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15 07: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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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哈市监复决字〔2018〕35号

申请人: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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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士课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王画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南市监新春罚字〔2018〕456 号)存在不服的情况。其在 2018 年 11 月 12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对该申请予以受理。目前,相关审理工作已经终结。

申请人提出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文号为哈南市监新春罚字〔2018〕456 号。

申请人称:其一,涉案广告板的摆放时间不长,仅仅有 10 天,并且其大小就如同 2 张 A4 打印纸那般;其二,摆放位置处在“瑞恩钻饰”品牌柜台的内部。由此可见,其影响力以及影响范围都极为微小。此外,申请人属于初犯,同时还是南岗区的知名企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营造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主要主体,理应给予申请人这样的企业特别的呵护。被申请人的案件负责人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向申请人强调,本案件的举报顾客百分百是职业打假人,并且对其背后主使高度怀疑是哈尔滨臭名昭著的职业打假人杨林(发音)。涉案的广告牌只是两张 A4 打印纸那么大,并且放置在柜台内部。正常消费者通常不会仅仅因为看到一个微小的品牌宣传牌(上面写着瑞恩钻饰是国内专业做钻石的第一品牌)就冲动地去购买一件价值 2.6 万元的钻戒,并且马上拍照取证进行举报。职业打假是破坏正常商业经营活动的不良因素,并且部分团伙背后有黑恶势力在操纵。目前从国家工商总局的态度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目前的商业广告用语较为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申请人。例如:国内著名的肉制品企业双汇集团,其每天在电视和广播中进行宣传,称双汇开创了中国肉类品牌;北京红螺食品公司在位于北京著名商业大街王府井的店铺门头广告上写着“京城果脯第一家”(见附图)。若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同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么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本案件符合上述法规描述的情形。其中,符合第 1 种情形,也符合第 3 种情形,还符合第 4 种情形。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其一,我局对于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所发布且使用禁止性用语的广告案,其处罚的违法事实是清晰明了的。其二,相关证据是确凿无疑的。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珠宝区的瑞恩钻饰专柜摆放了广告板,广告板内容为“瑞恩钻饰是国内资专业做钻石的第一品牌”,该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第一品牌”这一广告用语,其含义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相同。因此,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发布使用禁止性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时以及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未表示异议。我局对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布使用禁止性用语广告的案件进行处罚时,自由裁量较为准确。并且,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其一,当事人所摆放的广告板中,带有“瑞恩钻饰是国内资专业做钻石的第一品牌”这一内容,其违法事实较为清楚。再次,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是南岗区客流量较大的商场之一,尤其在举行商业年中庆活动时发布使用禁止性用语的广告,给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我局觉得其行为并非属于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称其广告板摆放时间不长,广告板面积较小,且摆放位置在柜台内部,广告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也较小。我局正是因为充分考量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以及申辩的意见,才作出了从轻处罚。再者,我局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了查处,这与举报人身份并无关联。举报人向我单位提供了违法事实,我局经过调查认定该事实成立,于是对涉案单位进行了处罚,这一做法是合法合理的。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旨在遏制职业打假人,其目的是制止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对商家进行索赔的行为,而不是不处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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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在 2018 年 6 月 20 日接到实名举报,此举报反映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瑞恩钻饰专柜存在违法情况。2018 年 6 月 29 日,被申请人立案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申请人在环形柜台内摆放了含有“瑞恩钻饰是国内资专业做钻石的第一品牌”内容的广告宣传板,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发布使用禁止性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于 10 月 25 日依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在 2018 年 11 月 5 日向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南市监新春罚字〔2018〕456 号)。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该处罚表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机关因调查之需举行了有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了答辩意见,其认为:柜台内所摆放的是用于对企业进行宣传的公司简介,“第一品牌”只是在陈述一个历史事实,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而被申请人则认为,含有“第一品牌”的宣传牌属于广告,并且是违法广告。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倘若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对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介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活动,就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商业广告活动有一个定义,此定义突出了商业广告活动具有营销性、媒介性、非强制性以及公众性的特征。申请人的宣传牌内容为:“品牌简介 瑞恩钻饰是国内资专业做钻石的第一品牌。”公司于 1994 年创立。历经 20 多年的发展。通过和国际知名钻饰机构展开合作。瑞恩钻饰逐步形成了一套产业模式。涵盖从钻石矿山的合作开发。到钻饰的筛选切割以及设计镶嵌。还有产品的包装推广以及终端销售等环节。这使得中国的消费者真正做到了与世界同步。能够享有全球的钻石资源。从文字内容和具体语境方面来看,它并非直接指向商品,而是对企业相关情况的介绍。它不符合商业广告的那些特征。并且它的摆放位置是在销售钻石饰品的环形柜台内部,其大小是 30X40 厘米,顾客只有靠近柜台才能看清上面的文字。它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宣传。所以,被申请人的认定应被视为适用依据错误。另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南市监新春罚字〔2018〕456 号)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此情况应改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这表明被申请人在适用法律条文方面不够严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2 目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南市监新春罚字〔2018〕456 号),并且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那么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的 15 日内,能够依法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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