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回头背书怎么办?票据法对回头背书有何规定?
不知道各位票粉们在使用票据时,有没有碰到自己经手的票据又回到自己手中的情况,那么这张票据能不能收呢,收了银行会不会不给贴现呢,咱们今天就来看看遇见回头背书该如何处理 ?回头背书还有其他称呼,比如还原背书、逆背书或者回头票,它具有这样的特点,票据上原本的债务人,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变成了票据债权人,也就是持票人。
《票据法》没有对回头背书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第69条提到,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这实际上承认了回头背书的存在。
回头背书拥有和一般转让背书一样的权利转移效力,具备权利证明效力,也有权利担保效力。不过因为被背书人的地位存在差异,所以这种背书有着其独特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出票人成为持票人,此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从出票人的角度来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 ,从持票人的角度来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 。若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 ,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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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当持票人是背书人时,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从原来的背书人变为现实的持票人,在此情形下,C对D、E、F没有追索权。
承兑人成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至承兑人手中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均无追索权。
承兑人属于汇票的主债务人,需要自己承担付款责任,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票据无法获得付款,所以,承兑人不能因为自身不付款就向他人进行追索。
保证人为持票人 ,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 ,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 ,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 。
张三作为出票人,李四是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过回头背书落入李四手中时,李四能够向张三行使追索权,然而对于其他前手,和张三作为持票人时的情况相同,李四不得行使追索权。
再比如,张三作为承兑人,李四是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通过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李四除了能够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之外,对于其他任何人均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般而言,回头背书不会对正常使用以及权利造成影响,不过存在以下情形,需要予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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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头背书,也就是A公司将票据背书给B公司,之后B公司又背书给A公司,最后A公司再背书给C公司(票据持有人) ;
(2)转让过程中的全部参与者都是关联企业。
出现以上情况,在进行贴现操作时,银行很可能会认为存在单纯融资倾向,或者认为贸易背景不成立,特别是直接回头背书这种情况,一般商业银行都会直接拒绝直接回头的票据贴现!
对于其他回头背书,银行在进行贴现时,会严格审查背书的合理性,还会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所以经常出现回头背书无法贴现的情况,只能再次转让,或者等待到期托收。
提示
回头背书会让票据上原本的债务人变成票据债权人,进而使其兼具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依据民法原理,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会因混同而消灭。然而对于回头背书,并不适用混同原则。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被称作被背书人,该票据依旧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依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相同,也能够将该票据背书转让。这样规定是有原因的,票据属于流通证券,要是适用民法的混同原理,那就意味着回头背书票据无法再进行流通转让,这必然会对票据的流通性产生影响并使其发生改变,进而妨碍票据的流通与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以支票的付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不适用回头背书的相关规定,仅被视作票款收讫。
收到回头背书时,要仔细确认其贸易背景是真实的,背书是合理的。若无法确定,可咨询银行后再作决定,这样能避免出现无法贴现的情况。资料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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