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单独出资买车-婚后出资一方买车可以吗-婚后出资一方买车怎么办
王某(男)和赵某(女)经人介绍而相识并恋爱。婚前,王某的父母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把 15 万转到了王某名下,这 15 万是用来购买小汽车的。接着,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 4S 店,以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且办理了相关的购买手续。随后,王某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之后,该车辆被登记到了王某名下。之后,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闹起了离婚。赵某觉得车辆是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父母给予二人的赠与,这种情况下车辆属于共同财产,所以赵某要求对车辆进行作价分割。那么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车辆,到底是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呢?该车辆由王某父母在婚前进行出资购买,所以它应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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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一种行为,即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这种行为不仅要有实际的赠与动作,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达。本案中,王某的父母为了儿子结婚而出钱购买了车辆,用于婚后使用。他们并没有向赵某做出将所购车辆赠与给赵某的意思表示。同时,赵某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实涉案车辆是王某父母赠与的这一事实。因此,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被认定为是王某父母对自己儿子王某的个人赠与。
其次,车辆属于准不动产,它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这种动产并非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必要条件,而是通过购买来取得所有权。在购买车辆并取得所有权之后,由于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会导致相应物权发生变动。本案车辆是在王某和赵某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王某父母将购车款转账到了王某的支付宝账户,接着王某前往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购车款,通过这些行为,王某取得了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然而王某父母并无将车赠与赵某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其他处置行为,不能因这些就改变王某父母出资给王某购买车辆的事实,其性质仍属于王某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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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次,规定中明确指出有以下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其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第五项,它是对前面四项的补充。在本案中,对于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当适用该项规定。王某与赵某产生争议的车辆,虽然是在婚后才进行登记的,但实际上是王某父母对王某的赠与。
小轿车在性质方面属于王某所有,所以应当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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