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平台范围及具体原因
本举报平台的举报范围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不受理。具体举报原因如下:一、网络借贷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即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融资。同时,利用该平台,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除了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之外。还要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开展虚假宣传。进行误导性宣传。没有揭示投资风险。揭示投资风险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如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这属于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同样属于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发行,这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种情况。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时,不能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同时,也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任何公司股东都被严格禁止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若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报经证监会核准,那么在股票转让之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及个人募集资金。不能变相乱集资。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能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形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能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标准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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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应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要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事项。应当与许可内容相符合。不能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
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不得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不得挪用投资者资金归个人使用。不得将投资者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利用投资者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不得利用投资者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误导性虚假宣传。表现为进行不实描述。或是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又或是违规承诺收益。甚至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和没有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与有提供增信服务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与有设立资金池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与有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这些合作引发了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时 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的情况 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借助互联网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借助互联网假借保险公司的信用来进行非法集资。
四、互联网支付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却开展相关支付业务。相关支付业务包含开展商户资金结算。还包括开展个人POS机收付款。以及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进行虚假宣传。开展误导性宣传。没有揭示投资风险。揭示投资风险不充分。
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未经批准进行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跨界类
具备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把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卖给非特定公众。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且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拥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借助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此规避监管要求。
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却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者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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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没有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来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存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的情况。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持牌金融机构委托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该互联网企业没有代销业务资质。
没有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却借助互联网企业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存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此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包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互联网企业具有多项金融资质且综合经营特征明显。其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开展虚假宣传。进行误导性宣传。没有揭示投资风险。揭示投资风险不充分。这些行为属于误导性虚假宣传。
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没有合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警示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况。
对未来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对与未来效果、收益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暗示保本。明示无风险。暗示无风险。明示保收益。暗示保收益。
夸大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表述。对过往业绩作夸大表述。
利用学术机构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利用行业协会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利用学术机构的形象作推荐、证明。利用行业协会的形象作推荐、证明。利用专业人士的形象作推荐、证明。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
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名义发布吸收存款内容的广告。以投资咨询名义发布吸收存款内容的广告。以贷款中介名义发布吸收存款内容的广告。以信用担保名义发布吸收存款内容的广告。以典当名义发布吸收存款内容的广告。以投资理财名义发布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以投资咨询名义发布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以贷款中介名义发布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以信用担保名义发布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以典当名义发布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这些广告与许可内容不相符。
7.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内容。宣传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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