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于 2009 年 2 月 4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6 次部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该办法现已予以公布,并且自 2009 年 4 月 10 日起开始施行。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4 年 10 月 29 日发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29 号)也被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能顺利实施,需加强并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同时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的第二条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方面的申请、受理、认定以及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进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同时负责对该资质进行发布。并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包含以下几种: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 IC 卡;税控打印机;金融税控收款机等。
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它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能够可靠存储经营数据,能够安全传递经营数据,还能够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以及数据核查等要求。
税控器指的是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能够实现税控功能的电子装置,它可以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以及安全传输,还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 IC 卡,指的是带有微处理器的 IC 卡。这种 IC 卡具有安全功能,并且增加了税控专用命令。它包括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等。
税控打印机指的是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能实现税控功能的打印机,它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以及安全传输,还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
金融税控收款机指的是具有银行卡受理功能以及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包括资产的状况等。
税控收款机产品要实行相关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工业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以及实施序列号管理。
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以获取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这些申请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就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有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这类企业能够向国家质检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是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设立,具备对电子信息产品进行设计、生产以及维修服务的能力,并且拥有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具备完备的研发条件,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企业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在职人数的比例要在 20%以上。
通过了质量认证,具备固定的生产场所,还有完整的生产线。所申报的产品,其年生产能力能够达到 30 万台。而 IC 卡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应达到 1000 万张,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超过了 30 万台。
具有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以及维修服务方面的经验,并且在至少 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拥有能够覆盖整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网络以及服务网络。
(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2年无亏损。
管理规范,满足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的要求。拥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能够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具备保障措施,以确保产品生产和安全。还配备了相应的设施,用于保障产品生产和安全。
(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申请企业针对所申请的产品,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以下材料(这些材料应当为中文形式,并附带电子文档):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https://img0.baidu.com/it/u=2662029626,1872330642&fm=253&fmt=JPEG&app=138&f=JPEG?w=475&h=68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的情况、企业负责人的情况以及技术负责人的情况,还有产品设计主要人员的情况、生产主要人员的情况、销售主要人员的情况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关于产品的设计相关说明材料,产品的工艺相关说明材料,产品的检验相关说明材料,以及产品的生产能力相关说明材料和产品的试点应用情况相关说明材料。
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且符合国家标准,还有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的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 IC 卡资质的企业,需提交 IC 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同时要提交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和“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
最近 3 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3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与申请产品相关的有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书的复印件。
(十三)企业近3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真实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的情况,并且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出具的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其齐全性以及形式符合性。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就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倘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就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后,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且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能够聘请专家来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这一评审所需的时间,不会被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同时,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许可过程中,若需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或者核查申请企业的有关条件,那么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且,在进行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时,申请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向生产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之前,需要先进行公示。如果有企业存在异议,就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倘若没有企业有异议,那么就应当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公布相关名单。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够不定期地开展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且有权利依法查阅相关材料或者要求企业报送有关材料。获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应的情况以及材料。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是否相符,还包括检查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技术支撑情况以及维修服务情况。
企业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情况,会被用作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进行换证的参考。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负债及完税情况同样属于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变更情况包含以下方面:其一,企业的股权发生了变更;其二,企业的名称以及资质有了变更;其三,生产场地进行了变更;其四,生产线以及设备仪器等也出现了变更;其五,人员发生了变更等情况。
企业产品的研发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维修情况和服务情况,以及已核发的产品序列号的使用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需对自查材料展开审查。若审查后发现自查材料不满足要求,那么就由企业再次进行自查;而在企业重新自查之后,倘若依然不符合要求,此时就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来组织检查,并且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后若需继续生产,需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换证并提交完整材料;若过期则不受理换证申请,若企业仍需继续生产,就应当重新申请资质。
如果经审查符合生产企业资质条件,那么就准予换证并且收回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倘若不符合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就不予换证。
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若企业申请换证,那么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为中文,并附带电子文档):
(一)企业基本情况。
https://img1.baidu.com/it/u=4121558699,302781771&fm=253&fmt=JPEG&app=120&f=JPEG?w=932&h=436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试验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生产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仓库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生产能力,以及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六)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和服务情况。
(七)近3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八)企业近3年的年度自查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出了推荐意见。
获证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更名等情况。经核查,若其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那么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换证。并且,需同时将原证书交回。
当这些情况发生时,企业应当在 30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资质。
企业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来申请资质,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会受理其申请,也不会给予行政许可,并且会给予警告,同时该企业在 1 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资质。
企业若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撤销其生产企业资质,同时给予警告。并且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后还会进行公告,该企业在 3 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倘若构成犯罪,有关部门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给予警告,并且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还会进行公告;倘若构成犯罪,有关部门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涂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倒卖《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出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出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产品序列号和标识的。
(三)不按合同、协议规定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撑和维修服务的。
监督检查时,存在隐瞒相关情况的行为,也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还有拒绝提供能够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不合格,1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 其他应当注销资质的情形。
(一)《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记录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并且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进行归档。公众具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的权利,不过其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部分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不会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从事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时,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若构成犯罪,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尚不构成犯罪,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包含正本和副本这两部分,正本和副本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从 2009 年 4 月 10 日开始施行。2004 年 10 月 29 日发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29 号)在此时也被废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