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昨天 08:06

法院如何判房屋纠纷及民事纠纷相关特点与结案方式

法院怎么判房屋纠纷

法律主观:

民事纠纷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要是能够协商解决,那协商解决便是最佳方式,诉讼则是在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时适用才比较好。民事纠纷法院的判法中,民事案件结案方式多样,具体如下:判决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若一方不服可提起上诉;调解是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此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撤诉是原告依法撤回起诉。但是撤诉存在几种分类,比如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未到庭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会被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原告会撤诉等。二、民事纠纷具有一些特点,一是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二是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三是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这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不同。根据民事纠纷的特点和内容,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其中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以及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涵盖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三、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指的是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身力量让对方服从。和解是双方互相进行妥协和让步。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依靠自我力量解决争议,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并且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力,不过具备合同方面的效力。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挑选的仲裁机构来审理纠纷并给出裁决。仲裁跟调解不一样,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然而,仲裁和调解相同,也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作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把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可以开始。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也是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这种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且与合同无关,之后作出裁决 。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要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够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展开审查并作出裁决,要是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就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能够知道,民事纠纷法院会依照法律作出裁判,要是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经过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这份调解书同样具有执行效力 。

法律客观:

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此时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单位内部建房,这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因单位分房不合理引发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且订有分房合同,职工因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被单位开除时,单位会依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部门审批建筑存在不当之处,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因污染引发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违章建筑引发房产纠纷,若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时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然而,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的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发的纠纷,能够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时效通常是两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1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具体的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时效存在三种情形:其一,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特别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一年,若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最长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情况,若如此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权利人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同样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诉讼时效也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3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在予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了正确且及时地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本解释。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且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与买受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种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不过,如果在起诉前出卖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合同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是要约邀请,然而,若出卖人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且确定,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着重大影响,那么这应当被视为要约。即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也应当被视作合同内容。要是当事人违反了这些,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若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把定金返还给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若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那么该协议应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那么就依从其约定,不过,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了,那么此情形除外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用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若拆迁人把该补偿安置房屋另外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应予以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本解释第八条规定处理。第八条,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便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这些情形包括:其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其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是应予支持的。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那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此时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种情况应予以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需承担修复责任。若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当合同有约定时,依照约定处理;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其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若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将不予支持;其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若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应予以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买受人需按照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出卖人要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出卖人需双倍返还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是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未进行催告的,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也未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在此情况下,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若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那么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的标准来确定,这个标准是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是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 。第十八条,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时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若当事人无特殊约定,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其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损失数额难以确定,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相关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此时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应予以支持。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把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后,有未销售的房屋。这种情况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不过,要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那就除外。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应予支持,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内容确定各方诉讼地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相关约定,买受人采用担保贷款的付款方式,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这种情况下应予支持。以担保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当事人一方若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当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若未提出诉讼请求,则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时,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若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返还给担保权人,将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未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也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此时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若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则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买受人未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其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且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时,不应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不过出卖人提供保证的情形除外。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这些案件尚在一审阶段,那么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这些案件尚在二审阶段,同样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若当事人申请再审,不适用本解释 ,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也不适用本解释 。商品房买卖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这种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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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中所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一称作出卖人),把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面向社会进行销售,并且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所形成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房屋漏水纠纷规定

可以进行调解处理,若调解无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随后依据法院判决履行。若对方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漏水需依不同情形划分责任 。

一、关于房屋漏水纠纷的最新法律规定怎么维权

房屋出现漏水情况,进而引发相邻关系纠纷,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也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当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内容。要是逾期没有履行,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一定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些原则包括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这些规定来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时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时间期限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况时,适用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面提到的这个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要是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那么就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要是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那就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房屋漏水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在保修期内,若漏水并非人为原因造成,那么开发商需承担全部责任。按照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以及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2年,这些保修期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物业的责任,漏水肯定不是物业造成的。但如果物业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或是出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是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那么物业要承担责任。前者例如楼房公共管道堵塞,这并非物业所为,然而依据物业管理合同以及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检查与清理工作,要是没有做到这点,那就能够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后者例如楼上进行违法装修,物业却未加以制止,如此便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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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各方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过错。如果是因为防水层自然老化,按照规定,此时维修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房屋漏水责任划分是依据以上三种不同情形展开讨论的。明确责任方之后,便能够开展相关整修工作。辛苦购置房产,唯有解决所有问题才能住得安心。

新房出现漏水情况,要依据不同情形划分责任,接着由责任人承担责任。若房子本身质量问题且在保修范围内,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房屋漏水发生纠纷后,若无法协商解决,可选择起诉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致使自己无法取得房屋。在此情况下,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此情况下与买受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样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不过要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合同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是应予支持的。

商品房产权40年到期后的办法如下:

土地使用者向土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该申请书获得批准,之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还要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2、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未被批准,国家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且会对房产残余价值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方面,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与买受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又或者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致使自己无法取得房屋,那么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相关内容,它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阐释,其目的在于规范该领域的司法实践,为解决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准则 。

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产生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通知包销人参与诉讼。若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内容来确定各方诉讼地位。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这样的约定,买受人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没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存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而出卖人应当把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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