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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消息

央视网消息:据最高院网站消息,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获通过。该规定于2016年7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会议通过相关内容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做到依法进行。要做到全面进行。要做到及时进行。要做到规范进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设置链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平台设置链接。这些链接均指向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因不服罚款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 不在互联网公布: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 情形四 情形五 情形六 情形七 情形八 情形九 情形十 情形十一 情形十二 情形十三 情形十四 情形十五 情形十六 情形十七 情形十八 情形十九 情形二十 情形二十一 情形二十二 情形二十三 情形二十四 情形二十五 情形二十六 情形二十七 情形二十八 情形二十九 情形三十 情形三十一 情形三十二 情形三十三 情形三十四 情形三十五 情形三十六 情形三十七 情形三十八 情形三十九 情形四十 情形四十一 情形四十二 情形四十三 情形四十四 情形四十五 情形四十六 情形四十七 情形四十八 情形四十九 情形五十 情形五十一 情形五十二 情形五十三 情形五十四 情形五十五 情形五十六 情形五十七 情形五十八 情形五十九 情形六十 情形六十一 情形六十二 情形六十三 情形六十四 情形六十五 情形六十六 情形六十七 情形六十八 情形六十九 情形七十 情形七十一 情形七十二 情形七十三 情形七十四 情形七十五 情形七十六 情形七十七 情形七十八 情形七十九 情形八十 情形八十一 情形八十二 情形八十三 情形八十四 情形八十五 情形八十六 情形八十七 情形八十八 情形八十九 情形九十 情形九十一 情形九十二 情形九十三 情形九十四 情形九十五 情形九十六 情形九十七 情形九十八 情形九十九 情形一百 情形一百零一 情形一百零二 情形一百零三 情形一百零四 情形一百零五 情形一百零六 情形一百零七 情形一百零八 情形一百零九 情形一百一十 情形一百一十一 情形一百一十二 情形一百一十三 情形一百一十四 情形一百一十五 情形一百一十六 情形一百一十七 情形一百一十八 情形一百一十九 情形一百二十 情形一百二十一 情形一百二十二 情形一百二十三 情形一百二十四 情形一百二十五 情形一百二十六 情形一百二十七 情形一百二十八 情形一百二十九 情形一百三十 情形一百三十一 情形一百三十二 情形一百三十三 情形一百三十四 情形一百三十五 情形一百三十六 情形一百三十七 情形一百三十八 情形一百三十九 情形一百四十 情形一百四十一 情形一百四十二 情形一百四十三 情形一百四十四 情形一百四十五 情形一百四十六 情形一百四十七 情形一百四十八 情形一百四十九 情形一百五十 情形一百五十一 情形一百五十二 情形一百五十三 情形一百五十四 情形一百五十五 情形一百五十六 情形一百五十七 情形一百五十八 情形一百五十九 情形一百六十 情形一百六十一 情形一百六十二 情形一百六十三 情形一百六十四 情形一百六十五 情形一百六十六 情形一百六十七 情形一百六十八 情形一百六十九 情形一百七十 情形一百七十一 情形一百七十二 情形一百七十三 情形一百七十四 情形一百七十五 情形一百七十六 情形一百七十七 情形一百七十八 情形一百七十九 情形一百八十 情形一百八十一 情形一百八十二 情形一百八十三 情形一百八十四 情形一百八十五 情形一百八十六 情形一百八十七 情形一百八十八 情形一百八十九 情形一百九十 情形一百九十一 情形一百九十二 情形一百九十三 情形一百九十四 情形一百九十五 情形一百九十六 情形一百九十七 情形一百九十八 情形一百九十九 情形二百 情形二百零一 情形二百零二 情形二百零三 情形二百零四 情形二百零五 情形二百零六 情形二百零七 情形二百零八 情形二百零九 情形二百一十 情形二百一十一 情形二百一十二 情形二百一十三 情形二百一十四 情形二百一十五 情形二百一十六 情形二百一十七 情形二百一十八 情形二百一十九 情形二百二十 情形二百二十一 情形二百二十二 情形二百二十三 情形二百二十四 情形二百二十五 情形二百二十六 情形二百二十七 情形二百二十八 情形二百二十九 情形二百三十 情形二百三十一 情形二百三十二 情形二百三十三 情形二百三十四 情形二百三十五 情形二百三十六 情形二百三十七 情形二百三十八 情形二百三十九 情形二百四十 情形二百四十一 情形二百四十二 情形二百四十三 情形二百四十四 情形二百四十五 情形二百四十六 情形二百四十七 情形二百四十八 情形二百四十九 情形二百五十 情形二百五十一 情形二百五十二 情形二百五十三 情形二百五十四 情形二百五十五 情形二百五十六 情形二百五十七 情形二百五十八 情形二百五十九 情形二百六十 情形二百六十一 情形二百六十二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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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但存在除外情况。即若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里告知当事人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还要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应当公布案号 应当公布审理法院 应当公布裁判日期 还应当公布不公开理由 不过若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则除外

第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当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依法提起抗诉或上诉的一审判决书 裁定书 应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之际 应当针对下列人员的姓名 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做隐名处理时 应当依照以下情形来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其余部分用“某”来替代

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处理后出现重复情况。通过在姓名后面增加阿拉伯数字来加以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自然人的通讯方式。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自然人的银行账号。自然人的健康状况。自然人的车牌号码。自然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其他组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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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信息。若此行为影响对裁判文书的正确理解。则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 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包括法定代理人的信息 委托代理人的信息 以及辩护人的信息 具体如下:

除按本规定第八条隐名处理的情况外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则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若为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保留其姓名、执业证号以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若为其他人员,保留其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若认为裁判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 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并说明理由 之后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其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借助信息技术。把裁判文书公开归入审判流程管理。以此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达成裁判文书及时且全面又便捷地公布。

第十五条 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除依本规定技术处理的 应与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若要对裁判文书里的笔误进行补正。应当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要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保持一致负责。办案法官还要对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若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样。或者技术处理存在问题。那么应当马上撤回。并且在纠正之后再次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的情形。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承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工作。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升级完善事宜。其目的是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给予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据案件适用的不同审判程序案号。达成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若与本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那么以本规定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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