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2年获批发布施行及相关会计准则内容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经国务院于1992年11月16日批准。1992年11月30日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刘仲藜
1992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中国投资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作为对象。要对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还要对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反映。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会计核算要划分会计期间。要分期结算帐目。还要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有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而言,也能够选定某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不过,这些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成人民币来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时,同样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反映。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文字要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能同时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同时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条会计核算要有依据。这个依据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要如实去反映财务状况。还要如实反映经营成果。
会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需要。也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还需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应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开展 会计指标 要口径一致 且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实需要变动,应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变动情况、变动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原则要求。要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还要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都要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来计价。在物价出现变动的情况下,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其账面价值不得进行调整。
会计核算要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支出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支出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财务报告应全面展现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针对重要经济业务,应单独呈现。
第三章资产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该经济资源能以货币计量。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有多种分类。其中包括流动资产。还有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也是其中一类。无形资产同样属于资产范畴。递延资产也在资产分类之中。另外还有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这样的资产。它能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它也能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耗用。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还包括短期投资。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短期投资是指这样的投资。它包括各种有价证券。这些有价证券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它还包括其他投资。这些其他投资的时间也不超过一年。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涵盖这些内容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预付货款 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能够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于会计报表里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来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算、催收。要定期和对方对账核实。对于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已提坏账准备金,应冲销坏账准备金。若未提坏账准备金,应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要依据受益期来分摊。未摊销的余额在会计报表里应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储存的各类资产。这些资产用于销售或耗用。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还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要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来核算。要是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做日常核算,那就应当按期结转成本差异。要把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成实际成本。
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要定期清查盘点。发生盘盈情况。发生盘亏情况。出现过时、变质、毁损等需报废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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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条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不在一年以内。其涵盖股票投资。还包括债券投资。另外有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要根据不同情形核算。其他投资也要依据不同状况核算。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来进行核算。
债券投资记账,要按实际支付款项来记。要是实际支付款项里有应计利息,那这部分利息得单独记账。
溢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价款与债券面值有差额。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价款与债券面值也有差额。这些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在存续期内会产生应计利息。出售债券时,会收回本息。债券有账面成本,还有尚未收回应计利息。收回的本息与债券账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存在差额。这个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一年的资产。其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之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它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还有机器设备。以及运输设备。另外还有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记账应依据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固定资产在未交付使用时,其借款利息、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其借款利息、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应依据同类资产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来确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需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要像自有固定资产那样核算。并且要在会计报表附注里进行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要依据固定资产原值。还要考虑预计净残值。以及预计使用年限或者预计工作量。计算方法可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要是符合有关规定。也能够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购建固定资产发生实际支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实际支出。这些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盘盈的净值、盘亏的净值,还有报废清理发生的净损失,都应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的资产。其没有实物形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要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需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
各种无形资产要在受益期内分期进行平均摊销。未摊销的余额要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出来。
递延资产是指这样一些各项费用。这些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它们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的之外,应作为开办费入账。开办费要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第四章负债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能以货币计量。并且需以资产或劳务进行偿付。
第三十五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债务。这些债务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还包括应付票据。也包括应付帐款。包括预收货款。包括应付工资。包括应缴税金。包括应付利润。包括其他应付款。还包括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要是负债已经发生但数额需预计确定,那就应当合理预计。等实际数额确定之后,再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 指偿还期在一年 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涵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以及向其他单位的借款。长期借款要区分借款性质。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
发行债券时 要按债券面值记账 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 实收价款与面值差额应单独核算 在债券到期前 分期冲减或增加各期利息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涵盖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内容。长期应付款项要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记账。
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要分项列示。其中包括长期借款。还包括应付债券。也包括长期应付款项。
长期负债中,那些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部分,应该在流动负债下单独列出项目来进行反映。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以及 未分配利润 等
第三十九条投入资本是投资者投入的。这些投入用于企业经营活动。投入的是各种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帐。
国家拨给企业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的情况。这笔拨款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账。
第四十条规定资本公积金涵盖多种类型。其中包括股本溢价。还包括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另外也涵盖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积金。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提取的来源是利润。
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存的利润。这些利润将用于以后年度的分配。或者是处于待分配状态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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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投入资本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资本公积金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盈余公积金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未分配利润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经营业务里实现的营业收入。这些经营业务涵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合理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情况 并把已实现收入按时记账
企业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当满足这些条件。首先是发出商品。其次是提供劳务。与此同时,要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
长期工程合同,包含劳务合同。通常应依据完成进度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或者依据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销售退回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销售折让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第七章费用
第四十七条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八条 直接因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及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因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分配后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为销售和提供劳务 所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 应作为期间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 应按一定标准分配 分别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 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 应当预提 计入本期
第五十一条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
企业能够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来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企业还可按照生产经营组织类型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企业也能依照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不过一旦确定了成本计算方法,就不可以随意进行变动。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来核算费用和成本。要是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方法,那就应当合理地计算成本差异。在月终编制会计报表的时候,要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应正确且及时地把已销售商品的成本当作营业成本。企业还应把提供劳务的成本当作营业成本。企业要将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一起结转当期损益。
第八章利润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它包括营业利润。还包括投资净收益。也包括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之后的余额。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期间费用之后的余额。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之后的余额。
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一种余额。它是由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得到的。这些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第五十五条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利润的构成项目要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也要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若仅有利润分配方案但未最终决定,那么应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九章 财务报告
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资产负债表是一种报表。它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是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按照资产类别分项列示。应按照负债类别分项列示。应按照所有者权益类别分项列示。
第五十九条损益表是一种报表。它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这成果是在一定期间产生的。它还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情况。
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一种报表。它能综合反映情况。反映的是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情况。是关于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情况。以及其增减变动的情况。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成营运资金来源、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是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包括利润来源、其他来源,且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包括利润分配、其他用途,且分项列示
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现金流量表是一种会计报表。它反映的是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情况。此情况为现金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条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采取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同。这种情况下应当把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调整有关数字。
会计报表应依据登记完整的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应依据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应依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会计报表要做到计算准确。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会计报表要做到报送及时。
企业对外投资若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若不宜合并。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辅助理解会计报表内容而对报表相关项目等作出的解释。其内容涵盖多方面。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还包括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包括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以及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另外还有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发送至: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发送至:各省财政厅(局)、自治区财政厅(局)、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中央企业驻厂员处
各专业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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