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京津冀晋内蒙古税务局联合公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 2024 年第 3 号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相关意见。一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二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目的在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8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等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华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现予以发布,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时,需要经过集体审议来决定。
《裁量基准》所称的“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单位”指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裁量基准》所称“一年内首次违反”,意思是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之时开始,追溯到上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包含当日)为止,在本机关的税收管理系统内,不存在该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裁量基准》规定的同一项违法行为的其他记录。
《裁量基准》中提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税务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载明。
五、在《裁量基准》施行之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并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原规定来进行处理。不过,如果按照《裁量基准》处理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更为有利的话,就除外。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三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 年第 2 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 8 号,2020 年第 2 号修改)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 年第 9 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https://img2.baidu.com/it/u=3417981598,3274636724&fm=253&fmt=JPEG&app=120&f=JPEG?w=500&h=707
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此公告的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意义
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相关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了全面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意见,反复进行了研究论证,联合制定了《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服务华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一了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一举措有助于统一华北区域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以及执法结果互认,能够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优化华北区域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细化明确了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这一类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这一类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这一类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税款征收这一类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税务检查这一类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这一类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纳税担保这一类的处罚裁量标准,总共涉及 7 类 54 项税收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方面,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来划分裁量阶次,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来划分裁量阶次,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来划分裁量阶次,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定了裁量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了裁量标准,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设定了裁量标准,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1 号)设定了裁量标准,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第 48 号修改)设定了裁量标准,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设定了裁量标准。
三、主要特点
坚持依法依规。《裁量基准》明确了 7 类 54 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具体标准。这些标准均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和量化的。充分体现了合法性原则。在选择裁量阶次划分的考量因素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来执行。从立法本意这个维度,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考量;从执法实践这个维度,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考量。通过这样从多个维度的综合考量,充分体现出合理性原则。
https://img2.baidu.com/it/u=1903803326,2086992035&fm=253&fmt=JPEG&app=120&f=JPEG?w=500&h=667
《裁量基准》依据不同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不同因素以及不同情节,把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处罚幅度进一步划分成若干裁量阶次。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合理缩减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随意执法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还能根据具体情形给予执法人员一定的处置权限。对于发生频次较高的违法行为,并且其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的情况,要进一步细化裁量幅度。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税务行政处罚的精确度,也能够提高执法质效。
《裁量基准》充分考虑了税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各类因素,它努力做到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匹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符合,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契合,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且要与华北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税务总局两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得到严格落实,“首违不罚”事项得以明确;对于那些经常发生且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的税收违法行为,在第一裁量阶次里设置了较低的处罚幅度;对于虚开发票、偷税、骗税等性质恶劣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然在裁量范围内进行从严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的大部分处罚标准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是否改正”“是否配合”“违法次数”等纳税遵从指标作为裁量阶次划分的考量因素。如果税务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那么就会设置相对较低的罚款金额幅度或者实行“首违不罚”。这样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能够引导纳税遵从。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如果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样,那就应当经过集体审议。
(二)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裁量基准》中所说的“一年内首次违反”的意思是,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察觉开始,追溯到上一年度的相同日期(不包括该日)为止,在本机关的税收管理系统当中,不存在该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裁量基准》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记录。以下举例进行说明:
某纳税人在 2023 年 4 月 18 日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这一情况被税务机关进行了违法行为登记。若经税务机关核实,在 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这段时间内,除了本次违法行为之外,在本机关的税收管理系统中不存在其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记录,那么就符合“一年内首次违反”的规定。
(三)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本公告从 2024 年 12 月 1 日开始执行。在《裁量基准》施行之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并且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原来的规定来处理。不过,如果按照《裁量基准》处理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更有利的话,就除外。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