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4 天前

20×6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软件企业合同收入确认时点分析

1. 收入确认时点问题。

20×6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软件企业签了个复杂系统集成合同。合同期限10个月。合同对价500万元。合同履行中和结束时分两次付清这笔钱。合同有规定。乙公司要依照甲方对信息系统的需求来提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还要利用甲方已有的系统并对其进行集成。乙公司需提供以下集成服务。一是购买硬件系统。二是提供软件系统。所提供的软件系统涵盖属于第三方的软件。还有乙公司自己已有的软件。另外包括甲方委托乙公司开发的软件

分析:依据现行收入准则,若合同里销售商品部分与提供劳务部分可分开单独计量,那么就分别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不然的话,全部按销售商品来确认收入。在复杂系统集成业务里,客户购买的是整套能使用的设备,并非单独购买其中任何一项服务或者商品。所以,企业把收入分为两部分确认,或者全部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另外 第四季度签订的合同 一般在次年验收 依据现行收入准则 当期无法确认收入 致使软件企业收入确认滞后 且出现混乱情况

在该案例里,项目完成之际,软件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资产。客户在合同履约进程中能够对该项资产实施控制。履约进程里产生的商品具备专用性,还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并且乙公司在合同期间有权就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货款。企业履约之时,客户取得并消耗了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依据新收入准则,只要合同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条,便可认定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例1里的合同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乙公司应判定该履约义务是在一定时间内履行的。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应采用投入法或者产出法来确认收入。

2. 履约义务完成的判断。

乙公司为软件企业,其与甲公司签有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一项专利权售予甲公司,售价800万元。同时,乙公司保留该专利部分使用权。此专利不构成无形资产,公司账面未作反映。800万元已收讫,专利权转让手续已办妥。后续两年,乙公司需向甲公司移交技术资料,并提供技术人员培训。乙公司预计保留的专利使用权,在未来三年内,每年能带来200万元现金流入。其对该项权利的使用,可能给甲公司带来有利影响,也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假设乙公司使用的折现率为6%,且甲公司预计不会转让该项专利。

分析:现行收入准则把“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当作收入确认条件,然而概念不清晰,致使企业处理此问题时缺少有力的判断依据。企业在选择处理方法时可能有三种考虑。其一,把合同价款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和确认为收入976.92万元[800+200/(1+6%)3],将专利使用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其二,一次性确认800万元的收入,对其他合同内容不做处理,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依旧为零。其三,鉴于剩余使用权在未来三年内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分三年确认800万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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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指出“控制权”的含义。即“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且“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在例2里。甲公司虽取得该专利所有权。然而乙公司仍有使用权。乙公司能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该活动给客户带来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而且甲公司预期不会转让该专利另外 乙公司要在未来两年向甲公司移交技术资料 还要提供人员培训 所以甲公司并未实际取得该专利权的全部剩余收益权 乙公司在收到价款时不能确认收入 应把它当作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履约义务 在两年内摊销800万元收入乙公司在移交技术资料时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为完成履约义务发生的成本。乙公司在提供人员培训时发生的费用,也应视为为完成履约义务发生的成本。乙公司保留的专利使用权,不应增加无形资产。但应将使用该权利产生的现金流入,作为与收入相关的现金流。还应披露其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3. 合同修订。

接例1,甲公司存在子公司A,该子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在合同履行阶段,甲公司提出要求,让乙公司同时为A公司开发售楼系统软件,预计这两项业务会同时完成且通过验收。合同中有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修改后的10日内,预先支付售楼系统软件开发价款20万元,剩余款项会在财务信息系统和售楼系统软件验收之后统一进行支付,修改后的合同对价是550万元。

分析:现行收入准则未针对修改或补充合同后合同事项的性质作出具体规定。现行收入准则也未对修改或补充合同后交易对价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新收入准则有规定。要是合同范围扩大是由于追加了和原合同标的能够明确区分的货物或服务。并且新增合同价款体现了其单独售价。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单独的合同来进行会计计量。要是合同变更增加的商品或服务和原有合同标的无法明确区分。然而已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部分与未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标的能够明确区分。那么就视为原合同终止。原合同未履约部分和变更部分共同视为新合同例3里 售楼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业务可明确区分 合同变更能体现新增部分有独立售价 合同变更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变更前承诺的可变对价没有关系 所以依据新收入准则 乙公司应把变更部分当作新合同 单独确认售楼系统软件收入50万

4. 显著融资因素的考虑。

甲软件企业跟客户一同开发一个复杂数据平台,该平台业务覆盖全国,开发期限是16个月,合同对价为1400万元,货款在合同结束后4个月内付清。合同有这样的约定:要是客户在平台交付后1个月内支付价款,那么只需付1100万元;要是在交付后第3个月内付款,就得支付1300万元;要是在第4个月内付款,那就需支付1400万元。假设客户选择在交付后一个月内进行付款。甲软件企业的实际利率为7%。

分析:按照现行收入准则,企业不用考虑客户提前或延期支付货款的融资因素。所以企业收到款项时,确认预收账款1100万元。然而新收入准则有规定,企业确认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对价时,要考虑显著的融资因素。客户在不同时间点支付对价有明显差别,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所以甲软件企业应在合同签订时确认预收账款。当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平台交付并收到货款)时,按1100万元确认收入。300万元差价要在合同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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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及列报。

A公司是软件企业。在20×5年6月,它和甲企业签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预计10个月内完成并验收,合同价款是100万元。到了20×5年11月,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宣布研发出了具备类似功能的产品。客户要求降低合同对价。A公司预计合同履约完成后只能收回合同价款85万元。到20×5年年底时,A公司为履行合同,已发生直接材料成本。已发生直接人工等成本,这些成本共计50万元。预计还会发生履约成本,这一成本为55万元。且这些成本都是与该合同有关的预计未来直接人工成本。

分析:现行收入准则未对合同成本相关资产作出定义。新收入准则规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指企业未来用于履行义务的资源。这些资源预计能够收回,且与当前合同直接相关。具体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和该资产相关商品预期能取得的剩余对价,与预计发生成本的差额时,超出部分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例5里,A公司为完成合同产生增量成本50万元,预计未来能收回且直接与合同相关,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合同资产。20×5年年底 与合同成本相关的资产是50万元 销售该商品预计取得的对价 跟预计发生成本的差额为30万元 所以要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 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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