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简易处罚程序-税务简易处罚程序流程-税务简易处罚程序标准
近期关注度很高的问题是“哪些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33 号公告引发了这个问题。答案并不复杂,然而由此能折射出在税务执法中对简易程序存在诸多误解。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提高办税的便利化程度,对那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
税务机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会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以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3 号,以下简称 33 号公告,它针对税务行政简易处罚事项作出了最新规定。
简易处罚是不是就可以任意简化程序?
近期关注度很高的问题是“哪些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33 号公告引发了这个问题。答案并不复杂,但由此折射出的其他问题让笔者思考了很久,这些问题就是税务执法中对简易程序的诸多误解。
这里的“简易处罚”指的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它是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一种。这种程序仅限于当场作出警告或一定金额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才能适用。它并非针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别而言。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需要遵循程序呢?简易处罚程序是否可以随意简化程序呢?答案是否定的。
现行法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这两种。其中,简易程序也被称作当场处罚程序。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时,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一定金额以下罚款)决定的程序。
税务人员在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简易程序。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以调查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进行取证)。要告知当事人查明的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接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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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并非随意将法定处罚程序进行简易化。它是与一般程序相对的另一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处罚是否就是从轻处罚?
简易处罚是否属于从轻处罚呢?这类问题在税务执法中时常被问到。
简易处罚程序和从轻处罚是不同的。简易处罚指的是一种处罚程序,从轻处罚说的是处罚幅度。所以简易处罚程序不等同于从轻处罚。对于税务行政处罚来说,若当事人呈现出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一,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其二,是受到他人胁迫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其三,在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具有立功表现;其四,属于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从轻处罚决定作出后,其处罚幅度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同时,减轻处罚是在最低处罚标准之下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确凿,且属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已规定应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总的原则之一。税务机关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谁可以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简易处罚?
在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中,像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进行认证以及征收税款等众多的日常税收征管事务是在办税服务厅统一进行办理的。所以,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也是由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来具体实施的。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将“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列为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之一。
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简易处罚程序只能由办税服务厅所属税务机关施行。从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方面来看,税务稽查部门也能够适用简易处罚程序,能够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稽查工作有实际需要且遵循稽查工作程序要求,所以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大多适用一般程序。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事实确凿的当事人作出法定小额罚款的处罚决定时,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
法律规定,若未遵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则该行政处罚无效。税务机关在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留意遵循法定程序。
33号公告作了哪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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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号公告的主旨在于修订以前所使用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将新旧文书的标准格式进行对比,能够发现主要的变化包含以下方面:
一是新增了“陈述申辩情况”栏,并且将“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这一格式语言固定下来,以此来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其中包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说明,这样一来,税务执法人员就无需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三是这样一来,税务执法人员就无需再另行使用送达文书了,从而简化了送达程序。
三是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适应。
四是将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这部分删除了,只由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只需要要求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就可以了。
五是在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方面新增规定,能够使用“某某税务局稽查局”来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并且明确指出,当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该增加“稽”字,这样就能与本级税务局区别开来。同时再次表明,稽查局是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以上的前三项是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的相关栏次以及格式进行的修改,而第四项是对作出简易处罚决定的审批权限所做出的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新增的“陈述申辩情况”栏次和“签收情况”栏次的“经办人”处,应当由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并且能够代表被处罚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进行签名。如果被处罚人是单位,那么还需要同时加盖单位的公章。这点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该特别加以注意。
综上,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的程序,大多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这一税收执法文书上有所体现。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基本都能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这一税收执法文书上体现出来。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那些程序,基本都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这一税收执法文书上得到了体现。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统称税务机关)能够以自身名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办税服务厅等内设机构不可以自身名义对外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所以,办税服务厅的税务人员应当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只需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时,税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必须依法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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