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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定:总则及列入程序说明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应遵循“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 。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让其从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核查工作。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该工作是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同时还要进行监督。

第二章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没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期限,来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会于每年7月1日生成未报送年报企业名单,该系统会在10个工作日内以各登记机关的名义将这些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把相关记录登记在企业名下,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监管系统中下载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加盖局章后,将其存放于企业异常名录管理卷,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违反第五条第(二)至(四)项的行为,要按以下程序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此为第七条规定 。

(一)取证:通过调查,固定证据;

经办人员在市场主体监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审核人员核审;

审核人员会对相关证据材料展开审核,要是符合规定,便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系统会生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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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应制作《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并送达企业。若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责令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的送达。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多种,工商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包括公示送达) 。

企业因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因违反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在公示系统公示送达。

第三章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程序

第十条,若因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而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那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补报:当事人在系统中逐年补报应当报送的年度报告;

当事人补报完应当报送的年度报告,之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从公示系统上下载打印该申请书并加盖企业印章,然后报企业登记机关 。

受理人员审查企业报送事项,若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条件,便予以受理,然后报审核人员审核;若不符合条件,就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人员审核,若符合移出条件,便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公示系统会生成《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并通过该系统进行公示。

因违反第五条第2至4款的行为而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按以下程序将其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在线填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将其下载打印,加盖企业印章后报企业登记机关,同时提供移出的相应证据 。

受理人员要审查企业是否已消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经核实企业消除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全部原因,就予以受理,若没有消除全部原因,就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还要说明理由。

经审核人员批准,符合移出条件的,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公示系统生成《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企业因两种以上原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要等所有列入原因都消除后,才可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若没有完全消除,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记录里对已消除原因进行标记,不会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时会提交资料及相关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认为这些需要核实,那么就应当进行核实。

第四章 异议处理程序

企业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异议,那么可在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予以受理,需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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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异议申请材料中存在证据,该证据能证明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错误的,在此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该予以受理,并且制作《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然后发给申请人。

异议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或者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予受理,制作《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核实,核实后发现符合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条件,此时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核实,若不符合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会把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自行纠错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经办人员核实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将其报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人员批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系统会生成《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列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的编号规则,编号形式为:X工商X异列(移)字第号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会形成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应单独组成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卷,该管理卷要统一存放于企业登记档案。

第七章监 督

未依照本规定程序履行职责,会被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把处理结果书面报给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若违反了法律规定,若违反了法规规定,依照相关规定,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工作存在相关文书,这些文书由国家工商总局进行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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