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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川工商发〔2018〕61号撤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

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发〔2018〕61号

攀枝花市工商局,泸州市工商局,德阳市工商局,绵阳市工商局,广安市工商局,省局相关处室(单位):

现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你们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需及时反馈给省工商局,如此省工商局在总结完善后,将于年底在全省推开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6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撤销登记行为,保障登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撤销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这是一种行为。

四川省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实施撤销登记行为,第三条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来取得登记,提交虚假材料以取得登记,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而取得登记,且情节严重的;

据以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据以取得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效,据以取得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成立的;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登记行为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

(四)《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撤销:

申请材料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本人签字,也不是他们本人盖章,然而权利人对此予以认可 。

申请材料并非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权利人在此之前明明知道这种情况,却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在这个基础之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

委托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又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然而其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此时被代理人对该行为予以追认的;

(四)登记程序不合法,但未对被许可人造成实际损害的;

(五)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已改正的;

(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若撤销登记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撤销,若撤销登记会对善意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不予撤销。

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义务人向登记机关主张被冒名登记不承担清算义务,登记机关应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民事权利。

第八条,若申请人以特定情形为由申请撤销登记,登记机关不会受理,并且会告知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去寻求司法救济 。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二)据以登记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

(三)投资人、利害关系人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

债权人提出主张,登记机关针对债务人实施了登记行为,该登记行为对其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

(五)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裁判的情形。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撤销登记由登记机关的相关职能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办理:

虚报注册资本而取得登记,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登记,这些情况由执法办案机构调查办理;

(二)其他情形的撤销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机关能够依据实际情形,明确专门的承办机构来负责撤销登记工作,该机构具体办理撤销登记的受理工作,办理调查工作,办理处理工作,办理回复等工作。

第十条撤销登记,由登记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核审,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撤销登记文书由法制机构负责登记编号。

若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且被撤销登记,那么注册登记机构要负责把企业信息归集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由企业监督机构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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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登记材料虚假,想要申请撤销登记,这种情况下,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笔迹司法鉴定等能证明登记材料虚假的证据;

(三)其他能够证明虚假事实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取得笔迹司法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有自行收集的必要,那么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委托鉴定。

被许可人取得登记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等依据,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成立,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效,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撤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公司名称,要写明申请撤销的登记事项,要写明登记时间,还要写明生效法律文书文号;

(二)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生效的法律文书。

登记机关收到撤销申请、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进而决定是否受理。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登记机关需将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具名举报人。

人民法院、复议机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且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在此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受理撤销申请时,承办机构要制作《撤销登记有关事项审批表》,在审批事项处填写“受理撤销登记”,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即已获取的申请材料和证据材料,然后报机关负责人批准。承办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原登记人员不能担任撤销登记承办人员,若承办人员与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受理撤销申请被批准后,承办机构应及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让其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警示信息。在调查处理期间,暂不受理该公司相关登记事项的办理申请,不过与涉案登记事项无利害关系的情况除外。

承办机构应当进行检查,收集、调取证据,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开展这些工作。

根据案情需要,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等进行必要调查,若上述人员无法查找,需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询问通知书中说明情况;

提交虚假材料以骗取登记,这种情况下,应当收集证明材料,比如笔迹司法鉴定等 。

人民法院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应当收集生效法律文书,复议机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也应当收集生效法律文书。

若属于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而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若属于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若属于工作人员因接受贿赂而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应当收集有权机关认定违法事实的相关文件;

(五)为查明事实应当收集的其他证据。

首次向被许可人收集证据时,首次向利害关系人收集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承办人员回避的权利。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作为理由,申请撤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明,签字或者盖章确实是虚假的。并且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或追认。同时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调查,等待中止情形消除后,再依法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调查登记行为立案调查,司法机关对被调查登记行为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对被调查登记行为立案调查的;

(二)被调查登记行为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撤销决定必须依据另一案件的结果,该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正在由行政机关处理;

(四)登记机关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调查结束,或者承办机构觉得应该停止调查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若认为撤销事实成立且应当予以撤销,依据查明事实能够撤销登记行为的全部登记事项,也能够撤销部分登记事项。承办机构需填写《撤销登记有关事项审批表》,完成撤销登记调查报告,草拟撤销决定。

认为撤销事实成立,不过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出的情形而不予撤销的,承办机构要填写《撤销登记有关事项审批表》,完成不予撤销登记的调查报告,草拟不予撤销决定书;

认为撤销事实不成立,由承办机构填写《撤销登记有关事项审批表》,完成调查报告,或者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终止撤销调查程序。

上述调查报告应包含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应查明事实,应包含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应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应列出法律依据,应给出处理建议等。

承办机构把调查材料及证据交给登记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审完毕,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再提交案审委员会审查决定。

案审委员会对承办机构所报意见批准后,承办机构要以登记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告知其拟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的决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还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告知其拟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的决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书面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告知其拟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的决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他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无法送达,或者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许可人,那么由登记机关在当地报纸或官方网站上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自被告知人签收告知书之日开始计算,三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挂号信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又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若被告知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就视为放弃此权利。

撤销登记存在听证程序,该程序参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来执行。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或者作出不予撤销决定时,应当制作决定书。该决定书为撤销决定书或者不予撤销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内容和依据;

告知被许可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告知被许可人陈述、申辩的理由,采纳被许可人陈述、申辩的情况,采纳被许可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理由,采纳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情况,采纳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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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还有相应的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撤销设立登记时,要告知被许可人,其不得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并且要依法组织清算,还要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后,承办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将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送达申请人,送达已知利害关系人:

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那么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被送达人要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许可人,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作出因举报而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后,应当把处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决定自送达被许可人之日起生效。

撤销登记要在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情况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登记机关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在调查处理的过程当中,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办理期限,公告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办理期限,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办理期限。

登记机关作出终止处理决定,登记机关作出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许可人,登记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抄告企业监督机构,企业监督机构依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在撤销登记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那么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其移送给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要是发现涉嫌犯罪,那就应当移送给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撤销登记形成的调查材料,由承办机构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单独立卷,相关证据也由承办机构参照该规定单独立卷,之后将这些单独立卷的材料和证据移交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五章决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撤销登记决定由注册登记机构执行:

若进行撤销设立登记的操作,注册登记机构需在登记业务系统里载明该登记主体的状态是撤销设立,并且要在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撤销变更登记后,注册登记机构要在登记业务系统里,将登记事项恢复到撤销登记前的状态,还要在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若撤销致使登记事项或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有变化,那就换发营业执照;

注册登记机构会将登记主体恢复到注销之前的登记状态,这是在撤销注销登记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会在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要是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提交企业监管机构依法移出 ,要是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也应提交企业监管机构依法移出 。

有下列情形的,注册登记机构制作《撤销登记有关事项审批表》,填写审批事项“执行生效法律决定”,报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执行。

(一)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登记或确认登记无效的;

(二)上级机关决定撤销登记的;

(三)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撤销登记的。

执行生效判决,执行复议决定,执行撤销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公示系统对撤销登记的内容予以公示:

股权变更被撤销登记,在此之前,该股权进行了转让,还进行了质押,并且都已办理登记。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在撤销登记前,又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办理了登记,还将股权质押给第三人,也办理了登记;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涉案股权已被质押,涉案股权被有权机关查封,涉案股权被有权机关扣押,涉案股权被有权机关冻结;

存在其他情形,这些情形有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有可能给善意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内容的,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应当在收到撤销决定十五日内,将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机构。若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毁,那么由被许可人作出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申明,以及承担相关责任的书面承诺,之后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撤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撤销合伙企业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撤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撤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撤销外资企业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撤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对撤销登记程序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下,参照《行政处罚法》执行,同时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涵盖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涵盖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还涵盖其他参与分管登记工作的负责人。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生效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指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指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中所提到的有权机关,是指各级审判机关,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等机关。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所说的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职责的机关。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其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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