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详解:从申请到资产处置的全面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流程涉及海关、外汇、出口退税、剩余资金汇出等诸多事项,所以比内资企业的清算流程要相对复杂得多。若以企业自行解散进行清算为情况,现结合操作实务,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将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整理,如下: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清算申请之后,是否就不可以再进行经营活动呢?
清算申请是外商投资企业要做的事情。它需要向审批机关也就是所在地的商务部门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之后会得到商务部门作出的批准企业解散的批复。有了这个批复,就可以成立清算组,然后依法开始清算。这是整个清算过程的第一步。因为只有在商务部门批准成立清算组之后,企业才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流程,此时清算组才会开始进行资产处置、员工安置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工作。所以,对于那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订单、发票开具、货款回收、供应商款项支付等正常的业务往来,企业依然可以照常进行。既然已提出清算申请,企业就应当给出上述事项的一个预估结束时间。在订单的承接及履行方面,尤其需要考虑,是由企业自身全部履行完毕,还是需要转让给其他关系企业来承接相关权利义务。
Q2:企业是否必须在所有债权债务清零后,才能提出清算申请?
往来账款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有些企业的应收款挂账时间较长,还有些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然而实际上这些款项已无法收回。企业不必急于先把往来账款清理干净,然后再向商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因为提出申请后,需要进行 45 天的清算公告,并且在公告之后才会涉及向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等事宜。合理的做法是,在清算申请得到批复并且进行公告的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整理,这样能够加快清算进程。
Q3: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先保留土地厂房不做处理?
土地厂房涉及的资产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买家。因此,有企业提出了先进行清算,然后再对土地厂房另做处理的设想。要知道,企业一旦完成清算,就意味着主体消亡,在日后进行不动产转让时,相关的手续将无法办理。企业在清算结束前必须对土地厂房进行转让处理。有些企业由于时间关系,直接与当地政府洽谈土地回购,这也算是一种无奈之举。当然,从税收方面考虑,土地厂房转让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出售,也可以作价出资,还可以通过整体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其优劣比较可参考贝斯哲之前的专栏分析——(阅读原文)。
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对于机器设备该如何处理呢?对于原物料又该如何处理呢?对于半成品以及成品又该如何处理呢?对于办公设备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机器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办公设备属于企业资产,并非股东所拥有。所以,在清算时不可能归还给股东。企业可以通过销售转让的方式,或者以作价出资另行设立新公司的方式来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因为这些处置方式都涉及增值税,当交易对象是关联企业时,需要注意定价的合理性。如果售价过低,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调整。
机器设备拟转让给关联企业时如何作价?原物料拟转让给关联企业时如何作价?半成品拟转让给关联企业时如何作价?成品拟转让给关联企业时如何作价?办公设备拟转让给关联企业时如何作价?
企业处置用过的机器设备时需缴纳增值税,企业处置原物料时需缴纳增值税,企业处置半成品时需缴纳增值税,企业处置成品时需缴纳增值税,企业处置办公设备时需缴纳增值税。依据有关规定,税务核定价格的顺序如下: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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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其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等于成本乘以(1 加上成本利润率)。
当然,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估计与其成新度基本一致时,也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是否可以不归还呢?是否可以不要求对方归还呢?
企业之间的往来款是否一定要进行收回或者支付呢?主要从税收这个角度来进行讨论的话,存在两种情形:
(1)关联应收款项无法做坏账进行税前扣除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要求。倘若不符合,就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依据 25 号公告的第四十六条可知,以下这些股权和债权不得当作损失在税前扣除:
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其未按期偿还企业债权;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其未按期偿还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避、废弃或使企业债权处于悬空状态;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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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可见,当关联方还在正常经营时,清算企业无法做坏账处理。
关联应付款项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关联企业可以将其做坏账处理,以便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有要求,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要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属于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对于被列为应收的关联企业而言,由于债务人已经清算完成并且进行了工商注销,它们可以凭借注销证明来申请坏账损失,从而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现有财产若无法偿还所有欠款,是否需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首先,要明确破产清算的概念。依据《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清算的申请既可以由债务人也就是企业自身来提出,也可以由债权到期却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来提出。通常来讲,除非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否则只要是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由股东自行决议进行解散,就无需申请破产清算。
同时,破产清算这种清算方式是由法院主导来成立清算组进行接管的,并且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这种清算方式通常是针对那些亏损非常严重且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无论是官方还是企业,都建议对这种清算方式谨慎适用。大多数企业清算,是股东通过决议自行结束经营的一种方式。企业需通知债权人具体的清偿日期及流程,收集并核对债务信息。之后应先按(1)清算费用进行清偿,再按(2)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进行清偿,接着按(3)所欠税款顺序进行清偿,最后按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支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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