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1 23:11:13

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发布及执行标准详解

《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在予以发布,并且从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二Ο一Ο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各级地税机关拥有此权限。此权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处罚需遵循法定原则。地税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以及幅度。

(3)执法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需要对外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过罚相当原则。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需要全面考量相关因素,要使这些因素与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匹配,与性质相契合,与情节相符合,与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与主观过错相呼应,与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相等同。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原则,将纠正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提高纳税遵从度当作执法的首要目标。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宽严相济的方式,既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又注重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予以执行。而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选择性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据裁量原则和标准,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范围之内进行选择并适用。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涉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存在着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不过,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那么就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涉税违法行为若可适用数个处罚条款,就应当挑选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来实施处罚,并且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https://img1.baidu.com/it/u=3560080478,1950379376&fm=253&fmt=JPEG&app=120&f=JPEG?w=500&h=5943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涉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不得因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说明,同时也要对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和幅度等情况作出阐释。倘若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范围之外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就应当对作出该决定的理由进行说明。

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时,若对个人罚款 50 元以下,或对单位罚款 1000 元以下,又或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便可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需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分离。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法制机构来行使。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法制岗来行使。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案审科法制岗来行使。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由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来行使。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需依据具体案情。他们要对照《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在案件调查材料里提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还要提出处以何种处罚以及具体处罚幅度的建议,同时要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若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审批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

实施行政处罚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的,不过却高于或者低于《执行标准》所规定的。

(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的;

确定《执行标准》中第 17 项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

集体讨论必须制作会议纪要。

重大税务案件的行政处罚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公民,若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处以 30 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这些行政处罚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进行了报备案的操作。当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从行政复议或诉讼被受理的那一天起,备案审查就会终止。

https://img1.baidu.com/it/u=682954954,4012996355&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668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另行备案。

地税机关如果责令限期改正,那么应当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倘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为 15 日;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建立行政执法时限制度。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各个环节,如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都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时限来执行;倘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时限,那么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据该类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办案时限,以提升行政效率,且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地税机关能够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把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不过,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则除外。

并且要及时纠正所发现的问题。

上级地税机关要对下级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进行评查。如果下级地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上级地税机关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倘若依法无法进行纠正,那么上级地税机关要说明理由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去分析其原因,研究其对策。如果有权处理,就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如果无权处理,就应当积极向有权机关反映情况。

上级地税机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及时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这些途径包括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群众举报、来信来访以及执法投诉等。并且,上级地税机关要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事项开展专门的督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工作情况,需要被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之中。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如果构成了执法过错,那么就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办法且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国家、省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规定。若情节较轻,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情节较重,也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倘若构成犯罪,那么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个人”包含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涵盖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含本数。

本办法在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且不一致时,应遵循新规定。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来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并且要将其上报给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发布及执行标准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