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意义-农法质量安全产品是指
禁止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还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如果自身不具备配备条件,那就应当委托那些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指导。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相关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相关事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相关事项;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相关事项。这些相关事项包括:(具体事项未提及)
使用农业投入品时,需明确其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和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需要保存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同时,不允许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并且,若根据实际情况有需要的话,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可以增加记载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环境改良剂等农业投入品会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超剂量使用这些农业投入品也会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不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人用药和原料药。
农产品初加工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农产品仓储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包括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以及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等。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产地分拣包装等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冷藏保鲜等设施;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建设仓储运输等设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初加工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操作规程培训。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需通过多种形式来开展工作。其一为技术推广,将相关农业技术进行推广;其二是试验示范,通过试验来示范农业技术;其三是培训指导,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和指导;其四是咨询服务,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并且要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优质农产品生产有关的农业技术普及应用开来。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规模化生产农户,需在其农产品销售之前,依据质量安全控制的要求,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同时要留存检测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如果经检测发现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那么就应当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并且不可以进行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要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项目。不能虚构检测项目和结果。
经检测后,若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那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以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同时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林业等部门报告。
如果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那么就应当延长采收、出栏、出塘的时间,并且在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满之后再次进行检测。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这种情况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含有微生物,这种情况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含有生物毒素等,这种情况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等且使用的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等。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那么就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去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且要保存这些证明。
https://img0.baidu.com/it/u=997144544,484866758&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667
收购的农产品若直接销售,便可直接使用原有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给下一环节;而收购的农产品若混装或者分装后再销售,就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农产品,需按照规定构建进货查验制度。他们要收取并留存相关的记录与凭证。如果经查验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那么就不可以进行销售。
检测结果合格后,这些农产品才可以进场销售。
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以及大型超市(包含网络经营超市)需要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日常的抽查检测,并且要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一旦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况,就应当立刻停止销售,同时要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农产品运输时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且要遵守下列规定。
收购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要保持清洁,并且定期消毒,不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储存的容器和设备也应当如此;运输的容器和设备同样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农业投入品,也不得添加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同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运输那些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农产品时,应当具备诸如保温、冷藏或者冷冻之类的设备设施,并且要让这些设备设施保持有效运行状态。
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进行标注或者附加标识。要标明的内容有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以及生产日期。如果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了添加剂,就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和添加剂名称。
农产品未进行包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附加标签的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等内容;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标识牌的形式标明农产品的产地等内容;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标识带的形式标明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说明书的形式标明农产品的相关内容。
农业转基因生物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标识制度。如果要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就应当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来进行标识。
第六章 优质农产品促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优质农产品生产区的保护工作,同时要进行基地建设。要构建起全产业链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开展农产品的品质评价以及分等分级工作。还要推动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认证,推进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以此来提升品牌的影响力以及市场占有率。
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认证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应当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运用种养结合以及农牧循环等绿色清洁生产模式。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生产经营者自行制定高于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同时也鼓励他们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这些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强化农产品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并且要加大对适用于绿色生产方式的种质种苗的选育、培育以及推广力度。
从而生产出绿色优质的农产品。
从而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结合起来,围绕主导产业以及特色产业去制定优质农产品的生产操作规程,同时加强培训指导工作,以此来提升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标准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特色农业品牌培育。
目的是支持优质农产品产业的发展。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并健全相关协作联动机制,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机制、追踪溯源机制、核查处置机制以及案件移送机制等。同时,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同时要实现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结合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此方案要明确监测的品种、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参数以及监测的频次等相关内容,并且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之后还要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会商。他们会把监测数据报送上级部门,同时把分析结果也报送上去。并且,还会及时将采取的措施告知上级部门。此外,还会向林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通报。
街道办事处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时,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告。
这些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https://img1.baidu.com/it/u=3439887114,1187422720&fm=253&fmt=JPEG?w=500&h=739
同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及网格化管理体系。要加强基层的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的能力。同时,也要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的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督管理。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同时要提升公共检测服务的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够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的检测服务,基层服务监管站点也可以做到这一点,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同样应当如此,并且它们还要指导、协助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支持周边农户加强对农产品的自控自检。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构建起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分级管理的模式。打造全程控制的体系。以此来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数字化监管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线上查验等。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追溯协作机制。按照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开展追溯管理工作。
农产品生产追溯信息应当包含农药使用情况,也应当包含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自行去采集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以及运输等方面的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向消费者进行公开,以此来提升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并且能保障质量追溯等工作的开展。
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之中。
上级人民政府有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的义务。如果下级人民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方面做得不够得力,且问题较为突出,那么上级人民政府便可以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农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并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消除。在此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名录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这些部门还要按照规定把相关信息报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且,这些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明确相关行业以及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采取的措施。同时要开展培训工作以及应急演练。还要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对舆情的研判。以此来构建起协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身的职责权限,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且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二)农产品品质评价信息;
(三)优质农产品名录;
(四)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情况;
(五)监督抽查情况和高风险生产经营者名单;
(六)监督执法典型案例;
(七)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受理部门应当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并且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同时要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处理以及答复。
支持志愿者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