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6 天前

判断必须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范围的依据及相关规定解析

您好,判断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的范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还要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范围来确定。也要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范围来确定

我国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主要有三种。这三种项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等项目。这些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还关系公众安全。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原先判断上述三类项目的具体范围主要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不过该规定在2018年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实施而被废止。目前,对于部分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项目,还有仅使用少量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与原规定相比,不再被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同时,伴随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翻了一番。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通知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公用事业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涵盖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A1级通用机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指出,有这样一些项目。这些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具体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该资金在投资额中所占比例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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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并且在项目中。该资金处于控股地位。或者处于主导地位。

其中 根据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件解释 “预算资金” 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 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还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也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关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里国有资金的占比。要依据项目资金来源里全部国有资金的总和来计算。

使用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使用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投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指出,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要达到一定标准。其设计要达到一定标准。其施工要达到一定标准。其监理要达到一定标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标准。只要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就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100万元人民币。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100万元人民币。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100万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里。存在可以合并开展的勘察工作。还有设计工作。以及施工工作、监理工作。另外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等。若这些工作及采购的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那么就必须进行招标。

发改办发规2020年770号文件也对该条款的重要内容作出了解释

先说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而言。若其勘察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那么该勘察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若其设计达到相应标准,此设计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若其施工达到相应标准,该施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若其监理达到相应标准,该监理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达到相应标准,此重要设备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若材料等单项采购达到相应标准,该材料等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而对于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它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关于同一项目里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在同一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若可以合并进行,且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那就必须招标。其目的在于防止发包方借化整为零的方式来规避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意思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的情况下,同一项目里适宜一同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里。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也就是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那么整个总承包发包就应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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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涉及国家安全 涉及国家秘密 属于抢险救灾 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或者需要使用农民工 这些情况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针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开展招标。若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其规定。但前提是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 不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若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则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若为其他项目。则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不招标特殊情形外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不进行招标: 其一 其二 其三等(此处应根据具体情形内容补充列举)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该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该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生产。该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否则会影响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弄虚作假以适用前款规定。这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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