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5次外卖被偷8次点变态辣蛋挞致邻居小孩住院,责任谁担?
男子的 15 次外卖被偷了 8 次,他点了变态辣蛋挞,结果把邻居小孩辣住院了,谁应该承担责任呢?浙江的张先生近期点了 15 次外卖,竟有 8 次被偷。这天,张先生点了 3 个变态辣的蛋挞。然而,他并未收到蛋挞,却接到了邻居的索赔要求。原来是邻居 8 岁的小孩偷吃了他的蛋挞,由于蛋挞太辣,小孩被送往医院,治疗费用高达 2000 多。家长李某得知自己孩子多次偷拿他人外卖。他没有进行反省。之后他通过外卖订单发现蛋挞备注要求是变态辣。接着他找到了张先生。他要求张先生赔偿医药费。并且霸道地说道:“我儿子吃了蛋挞,现在在医院。你赶紧给我过来。你点变态辣蛋挞,是存心要害人。”
张先生的外卖被偷,他很生气。李某不仅不负责,还要求索偿。张先生拒绝赔偿后,邻居李某将他告到法庭,李某认为张先生是故意谋害,并且向张先生索要医疗费用、赔偿以及精神损失费。
从上述案例可知,张先生点了变态辣的蛋挞。邻居家小孩私自偷拿并食用了这些蛋挞,最终导致辣伤被送医院就诊。这些损害是小孩自身行为所导致的,并非因张先生点变态辣蛋挞外卖的行为而产生。张先生点外卖的行为不会必然引发小孩的损害后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张先生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也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熊孩子有多次偷拿别人外卖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刑法上“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本身是构成犯罪的。然而,张先生邻居家的小孩只有 8 岁,他的年龄不符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他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小偷因偷盗物品而遭遇意外,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失主需要承担吗?失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行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失主无需承担责任。小偷实施了盗窃物品的行为,此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小偷因盗窃的物品而遭遇意外,这是小偷自身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危害行为,其责任完全由小偷自己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若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失主丢失了物品,这意味着失主的合法权益已被小偷侵害。东西被小偷偷盗后,主人便失去了对该东西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而因该东西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主人是无法控制和预料的。物品脱离主人后所产生的行为,与主人毫无关联。所以,主人不存在过错,也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失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行为是以主观故意为前提的。丢失的物品,失主已经失去了控制。失主对于物品的丢失不存在故意。所以,小偷因丢失物导致的损害与失主无关。失主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含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包含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难以预料。所以,失主的行为也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成年人偷盗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要是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之间的人,若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话,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若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那么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倘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就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两年内实施盗窃行为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就被认定为“多次盗窃”。这意味着多次盗窃不存在数额方面的限制。
一份外卖的金额或许并不多。然而,积少成多,偷盗的次数不断增加,金钱的数额逐渐变高,当达到刑事定罪的要件时,最终都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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