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13 18:34:28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流通办法管理旧货的原因-旧货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有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与业务活动范围相适应;这些人员也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四)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五)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旧货连锁店,需要具备一些条件。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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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连锁店是一种经营旧货的组织形式。它由若干门店组成,这些门店都使用统一的商号。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之下,这些门店采取统一管理经营模式,或者通过授予特许权等方式,来实现规模效益。

第十条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专职执业人员,且其数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经营管理人员,其人数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足够的资金;有合适的场地;有配套的服务设施;有自动化管理设备,且这些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二)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规划与布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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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旧货企业和旧货连锁店,需经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同意。开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也需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均需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开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旧货企业,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在市(地)内经营的旧货企业,由当地市(地)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在市(地)所属县(市)内经营的旧货企业,也由当地市(地)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全国性旧货市场,需要先经过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审核,然后将审核结果报给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经其批准。

建立地方性旧货市场需要经过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还需要将此情况报给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中央部门的直属企业设立旧货市场,首先要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接着,需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报请审批设立旧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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