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频发:外卖员、快递员权益保障难题亟待解决
半月谈记者 刘艺淳 赵紫羽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在 2024 年的 1 月至 11 月期间,全国的法院审结了一审涉及新就业形态的民事案件大约有 8 万件。外卖员以及快递员等这类劳动者,倘若遭遇疾病或者工伤,便很容易处在权益受到损害的不利境况之中,新就业群体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堵点急需被打通。
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保缴纳压力大
早上 8 点开始出发,晚上 10 点左右回家进行休息,这便是沈阳外卖骑手沈聪日常所遵循的工作节奏。沈聪结识了许多同行,这些同行们的日程大致相似:紧紧抓住三餐时间的高峰期,每单能够获得 3 元到 8 元不等的收入。很多人为了能够多赚取一些钱,会在夜宵时段继续奔跑两三个小时。工作的强度很大,时间也很赶,交通事故时常会发生,意外伤害所面临的风险也很大。然而,一旦发生事故,对于骑手的权益保障却成为了一个难题。
外卖员风雨无阻送餐 王翔 摄
江苏省一快递员称,快递公司将某一片区域承包给第三方公司,甚至进行多层转包,这种模式在业内被称作“众包”,骑手接单时自由度比较高,结薪也较为灵活。平台因为要考虑成本,所以在劳动者入职较长时间后才会为其缴纳社保,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标准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新就业群体经常会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劳动者与用工方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或者实际用工关系,存在着争议。这就表明,部分新就业群体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情形下,骑手的意外伤害保险得由骑手自己去购买,并且理赔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一位曾经遭遇与私家车交通事故的北京众包骑手向半月谈记者表示:“司机的保险公司让我提供收入证明,以便计算误工费。然而,当我去找平台开具收入证明时,平台却称这与他们无关。最终,保险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赔付,同时还要求必须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就医。”
平台方采取层层转包的方式来规避缴纳社保。如果劳动者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去缴纳社保,原本应该由双方共同缴纳的社保,就变成了由劳动者独自缴纳,这使得劳动者的负担加重了。半月谈记者进行采访后发现,很多新就业人员都曾经自己缴纳过社保,但是由于失业、更换工作、家庭支出增加等原因而暂停缴费,长期来看,他们的参保意愿是不足的。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赵青主持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课题组,在 2022 年到 2023 年期间,对 1600 余名即时配送骑手和快递员群体进行了访问。结果发现,这些从业者参加的社保险种平均每人不到两个。其中,没有参加任何社保的从业者接近三成,而参加工伤保险的群体仅占从业人员的 22%。
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劳动关系认定主要依据有关部门 2005 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康称,众包骑手需与企业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需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需接受企业管理,且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众包自由接单、随时提现的特点给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带来了困难。
企业在众包骑手注册之前搭建好了一个平台注册协议,这个协议可谓“战无不胜”。罗康觉得,平台把认定实质劳动关系的依据即“劳动关系特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了拆分,用工主体、支付报酬主体以及管理主体等分别由不同的企业去完成。
劳动者到达法院之后,“应该选择谁来作为被告”这个问题让人感到头疼。在司法判例里,有大量的第三方公司通过表明“自己不是合适的被告”,导致劳动者白跑一趟,之后只能再次选择主体去进行起诉。罗康说,在实践当中,骑手由于受到较高诉讼成本的限制,通常会选择私下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发布了第 42 批共 4 件指导性案例,这是令人欣慰的事情。此次首次发布了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专题指导性案例,并且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了回应。
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用工事实进行判断。同时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还要考虑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的程度。也要考虑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还要考虑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以及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最后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最高法明确了“类案类判”这一观点。罗康表示,这些案例能够为更多的法律从业者提供参照,从而使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更加周全。
填补立法空白,压实平台责任
专家称,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在面对新就业形态所带来的变化时,存在着空白区域。这一情况急需得到改善,需要尽快补齐法律规范的制度短板,从而为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依据。
一是从法律法规层面来对劳动关系认定作出调整。赵青提出,学界与实务界应当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用工平台以及不同类型的新就业群体的丰富实践判例进行总结和归纳,持续修订并完善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法,以做到与时代发展同步。
二是对劳动保障机制进行创新设计。一些城市依据新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展开了试点工作。例如,广东、浙江等省份先后发布了《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并尝试将新就业群体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之中。专家称,这些探索对新就业群体保障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有帮助。然而总体而言,相关机制仍需创新设计。例如,可以在参保缴费标准方面合理划分缴费档次,同时建立多方参与的筹资机制,以此来减轻新就业群体参保的经济负担。
一是让平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罗康的观点中,数字平台作为新就业群体的主要工作场所和收入来源,需要承担起为他们提供必要社会保障的责任。可以通过制定“责任清单”来引导企业提升法律意识,健全用工管理制度,逐步提升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水平。二是强化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明确平台企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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