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13部门印发意见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及相关要求
近日 发改委等13部门 联合印发一份意见 即《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招标方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和惩罚措施。针对投标方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和惩罚措施。针对中标方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和惩罚措施。针对评标专家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和惩罚措施。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和惩罚措施。针对监督机构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和惩罚措施。部分重点信息如下:
01 针对招标方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更不得强制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都不可以设置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于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要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施网上办理。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利用虚构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也不许搞“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能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将其转为采用谈判等非招标方式。也不能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将其转为采用询比等非招标方式。还不能通过函复意见的方式。将其转为采用竞价等非招标方式。更不能通过备忘录等方式。将其转为采用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可不进行招标。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也可不进行招标。这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同时要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法定招标程序不得被随意改变。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不能用于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招标人应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要鼓励采用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以此明确招标需求。进而优化招标方案。
要确保其符合需求
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行业意见
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来编制
招标文件里对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应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去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能提出关于注册地址的要求。不能提出所有制性质方面的要求。不能提出市场占有率相关要求。不能提出特定行政区域业绩的要求。也不能提出特定行业业绩的要求。不能要求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不能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不能要求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同时,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来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得把装订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不得将纸张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也不得把明显的文字错误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鼓励参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构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设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与行为。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评标专家。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误导性的言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暗示性的意见建议。禁止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禁止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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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评标报告审查。重点关注这些方面:评标委员会有没有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评标。有没有出现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有没有评分畸高、畸低的现象。有没有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有没有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有没有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程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面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畅通异议渠道。于招标公告及公示信息里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对异议予以答复并处理。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应当支持跟踪处理进程。应当支持接收异议答复。
不得故意拖延。不得敷衍。不得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不得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要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的行政监督。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的行政监督。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出现“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按规定强化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及数字化。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要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像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机制。要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在招标投标事项上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组织招标前,要按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构建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鼓励招标人组建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问责问效的力度。把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把交易结果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把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02针对投标方和中标方
(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不能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来投标。不能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不能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能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能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也不能向相关人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能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订立合同不得无故拒绝。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附加条件。不得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不得转包中标项目。不得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加大对违法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密切留意中标率异常低的情况。关注那些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注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的现象。关注人员混用的情况。关注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关注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标王”。其因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致使中标率异常高。同时打击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03针对评标专家
(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提高评标质量。在评标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若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致使评标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的情况。若发现投标文件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若发现投标文件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若发现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此时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同时要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结果
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并且评标过程受到非法影响。或者评标结果受到非法干预。那么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招标人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专业及经验优势。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与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保证充足评标时间。要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工作量。
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还有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以及廉洁教育等。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要做到全程留痕。要做到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当作主要考核内容。依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严格规范并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的“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实现跨省市、跨行业的互联共享。有关部门要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04针对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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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开展经营。严禁用行贿、给回扣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揽业务。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能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迎合。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且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要把招标代理行为当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将其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进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及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以此为招标人挑选招标代理机构给予参考。推动招标代理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企业必须具备AAA信用等级证书。还有七证一牌以及信用报告(在招投标中可加分)
05针对监督管理机构
(十八)健全监管机制。畅通投诉途径,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同时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运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及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与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顺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态势。加快推动“互联网+监管”。充分依靠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持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办法。及时预警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证违法行为。强化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范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风险发生。防范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篡改风险发生。防范招标投标电子文件破坏风险发生。
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把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转移到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与覆盖面。加大监管力度。招标人若有违法行为。则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追究对象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且不得以他人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借口减轻或免除责任。
和公安机关构建起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的建设。促使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加强监管的资源保障。
健全信用体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规定,此规定针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及时将处罚决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进行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失信惩戒。若情节严重。则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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