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法务工作与律师资格的法律解析
案例简介自2012年以来,王就一直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法律事务,两方已签署劳动合同。在此期间,Wang一直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但没有实践,该公司意识到这一点。王接受了房地产公司的出勤管理,该公司每月支付他的薪水。在2019年,由于业务需求,公司需要搬迁其工作地点,两方没有达成有关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因此Wang不再在公司中工作,并且双方都未能执行以下程序。终止劳动合同。王向当地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后来,由于他对仲裁裁决不满意,他在法庭上起诉该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以终止劳动合同。
按案件解释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招募法律事务时显然需要申请人应拥有律师的专业资格证书,而两党之间的劳动合同结束是真正意图的表达,并且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Wang证明在公司工作时曾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实际上,这与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不符,而是否认两党之间劳动关系为王的律师。因此,双方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建议更改工作地点并续签劳动合同,而无需维护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件。经济补偿应支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工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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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雇主可以在提前三十天书写或向雇员付款一个月的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
(1)如果工人生病或因工作伤害,他将在规定的医疗时期到期后无法从事他的原始工作,也不能由雇主分开安排工作;
(2)工人没有工作能力,在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无法竞争工作;
(3)劳动合同的目标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在雇主与雇员之间进行谈判后,无法就更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法
第10条律师只能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关于管理律师执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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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律师应在专业期间全职执业,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的兼职律师或其他方式。
“国家法院民事和商业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记录”
第31条:违反法规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法规的内容涉及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例如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统治,合同应视为无效。
律师提示
劳资关系是指工人和雇主在实现劳动力的过程中建立的劳工权利和义务关系,即,雇用合同是根据法律签署的,雇员与雇员之间签署雇主的管理并参与工人。雇主安排的工作成为雇主的成员,并由雇主的报酬产生的法律关系,并受劳动法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接受了公司提供劳动的安排。该公司每月为王的出勤管理和付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双方都符合主题资格建立劳动关系。此外,从法律利益的角度来看,作为一名全职律师,王与企业签署了劳动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该行为是否适当,应由律师主管部门评估。法院不应将其用于否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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