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行为形成代理关系及相关立法情况
委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依合同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势必会与第三人产生联系。且受托人常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实际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人。于此情形下,实质形成了代理关系。所以,委托与代理联系紧密。法国民法典将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视作委托合同的必然效力德国民法典把委托当作合同的一种放置在债编里。它把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安置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被后来的各国民法典所仿效。比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台岛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人的知识有限,能力也有限,活动受时间限制,还受空间限制。当事人仅靠自己行为往往无法充分享受自由商品交换权利。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能够借助他人行为开展民事活动。这让被代理人能在不同地点同时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还避免了被代理人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就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内在联系的所在之处。也是代理制度存在价值的所在之处。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已阐述。其理论价值也已阐明。这清楚表明代理实际上要解决一些问题。一是代理人在何条件下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二是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代理是由代理人代替本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一样,都属于为他人服务。二者在这一点上是类似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涵盖事实行为。受托人受托处理行为。受托人受托管理行为。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涵盖事实行为。
代理是对外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对外,指的是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对外,那就不存在代理一说。而委托属于对内关系。这种对内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代理关系成立时,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需要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承诺,合同就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是不同制度。二者存在联系。若委托人委托事务需对外进行法律行为。通常会授予代理权。这种情形下。委托合同成为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手段。但不是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随委托合同产生存在有委托合同却没有代理的情况。或者虽有代理但没有委托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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