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2-12 09:51:19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详解: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租赁政策

南京住房租赁管理措施

(市政人民政府命令230号)

2004年9月2日,市政政府执行会议对“南京住房租赁管理措施”进行了审查和批准,现已发布,并将于2004年11月1日生效。

2004年9月10日

南京住房租赁管理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标准化住房租赁市场的顺序,保护住房租赁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维持社会保障,这些措施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和“以及这座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2条:该措施应适用于该城市行政领域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活动。这项措施不适用于政府定价的公共住房和低租金住房的租金。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遵循合法性,公平,自愿和诚实的原则。

房地产行政局第4条是该市住房租赁行政部门(以下称为市政住房租赁管理部)。地区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规定的责任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房屋租金。城镇人民政府和街头办公室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方面做得很好。

公共安全,地方税,行业和商业,金融,价格,土地和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共同在住房租赁管理方面做得很好。

第2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房屋租赁第5条是指租户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的使用和收入的行为,以及承租人以货币或其他形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6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应包括在住房租赁管理中:

(1)为其他人提供以合资企业,合同等的名义使用的房屋,并获得固定收益或股票收入而无需承担业务风险;

(2)房屋被划分并提供给其他人,供柜台,摊位等使用,用户应支付约定的价格;

(iii)如果酒店(酒店,酒店,酒店,旅馆等)将其客房或其他房屋作为固定办公室或商业场所提供,并通过工业和商业目的将其作为注册地址,以及用户支付商定的价格;

(4)向其他人提供房屋的负面楼层,用户应支付约定的价格;

(5)以其他方式伪装租金或转运房屋。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第7条的房屋均不出租:

(1)未根据法律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法律资源证书;

(2)所有权是有争议的;

(3)共享房屋尚未获得其他共同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那些已根据法律密封的人;

(5)确定这是一座无法连续使用的危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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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房屋的目的已更改,并且根据法律未经批准而要求相关部门的批准;

(7)其他情况下禁止租赁法律和法规规定。

第8条众议院的出租人应是有权根据法律租用房屋的自然人,合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9条出租房屋时,双方应根据法律签署书面租赁合同。

第10条房屋租赁应受到注册和归档系统的约束。

如果签订,更改或终止租赁合同,各方应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注册。

如果房屋是转租,当事方应书面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并通过房屋租赁注册和申请程序。

第11条房屋租赁当事各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0天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和提交程序:

(1)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法律资源证书;

(2)房屋租赁合同;

(3)当事方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4)如果您租用了托管监护权的房屋,则还必须提交托管监护权的授权租赁证书。如果委托人在国外,则必须根据法律将授权租金证书公证;

(5)如果房屋是转租,则必须提交出租人的书面意见;

(vi)如果您租用共享房屋,则还必须向其他共同所有人提交同意书以将其出租;

(7)在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必须提交出租房屋。

第12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房屋租赁合同的注册和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符合注册和提交条件,并签发“房屋租赁注册证书”;如果它不符合注册,则注册条件持续了注册,则不得进行注册,原因应以书面形式解释。

第13条出租人应签署公共安全责任函,并由租赁机构与“房屋租赁注册证书”一起签署。

第14条出租人应承担以下公共安全责任:

(1)注册承租人并验证他/她的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人;

(2)敦促租赁人员从其他地方到申请临时居留登记,并及时申请临时居留许可;

(3)如果发现承租人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或涉嫌,他应迅速将其报告给公共安全机器人,并且不得庇护或宽恕;

(4)积极协助公共安全器官预防消防,预防和安全风险,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问题;

(5)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房屋使用的安全。

第15条承租人应如实地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证书,及时申请临时居留许可,并且不得使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

第16条: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共安全器官应及时传达住宅住房租赁信息。如果公共安全器官发现在检查租赁房屋时没有注册和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则应迅速通知住房租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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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建立租赁住房的公共保障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以基于租赁住房的分配,建立和改善管理网络建立大众管理组织。

第18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就住房租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规则检查。

当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监督和检查房屋租金情况时,他们应颁发执法证书。众议院租赁和财产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当事方应合作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他们不会隐瞒或犯罪。

第19条,市政当地税务管理部可以委托市政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相关的地方税收,用于该市的住房租赁。委托收集关系的建立,变化和终止应及时向公众公开。

在委托程序中,如果出租人拒绝缴税,或者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大大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则市政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税务部门报告税务部应根据法律处理。

第20条众议院的出租人必须按照法律缴纳税款,并应向承租人发行发票。

第21条如果房屋的所有者出租了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土地已获得了分配利润的使用权以赚取利润,则他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支付年度土地租金。

第4章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的管理

第22条从事房屋租赁的经纪机构(以下称为经纪机构)不得不符合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理。

当经纪机构接受委托租赁业务时,它应将双方告知租赁合同注册和申请程序,并协助管理房屋租金。

第23条当机构代理租房时,应与财产所有人或其代理商签订租赁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指定委托的具体事项以及填写租赁合同的注册和申报程序的责任方。

如果经纪机构将其代表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供您使用,则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表示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和代理关系。

第24条经纪公司从事房屋租赁公司业务时,它应与银行签署租金托付和付款协议,通过银行收取和支付租金,并且不得直接从承租人那里收取。

第25条住房租赁管理部应建立和改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雇员的信用档案。

第5章惩罚

第26条如果尚未注册和注册房屋租金,则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应下令将其在时间限制内处理。如果未处理截止日期,则住宅租赁方的罚款可能不少于100元人民币,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非住宅租赁的当事方的罚款可能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而不得超过10,000元人民币。

第27条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这些措施的第7条的规定并拒绝租房,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时间限制内下令进行更正,并可能罚款不少于500元人民币,不超过RMB 2,000。

第28条如果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充当不符合租金条件的房屋,并且在从事房屋租赁公司业务时未能通过银行收取或支付租金,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在一个内订购更正时间限制,可能会判处超过1,000元的罚款。罚款不到10,000元。

第29条如果当事方对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则他们可以申请行政重新审议或根据法律提起行政诉讼。

第30条如果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忽略了其职责,并承担了偏爱和欺诈,则其单位或优越的主管当局应实施行政制裁;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第6章附件

第31条“房屋租赁注册证书”不被用作房屋所有权和拆除赔偿的基础。

第32条市政租赁管理部门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根据这些措施制定实施规则。

第33条该措施应于2004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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