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维护秩序与保障权益
镇江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 年印发了镇政发〔1997〕301 号文,2012 年修订了镇政规发〔2012〕5 号,2023 年的镇政规发〔2023〕5 号文将有效期延长至 2028 年 9 月 30 日。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所以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
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将房屋提供给他人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国家授权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个人也不得利用房屋租赁进行非法活动,以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非居住房屋存在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应当被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
将房屋(包含阁楼、负层等部分)给予他人进行使用,然后由使用人支付事先约定好的价金;
以联营、承包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能够获得固定收益或者参与分成,同时又不承担经营风险;
酒店(包括旅社、宾馆、招待所、饭店等)把它的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当作固定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用于生产、仓储等活动,并且将此作为工商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事先约定好的价金。
(四)以其他形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员时,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登记申请,并且要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公有住宅用房进行租赁时,应当执行国家以及本市所规定的租赁政策和租金标准。
租用单位自己管理的非住宅用房以及私房,租赁双方会依据法律进行协商,从而议定租金以及其他租赁条款;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租金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签订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要约定租赁的期限,还要约定租赁的用途。同时,要约定租金以及支付租金的方式。并且,要约定修缮的责任。另外,也要约定违约责任。此外,还需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住建、工商部门共同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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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得产权人书面同意后,能够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转租。并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行为里获取收益。
房屋转租需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能享有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需承担这些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不过如果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在租赁期限内,房屋的产权人会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
出租人于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需继续履行原先的租赁合同。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那些共同居住达到两年及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继续承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若要将承租房屋进行分户使用,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若要将承租房屋进行互换,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若要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房屋属于自然腾空的情况,那么出租人的出租人应当收回该承租房屋,并且原承租人以及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自行对其进行处理。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
2.因不可抗力致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倘若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之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一同前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且要提交以下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证件、证书;
(4)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书;
(5)代理出租的,须提交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6)已抵押房屋出租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书。
公有住宅房屋可以进行租赁。这种租赁行为,能够由产权单位来统一进行申请,进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接到登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会予以登记,并且会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要是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就应当答复当事人,同时退还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
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时,需要如实申报租金价格。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是租赁行为合法的凭证。若租用房屋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倘若租用房屋是用于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能够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以及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等业务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若生产、经营、居住场所是出租房屋,就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且,若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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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处理好相关问题。
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之后,若发生转租情况,应当在转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若发生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出租的住宅用房如果出现自然损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出租人进行修缮,那么出租人就应当负责修缮。如果出租人不及时修复,导致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进而给承租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修缮责任需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里进行约定。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去交纳租金。如果逾期不交租金,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来支付违约金。
如果涉及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方面,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5. 则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将承租房屋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将承租的房屋进行擅自转租;将承租的房屋进行擅自转让;将承租的房屋进行擅自转借;将承租的房屋进行擅自互换使用;擅自以承租房屋入股;擅自以承租房屋联营以获取利益。
3.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达六个月以上;非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达三个月以上。
5.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毁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若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进行出租,就应当将租金里包含的土地收益上交至市财政,具体的办法按照国务院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时,公安部门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部门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物价部门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部门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不服,能够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并且还不履行处罚决定,那么就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所在机关会给予其行政处分;若他们有贪污受贿的行为,所在机关也会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如果情节严重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用解释。
在各县(市)的城镇中,房屋租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1990 年 3 月 7 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此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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