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26 02:35:21

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保障对象解析

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与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以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 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 2014 年度政府投资的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含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及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之后,原先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被纳入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当中,统一被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且会依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以及住房状况,实行差别化的分级保障。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包含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这三种。并且主要是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本年度不能同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并且一户家庭只能享有一种保障。

二、保障家庭类型

3. 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其中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经总工会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经残联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家庭;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家庭,这些家庭属于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为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这些家庭未取得相关证件,然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300 元/年)的 2.5 倍以内。也就是说,申请家庭在 2013 年度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5750 元(含)。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属于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要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所公布的 2013 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43 元)的 80%。也就是说,申请家庭 2013 年度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需低于 29394 元(含)。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人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需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㈠申请家庭成员

第一类保障家庭,其申请家庭成员是由所持有的“四证”上所记载的所有人员构成的。

⒉第二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夫妇(或者一方已经去世、离异成为单身的居民)和未成年或者未婚的子女在一起,并且申请家庭成员当中至少有一个人的年龄是 33 周岁或者 33 周岁以上。

子女已经结婚或者没有子女的夫妇,并且申请家庭成员当中至少有一人年龄达到 33 周岁(包含 33 周岁)。

⑶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⒊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夫妇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或者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与未婚且年龄在 33 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或者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婚且年龄在 33 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⑵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⑶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福利院将其抚养长大,当年龄达到 18 周岁(含)的时候,并且已经参加工作,同时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㈡申请人

申请人为所持“四证”规定的户主的是第一类保障家庭。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人需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出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倘若所有家庭成员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三类申请家庭除各自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其二,其三,其四,其五,其六,其七,其八,其九,其十,其十一,其十二,其十三,其十四,其十五,其十六,其十七,其十八,其十九,其二十,其二十一,其二十二,其二十三,其二十四,其二十五,其二十六,其二十七,其二十八,其二十九,其三十。

⒈户籍条件

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其申请家庭成员需都拥有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此户口指在社区的户口),并且在家庭成员当中,至少要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已经 3 年(包含 3 年)及以上。

申请人具有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这是第三类保障家庭的情况之一。同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时间要在 3 年(含)以上。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 3 年时间的限制。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后,就不会受到 3 年时间的限制。 只要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取得了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就不受 3 年时间的限制。

⒉住房条件

第一类保障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 15 平方米(含)以下;第二类保障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 15 平方米(含)以下。

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 18 平方米及以下。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申请家庭子女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也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为准,或者以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⒊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未曾使用过农村宅基地,同时也未曾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申请家庭成员没有汽车。2014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办理过户的,依然视同有车。如果汽车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被盗,导致无法注销,这样的申请家庭可被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⑶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需满三年。

㈡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核定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其中包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还有商品房;以及拆迁(征收)安置的房屋;自建的房屋;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包括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另外,2009 年 1 月 1 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包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时,需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将评估后的结果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此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与此同时,租金收入应被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是公有住房,这种公有住房指的是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的,申请家庭成员如果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含)后离异,并且是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本的住房面积,其中包括 2009 年 1 月 1 日(含)后转让的部分,按照离异时的人均住房面积(包含未婚子女)来计算,然后计入现在申请家庭核定的住房面积。

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其已购买的房改房,不管是否进行了转让,都要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已参加过房改购房的申请家庭,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且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同时已在公告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不过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㈢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申请对象若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并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没有其他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该套房屋的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不过需提交公证书。

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需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要进行证明。若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由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证明。

五、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人需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进行申请。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要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⒈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若属于单位集体户口,就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也可以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为离异情况,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以及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的司法文书(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若家庭成员已达法定年龄但未婚,或者配偶一方已故,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收入证明(第一类保障家庭无需提供)。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亦或是单身)有工作单位,那么单位需对其在上一年度的收入以及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且加盖公章,同时还要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若没有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那么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需负责核实其职业与收入情况,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若没有工作单位且达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则要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若享受退休金,需注明 2013 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需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并且,他们要以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此同时,还需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该证明是在公告日后开具的。申请家庭若有自有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对于已拆迁(征收)的房屋,除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若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需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⒍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不在本市区时,需要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所出具的关于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以及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的证明。若户口在农村,还得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的证明。

申请家庭汽车若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被盗,就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第一类保障家庭需要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在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需要提供《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需要提供《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需要提供《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第一类保障家庭成员中,若有见义勇为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军烈属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若有残疾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⒒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⒓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㈡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他们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进行核验。同时,也对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如果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并且申请材料齐全,就应当予以受理;要是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就应当立刻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倘若申请材料不齐全,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后再予以受理。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的 20 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分类审核,并且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告知其原因。与此同时,要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以及初审意见一起报送至辖区民政部门。

收入进行审核。辖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予以配合。依据《嘉兴市本级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从收到申请材料的那一天起,在 20 天之内,针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告知其原因。并且,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以及审核意见转交给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审核工作如下: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 60 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告知其原因。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按三种保障类型进行登记存档。

申请家庭经申请受理与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 10 日的公示,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经公示且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排除异议的情况),以及在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没有变化(若有变化,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将其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分类登记。

保障的内容如下:对于那些获得了保障登记的家庭,由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批准,然后给予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要将有关的名单等材料按照类别报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六、保障形式

2014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分为三种:

实物配租的保障形式。对于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而言,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申请家庭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持有《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并且其中至少有一人的年龄达到 53 周岁(含)。

⒉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申请家庭成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并且其中至少有一人的年龄达到 58 周岁或者超过 58 周岁。

申请家庭成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其残疾等级为一级或者二级。

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⒍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的。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这种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他们也可以选择退出现承租公房,之后再选择租赁补贴,按照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其他保障家庭如果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就实行租赁补贴。

七、保障标准

㈠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⒈面积保障标准

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以每户家庭住房面积来计算的话不低于 36 平方米,并且按人均住房面积来计算也不低于 15 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是 60 平方米。

第三类保障家庭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以每户家庭的住房面积来计算,其数值不低于 36 平方米;并且按照人均住房面积来计算的话,不低于 18 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是 60 平方米。

⒉可保障面积

⑴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⑵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⑶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其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不用交。对于超过户可保障面积的部分,租金按正常租金标准的 75%进行减免。

㈢租金减免标准。

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且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其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不用交,超出部分则按正常租金标准的 75%进行减免。

对于承租公房(包含单位自管房)且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第二类保障家庭,在户可保障面积范围内的租金标准,按照正常租金标准的 75%进行减免;而如果超过了户可保障面积,超出部分则按照正常租金标准缴纳。

㈣租赁补贴标准。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级化补贴

1.第一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㈤特殊情况的保障标准。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第一类保障家庭,若其可保障面积不足 20 平方米,不实行实物配租,而是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并且会按照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 1.4 倍发放。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保障家庭,若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那么就会按租赁补贴标准的 1.4 倍进行发放。

八、保障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以及申请家庭的实际等状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开选房和轮候制的方式,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次序。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中,若属于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情况,会给予优先安排选房。而其余家庭,原则上是按照家庭成员年龄大小等情况来确定选房顺序。

申请家庭获得保障资格后,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会按照规定办理租金减免。

㈢租赁补贴保障程序。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把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上报给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接着市(区)财政会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开始安排资金。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依据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来发放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的,通常是按季度进行发放。

九、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民政部门等,对去年已经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主要是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以及成员情况等。对于符合相应保障类型条件的家庭,按照规定继续给予保障;对于保障类型需要调整的家庭,按照相应层级调整保障标准;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不参加年审的家庭,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之后,原先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都被纳入到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范围当中,并且按照新的规定来实施保障。

十、附则

本细则所指的住房面积是以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的。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之间存在换算标准,即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使用面积乘以 1.33 这个系数。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按照嘉政发〔2008〕54 号和嘉政发〔2010〕109 号来执行。

本细则所指的年龄,其计算截止到受理公告日(含);户口时间的计算截止到受理公告日(含);结婚日期的计算截止到受理公告日(含);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的计算也截止到受理公告日(含)。

㈣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109 号),同时还有《2014 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嘉房委2 号)。依据这些文件的精神,决定开始受理 2014 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2014 年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时间是 2014 年 9 月 22 日到 2014 年 10 月 22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地点为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申请家庭需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拿着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保障对象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