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的代理行为及纠纷,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争议最多
在日常生活里,我们身边有着各式各样的代理行为,像是委托采购,进行第三方检测,聘请律师,又或者是帮别人买酱油,这些都属于“代理”。代理制度让各项交易与生活变得便利,然而因为其具有“非本人直接行为”的特性,又引发了诸多纠纷。其中产生争议最多的便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核心,是借助他人的专业技能、知识、时间等,通过他人的法律行为让法律结果为自己所享有。所以要产生这样的效果,行为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需满足一定条件。行为人(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民事主体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方式可以是通过代理人来进行。
依照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依照当事人约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这些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无权代理
我们在生活中通常所说的代理,往往是被代理人通过委托合同等方式进行授权,从而使行为人拥有一定权限去作出代理行为。然而,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因无权代理导致交易方遭受损失的情形。那么,什么是无权代理呢?通俗来讲,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或者超出代理权限作出代理行为。发生无权代理时,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无效,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效力被定性为效力待定,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在效力待定期间,善意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还可尽快确定未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过这里相对人须是“善意”的,即在交易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的事实。那么被代理人会遭遇无妄之灾吗?不会,因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实施了行为,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就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只能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
民法典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此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追认。被代理人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作拒绝追认。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拥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没有被追认,在此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善意相对人也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不过,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能够获得的利益 。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也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必定属于无权代理,然而表见代理有其特殊之处,即存在能让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像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公函、员工名牌、代理证书等。有了前面提到的这些物品,相对人常常会依据此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进而与行为人进行交易,还会觉得行为人作出的行为能够代表被代理人的意思,所以据此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交易结果。但是,此处还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且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其二,权利外观的形成归因于被代理人,也就是说被代理人对于行为人获得权利外观而作出了一定行为。表见代理制度优先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同时也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还有一点需要提示,前面提到的各种权利外观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假或者伪造的,那就涉及刑事犯罪。
民法典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代理行为有效。
二者区别
法律后果如下: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只能行使撤销权,或者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证明标准:在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里,存在对于法律后果归属区别的情况,其前提之一是相对人的“善意”,所以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证明标准比无权代理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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