审查。如果满足条件,将签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如果未满足条件,将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解释原因。

第12条:申请2级和3级资格证书时,请按照以下程序:

(1)具有资格资格的申请人应为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建立批准文件,合法人员注册证书以及这些措施中规定的材料中规定的材料提交申请表,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或省煤矿安全监督机构。

(2)省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果满足条件,则应向州政府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以进行安全监督;如果未满足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应解释原因。

第13条如果您申请对特殊运营商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此外,除了根据这些措施的第11条和第12条提交相关材料外,您还应提交符合第10条的材料。

申请人纠正问题所需的时间不得在这些措施的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时间内计算。

第14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接受特殊培训,并可以在通过评估后接受该职位。专职教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继续教育。

第15条安全培训机构的资格证书不得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如果需要延长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期限,则在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性期限到期前30天,应将扩展程序完成。

第16条应收取不收取安全培训机构评估和发行的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17条的安全培训应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和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负责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营和存储单位的主要人员以及非煤矿矿业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殊运营商以及从事生产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进行由国家安全监督组织制定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组织和制定了负责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别运营商的培训大纲。

安全培训大纲针对负责的主要人员,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运营,存储单位和采矿企业的从业者,包括省生产安全监督部门以及管理部门以及省级煤炭矿山矿山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第18条的安全监督和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出色的安全培训材料。

安全培训机构应优先使用出色的安全培训材料。

第19条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省级及以上生产安全监督部门的生产安全监督人员,以及各级煤炭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煤炭矿山安全监督人员;为负责集团公司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人员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通用公司以及一般工厂或培训工作。

省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和县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级生产和运营部门,中央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其管辖权培训中,负责其附属单位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战人员的培训。

市政和县级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其他生产和运营部门的负责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除了中央企业以及其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生产和运营单位。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其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的负责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运营人员的培训。

负责安全评估,咨询,测试和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生产安全紧急救援人员的危险化学注册机构和人员的注册人员的安全培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

除主管,生产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殊运营人员以外的生产和运营部门员工的安全培训应是生产和运营部门的责任。

第20条生产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管理系统,以确保对从业者的安全培训所需的资金,并向与他们所参与的职位相对应的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业者应调整其工作职位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应接受特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尚未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允许工作。

生产和操作单位应提交参考,以进行安全培训。

第21条以下从业人员应由获得相应资格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1)负责生产和运营部门的主要人员必须根据相关法规获得安全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iii)特殊行动人员;

(4)负责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几何形状,日程安排和其他功能部门的人。

除上段中指定的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由生产和运营部门组织,否则应委托培训机构进行。

生产和运营单位员工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遵守“生产和运营单位安全培训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22条如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其附属单位以及导致死亡的中央企业的其他生产和运营单位,其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应重新研究安全培训。

如果特殊运营商直接负责导致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则应根据“安全技术培训评估和特别操作员管理法规”重新进入安全培训。

第23条国家鼓励生产和运营部门实施硕士和学徒制度。

除了根据法规提供安全培训外,在危险货物生产和运营单位中,由矿山和新招募的危险工艺运营人员招募的新地下运营人员也应该能够在2个月后独立地从事这项工作。经验丰富的员工。手术。

第24条国家鼓励生产和运营部门招募职业学院的毕业生。

除实际的操作培训外,可以免除与专业有关的家庭作业的职业学院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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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培训工作系统和人员培训文件,并实施安全培训计划。应记录和引用与安全培训相关的情况。

第26条进行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指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和法规不提供此规定,则应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标准收取费用。

第27条,该州鼓励安全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和运营部门使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4章安全培训评估

第28条对安全监督和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评估,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负责生产和运营单位的主要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生产和运营人员应获得安全资格证书实施。遵守教学和考试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问题库和等级责任的原则,并以远程视频监视的步骤实施计算机考试。

第29条的安全监督和监督人员评估标准,负责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营和存储单位的主要人员以及非煤矿矿业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运营商以及从事的相关人员生产安全工作应由国家安全监督政府统一制定。

负责煤矿企业的主要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别运营商的评估标准应由州煤矿安全监督局制定。

负责的主要人员,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运营,存储单位和危险货物矿业企业的评估标准应由省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制定。

第30条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省级及以上生产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人员,以及各级煤炭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煤炭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负责负责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中央企业评估总部,一般工厂或集团公司。

省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市政和县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省级生产,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附属部门的负责人和安全的负责人。评估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评估特种行动人员。

市政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其行政区域其他生产和运营部门的负责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但中央企业和省级生产和运营单位除外。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和监督机构负责评估其管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的主要人员,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运营人员。

除了负责的主要人员,生产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殊运营人员外,应根据省级生产和安全监督宣布的评估标准来对其他生产和运营部门的其他雇员进行评估。和管理部门。

第31条: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机构以及生产和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培训评估系统,并建立评估管理文件以进行备案。

第5章:发行安全培训证书

第32条如果接受安全培训的人通过评估,评估部应在评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应的证书。

安全监督人员通过评估后的第33条,他们将签发安全监督执法证书;煤矿安全监督人员通过评估后,他们将签发煤矿安全监督执法证书;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营,存储单位和采矿企业应主要是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评估后,将获得安全资格证书;特殊操作人员通过评估后,将向他们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动证书”(以下简称特殊的经营证书);注册人员通过评估后,他们将获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通过培训后,他们将获得培训证书。

第34条生产安全监督和执法证书的样式,煤矿安全监督和执法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殊操作证书和工作证书应由州政府统一规定。培训证书的样式应由负责培训和评估的部门规定。

第35条生产安全监督和执法证书的有效期,煤矿安全监督和执法证书以及安全资格证书为3年。如果有效期到期并需要延长,则原始发行部应在有效期期限到期前30天向原始证书签发部门进行扩展程序。

特别经营者的评估和发行应按照“安全技术培训评估和特别操作员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36条的特殊操作证书和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以及由省生产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以及省级煤矿安全培训和监督机构发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37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评估和颁发负责安全评估,咨询,检查和生产安全紧急救援人员的人员证书。

第6章监督和管理

第38条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这些措施的规定来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这些措施的行动根据法律处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以及省级煤矿安全培训和监督机构应定期分析其行政区域内证书的安全培训,评估和签发,并向州政府报告安全监督。

第39条: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员工应遵守开放,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和签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格证书这些措施。对于获得资格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公众宣布获得资格证书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安全培训机构清单。

为了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年度评估和检查,应就培训质量征求生产和运营单位和学员的意见。

第40条: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以及煤炭矿山安全培训监督机构应监督和检查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培训活动,检查内容包括:

(1)根据资格许可范围进行培训;

(2)建立培训管理系统以及全职和兼职教师的人员配备;

(iii)实施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文件和培训保证;

(4)培训费;

(v)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1 The    and   and coal mine   shallandthe   ofandunits, and the   :

(1) Theandof   ,   plans, and    files;

(2) Theand use of   funds;

(3)   andfor the main,   and   ;

(IV)of new , new , new , newand   for   ;

(5)   of other ;

(VI) Other   by laws and .

42 Any unit orhas the right toto theandunit or    foroflaws,and theseto theandunit, the coal mine   , or the coal mine    .报告。

Theorthattheshall keep the   andandtheinwith.

43 The   shallthe   work of the    and, coal mine   , coal mine   and their staff inwith theof the   Law of the 'sof China and other laws and.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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