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整改遇难点
本报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7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实施了多项具体规定。
在采访过程中,《中国经营报》的记者得知,银行已经开始着手对互联网贷款的额度限制、贷款期限、组织结构以及具体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措施。其中,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贷款额度上限和期限的调整方案。
《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为其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业界人士指出,新规定中明确了包括人工审核、资金发放、借款人信息搜集等贷款流程的关键步骤,这些步骤在互联网贷款领域扮演着关键角色。要实现这些要求,必须依赖银行的金融科技、智能风险控制以及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能力。因此,在整改过程中,如何对贷款流程相关的系统进行改造,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已有银行调整网贷融资上限
自7月17日《办法》正式对外发布以来,众多银行纷纷加快了步伐,对本行的网络贷款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在这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在业务调整方面表现得尤为迅速。
根据之前发布的互联网新规草案,我们银行已于7月22日对互联网贷款的额度及期限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位城市商业银行的员工向记者透露了这一信息。
《办法》明确指出,个人用于消费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出20万元人民币,且若为到期一次性还款,其授信期限亦不得超过一年。然而,记者在访问多家银行移动端时观察到,针对个人的网络信用贷款额度上限普遍维持在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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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在讨论网贷授信额度上限的限制时表示,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响应监管机构对信贷风险的管控,以防止个人大额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另一方面,实则是在倡导金融机构将经营性贷款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本条款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了小额、短期、高效及风险可控的操作准则,对消费性质的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进行了限制,同时亦显现了监管部门旨在预防居民个人杠杆率急剧攀升风险的良好意愿。中信银行个人信贷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该行推出的个人网络信用贷款产品“信秒贷”,其消费用途的单户授信上限设定为30万元。依照《办法》的规定,对于这类客户的授信额度必须实施限制措施。
然而,《办法》在贷款额度上亦预留了空间。银保监会明确指出,应依据商业银行的运营管理状况、风险程度以及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推进状况等因素,对相关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商业银行需在既定额度范围内,依据本行客户群体的特性及其消费场景,设定有区别的信用额度;同时,银行还需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针对互联网贷款在地域、行业、产品等方面的特点,明确单个客户用于生产和经营的个人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信用额度最高限制。
据我所知,众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的整改方面进展并不迅速。毕竟,这一转型过程需对技术进行相应调整,并且在此期间设有两年的过渡期。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的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这样表示。
某家银行的员工向记者透露,该银行目前正对互联网的最新规定进行细致的观察与全面的评估。
中信银行个人信贷部门负责人指出,为应对互联网新规,该行已组建专项小组,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制定了整改方案。同时,明确了整改的时间节点,并在后续产品设计中充分考虑了相关要求,对业务架构和产品类别进行了预先调整。
郑州银行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人透露,自《办法》颁布以来,该行已据此对本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了全面审视,并据此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这些调整涵盖了互联网贷款的管理规定、贷款额度限制、贷款期限设定、组织结构优化以及工作流程细化等多个方面。我行之前的工作框架是由总行的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发起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流程,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需设立模型评审小组,并需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指标等相关信息。这一要求与我行现有的工作模式存在差异,因此我行计划逐步对目前的工作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
新规落地难点集中在系统改造
在讨论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紧密相关的助贷行业变动时,《办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需构建全行范围内的合作机构准入体系,实施合作机构名录式管理,同时还要对拟准入的合作机构进行严格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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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问题,一些银行已经启动了整改措施。郑州银行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的一位负责人透露:“我们行合作的助贷机构主要分为营销获客和信息技术两大类。在《办法》正式发布之前,我们已经与合作伙伴完成了相应的资质审核和合作协议的签署,并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办法》一经发布,我行便依照新规定,对合作伙伴的管理细节进行了细致的职责划分,对现有的合作伙伴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评价,并对那些不满足资质条件的合作伙伴实施了淘汰措施。
在接下来的合作中,我们将设立严格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并谨慎筛选,确立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名单。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对我行合作的助贷机构进行详尽的尽职审查,特别是在它们的运营状况、管理效能、风险控制能力、技术能力、服务水平、业务合法性、机构信誉、消费者权益维护、贷款集中程度、资本充足状况、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率以及历史助贷记录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徽商银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察觉到助贷机构存在风险问题,将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若整改效果不理想,相关机构将不再参与合作。
关于此次互联网新规的过渡期设定,《办法》明确指出应遵循“新老划断”的原则来确立过渡期,具体期限为自《办法》正式实施之始的两年的时间。银保监会强调,在过渡期间,商业银行需依据《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同时,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逐步而有条不紊地进行削减。
《办法》为金融机构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我行有权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若情况需要,可在规模控制的前提下分阶段减少,同时,新开展的业务将严格按照《办法》执行管理规范。目前,我行的“优先贷”、“E税融”等互联网贷款产品正在进行调整,暂时没有停售的计划。郑州银行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人这样表示。
依据以往资管新规实施的经验,董希淼指出,考虑到经济形势的下行趋势以及疫情的双重冲击,设置两年的过渡期显得尤为关键。在此期间,各项工作应以“稳定”为首要目标,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稳健的发展态势尤为重要。这样的过渡期可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稳定性,避免对居民个人和小微企业造成重大冲击,从而确保整改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在讨论调整网络贷款业务所面临的挑战时,徽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员直言不讳地指出,《办法》对商业银行在数据分析和模型构建方面的能力设定了相当高的标准,而这恰恰是众多中小银行普遍存在的短板,例如,银行需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资源投入以及提升自身能力等方面。同时,我们不可期待单一模型就能有效管理互联网贷款业务,这要求贷前、贷中、贷后整个流程的风控模型都得到妥善管理,故而在数据与模型构建上所需投入的时间相对较长。
该城商行人士亦认同此观点,并进一步指出,在贷后资金监管领域,现阶段尚缺乏高效的技术途径和渠道来跟踪借款人资金使用的最终去向,这或许是众多银行共同面临的一大挑战,短期内难以克服。“我们期待监管机构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相应的系统或工具,以便于进行监控与预警,从而更有效地管理客户贷款资金的用途。”
董希淼提到,《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优化。例如,该办法规定地方性法人银行需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谨慎从事相关业务,然而,“审慎”的具体标准尚不清晰,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并且可能导致不同地区在执行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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