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5-9 06:30:52

签订汽车订购合同付订金后反悔,区消保委帮消费者挽回损失

达成汽车采购协议后,先行支付了预订款项,但若消费者选择撤销订单,这部分款项能否如数退还?近期,宋先生在购车过程中便遇到了此类问题。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介入调解,协助宋先生追回了600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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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为了购买车辆,添加了本地某家4S店的销售人员李某的微信,并在线上就购车事宜进行了咨询。由于他心仪的车型尚未正式上市,提车需等待六个月的时间。于是,李某建议宋先生可以先在线上预付订金。随后,他向宋先生发送了《汽车订购合同》。在确认合同中明确标注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之后,宋先生支付了30000元的订金。次日,他在4S店补签了纸质版的《汽车订购合同》。

一周过后,宋先生因个人因素决定放弃购买该品牌车辆,于是向李某提出了退还订金的要求。然而,李某以汽车已下单无法取消为由进行推脱。宋先生随后前往4S店与销售主管进行了交流,销售主管答应退还订金,并借口需要向财务部门申请而收取了收据。双方商定在一周内完成退款。宋先生按照既定的时间拨通了电话,然而4S店却以宋先生需承担违约责任为借口,告知订金无法全额退还,需扣除6000元。在多次与4S店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宋先生决定向区消保委提出投诉,并恳请他们协助解决问题。

执法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宋先生与该4S店所签署的《汽车订购协议》属于标准化的范本,协议中规定的“订金”金额为30000元,并明确指出这属于预付款的一部分。此外,协议中还规定了买方在违约情况下的个人责任,具体来说,若买方违反协议,需承担6000元的违约金,该金额将从已支付的订金中直接扣除。然而,经过查阅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的全部微信对话记录,工作人员发现,4S店的销售人员李某曾明确指出订金是可以退还的。此外,当李某将《汽车订购合同》发送给宋先生时,他仅提供了合同的一面,并未附上包含违约条款的完整合同文本的另一面。在签署《汽车订购合同》的纸质版时,宋先生由于之前已在微信上浏览过合同细节,因而疏忽了纸质合同第二页中的违约规定,同时,李某也未对此进行任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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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保委强调,宋先生与4S店在合同中明确标示的为“订金”,并明确指出这是预付款,显然不具备担保属性,不属于定金,不遵循定金的相关处罚规定,若合同解除,理应全额退还。合同中仅规定了买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却未提及卖方的违约责任,这在公平性上存在缺陷。而且,违约责任与预付款直接挂钩,这种做法显得尤为不合理。在合同签署之前,该4S店的销售人员反复强调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并且并未告知宋先生存在6000元的违约金条款,这导致在客观上存在前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未能履行应有的提醒责任。作为买方,宋先生在签署正式合同时理应细致审查。最终,经过协商,4S店同意退还宋先生30000元订金。

区消保委警示消费者,在签署购车协议时,务必详尽掌握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注意是否存在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需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审慎考虑是否购买车辆,切勿冲动下单。另外,消费者还需弄清“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差异。依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八条等条款,定金具备担保功能,它既可保障守约方的权益,又能对违约方进行惩戒。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了合同,将无法要求收回定金;而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必须加倍退还定金。《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部分并未对“订金”进行具体说明,因此,消费者在提前支付费用时,务必与商家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履行条款,诸如用于抵扣货款、退款的具体条件和时间等,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因缺乏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需积极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责任,不得在契约中设立不公正的条款,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或有意误导消费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详尽解释合同条款,坚持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刘聪 王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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