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票据状态:背书待签收、已签收及银行网银显示问题解析
一、看票据状态票据状态显示为背书待签收,如图一所示 ,此状态是正常的背书人向被背书人发起背书后,电票系统(ECDS)所显示的 。若被背书人未签收 ,票据状态显示为背书待签收 ,此时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 。若被背书人已签收 ,票据状态才会显示为票据已签收 ,如图二所示 ,此时票据权利属于被背书人 。
(图一)
(图二)
有的银行网银票据状态显示,持票状态不明确,(如图三)(如图四)(如图五),这种情况是银行网银的显示问题,换个开通电票系统(ECDS)的银行就会显示票据状态。大企业的财务制度要求网银一定要显示票据状态,建议中小企业慎重对待这个小细节,一旦签收假票或问题票,对企业的损失巨大。目前已知的有威海银行、邮储银行的网银不显示票据状态。
(图三)
(图四)
(图五)
如果票据状态是保证待签收(如图六所示),企业要果断拒签,近期市场上有一批这样的假票,是骗子利用银行漏洞内外勾结签发的,企业财务和出纳负责人要警惕此类假票 。如果票据状态是出票已登记(如图七所示),企业也要果断拒签,近期市场上有一批这样的假票,是骗子利用银行漏洞内外勾结签发的,企业财务和出纳负责人要警惕此类假票。
(图六)
(图七)
二、看票据号码
票据号码第一位数字显示为1,这代表着是银行承兑汇票,其承兑人是银行(如图八所示)或者财务公司(如图九所示),票据到期时由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无条件承兑;
(图八)
(图九)
票据号码的第一位数字为2,它代表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企业(如图十所示),票据到期时由企业进行承兑 。
(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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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错票(如图十一所示),其票据号码是2商票,然而承兑人却是银行。从表面看,它好像是银票,可实际上到期时还是由企业承兑的商票。这类票据是骗子利用企业对票据专业度掌握不足,再通过与银行内外勾结,利用银行漏洞而签发的错票。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果断拒签,因为风险极大 。
(图十一)
三、看能否转让
能否转让:可转让(如图十二),转让必须可行,被背书人签收票据后票据才可流通,若显示不可转让(如图十三),被背书人须拒签,让对方背书人重新发起正确背书,若被背书人签收不可转让的票据,票据将锁死在被背书人的电票账户里,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不能再次发起背书,只能等票据到期日提示承兑人付款。
(图十二)
(图十三)
四、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的概念是,票据经过流通后,以原有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被称作回头背书。持票人经过N手背书后,票据又回到了原来的票据债务人手中。而一般背书是,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这是一种票据上原债务人成为票据债权人的情况,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而票据债权人也就是持票人。回头背书拥有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的权利,不过也存在一定特殊性。具体情况如下:
持票人经过背书,票据回到了票据正面的出票人账户(如图一),这形成了ABA、ABCA等情况,票据也回到了票据正面的收款人账户(如图二),这形成了ABB、ABCB等情况。
(图一)
(图二)
小回头(如图三所示),持票人进行背书,背书后回到了票据背面的任一手背书人的账户,最终形成了ABCDC等类似的情况。
(图三)
持票人将票据进行背书,背书后票据又回到了持票人自己在另外银行的网银账户,这意味着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同一个企业,从而形成了ABCC等类似情况(如图四)。
(图四)
一般都觉得回头背书不会对汇票的权利以及使用造成影响,然而回头背书会致使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候,可进行追索的对象变少。Z终持票人要是出票人的话,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Z终持票人要是背书人的话,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在《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里,并没有对回头票作出限制。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票,只要背书是连续的,到期提示付款就有保障。以上为市场间的企业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回头背书的情况。
五、票据背回到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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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把票据背回到承兑人有2种情况:
(图一)
(图二)
我们重点说一下,持票人背回承兑人的这张票据是银票的情况(如图三)。若持票人把票据背回到承兑人,且承兑人和贴现行是同一家银行,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自承自贴,此时持票人发起的操作指令是贴现申请(如图四)。
(图三)
(图四)
六、票据的其他瑕疵点
1、 敏感行业:开发置业公司(如图一)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2003】121号)里的规定:
1.1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发放途径只能是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严禁通过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来发放 (如图二)。
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这些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将其跨地区使用。
1.2 银行承兑汇票视同流动资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开具以该银行存单100%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方式占用银行资金或信用敞口,不算违反121号文件。另一种意见认为,从会计记账方面讲,全额保证金或100%质押的存单是房企资金先行被占用,之后房企以票据进行融资并支付结算,这种情况应属于违规。
需要注意,如今开发企业无法签发银票,不过在支付流通环节,存在诸多供应关系需背书至开发公司,若这张票据到银行贴现,会产生影响,若在市场流通,通常无影响。
(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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