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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6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第一案备受社会关注。此案件是“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该案件正式宣判。不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条短视频在“抖音”APP上,被用户上传到了百度公司旗下的“伙拍小视频”。由于短视频的原作者与抖音签订了独家协议,“抖音”APP的所有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便把百度公司以及上传视频的用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公开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
此案在 10 月 30 日于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了在线开庭审理。主审此案的法官是院长张雯。
12 月 26 日上午十点半,法院在一审中做出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原告“抖音”APP 的所有者微播视界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原告微播视界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 - 删除”义务之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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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其一,原、被告公司是否属于适格主体;其二,该作品是否构成“类编作品”;其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作出推定,原、被告都属于适格的主体。并且,法院还认定,此视频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了类编作品。
张雯认为,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有两个要件。其一,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其二,作品是否具有创作性。
张雯觉得涉案短视频跟该话题下的其他作品相较而言,是作者独自完成的;并且,这个视频还具备创作性。
近年来,移动短视频应用纷纷问世。短视频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满足了用户在表达和沟通方面的多元化需求。因为小视频自身有其特点,所以其创作过程得以简化,大多由小团队进行创作。其一,视频的长短和作品是否具有创作性并无必然联系。涉案短视频按照党媒平台的创意进行创作,创作难度较高,通过手势舞的方式进行祈福,体现了个性化的表达。该视频唤起了观众的共鸣。用户的大量分享行为能够成为创作性的佐证。张雯肯定了涉案短视频的创作性。
二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电子邮件通知之后,及时把视频删除了。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最终,法院认为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并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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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没有设置书记员席。
庭审过程很顺畅且很有序,信号传输没有出现任何卡顿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采用了法官电脑桌面共享的方式来进行证据展示,同时还实现了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和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等技术。这些技术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便利,有效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了庭审效率,给当事人带来了良好的参诉体验。此外,本案的电子裁判文书还附有证据视频。
本案宣判之后,原告代理人称,在线审理模式的应用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代理人称,在线审理模式的应用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短视频领域的第一案,各大短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创作者都很关注。抖音在短视频维权领域首次使用了区块链的取证方式。抖音维权负责人宋纯峰称,本次为创作者维权,其目的是推动并探索一条适合短视频行业发展业态的版权保护道路,以有力保护抖音平台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和创作热情。
宋纯峰称,该判决确立了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且是完整全面的。它厘清了短视频创作者与创作平台之间的权利边界。还为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平台的维权指明了方向。对短视频这一正蓬勃发展的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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