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13 19:44:09

浙江网贷监管细则-网贷监管政策-网贷监督管理办法

张豪 律师   微信号

专注于数字化商务等领域,他是京衡律师事务所总部互联网法律部的副主任;他还是互联网金融千人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同时,他是“万法通”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课程的授课讲师;并且,他是“网贷之家”“未央网”的法律专栏作者;此外,他还担任多家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顾问。张豪律师擅长网络犯罪辩护。

法律洞察行业 专注铸就专业

一、要点解读: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要系统性理解网贷机构之备案登记相关法规政策,需要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 号)、《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 号)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各类业务指引等。在“穿透式监管”的趋势下,还要对接未来的数据监管系统,准确把握网贷机构的业务流、资金流与法律关系流,进行交叉验证,以达到“三流合一”。网贷机构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是合规整改的重点,同时也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风险爆点。另外,本备案登记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与(银监会令〔2016〕1 号)以及(网贷整治办函【2017】57 号)存在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法律论证原则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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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这部分内容与《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且该部分内容有较大的更改可能。

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通常要求达到三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则是相应的安全等级。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最近 1 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签订了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委托合同,该合同存证的是协议复印件,以此强调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合作。”

“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包含其分支机构)签署资金存管协议。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经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当在备案登记后的 1 年内完成存管银行的更换。”此规定强调了资金存管的属地化,并设立了缓冲过渡期。

二、要点解读:业务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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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负有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首要责任。同时要明确,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非备案登记的第一责任人。在行为逻辑上,监管及风险处置是自下而上的,而备案登记则是自上而下的。笔者曾在“”中指出,最终的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由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的金融办和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发。在省级领导层面,拍板人需要与上级领导做好充分沟通后才可能落笔签发。所以,网贷机构的最终备案审查将会上报到人行与银监会,此过程不再详细说明。可以预见,那些能够通过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也一定会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将‘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中的‘鼓励’视为受理隐形门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及对经营合规等重点环节进行审计;还需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要聘请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进行测评认证。并且要在本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经营合规等重点环节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报告。”合规性审查常年化。

其他内容,笔者就不再详细说了。关注本公众号的朋友都是业内人士,他们心中自然明白。

最后笔者有这样的预感:从全国范围来看,随着各省市“金融办”转变为“金融局”这一改革进程,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的时间表有可能会被推迟。不过,这种推迟不会以明文的形式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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