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19 小时前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目的是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该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为债务融资工具) 是一种有价证券 ,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以下简称为企业)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 该有价证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该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登记,登记地点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务融资工具还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托管,同时也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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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同业拆借中心,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能够自主选择主承销商,若需要组织承销团,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要由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该评级机构要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 。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含有误导性陈述,含有重大遗漏,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债务融资工具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欺诈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按照本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开展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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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它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然后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它每月会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情况,还会汇总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之后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

交易商协会需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的相关情况,报告自律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市场运行的具体情况,报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的实际情况。

交易商协会可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进行处理,可采取警告的措施,可采取诫勉谈话的措施,可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交易商协会可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人员进行处理,可采取警告的措施,可采取诫勉谈话的措施,可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规定,对交易商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对同业拆借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对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有关的信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同时终止执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同时终止执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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