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5-29 22:55:45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

各市辖区水利(务)部门,厅直属相关单位,以及省级重点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已由厅党组会议进行审议并获批准,现正式发布,要求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16日

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全省重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与主体的诚信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市场的秩序井然,以及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的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参与省级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对履约信用的监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信用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履约信用管理,系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与省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在其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对其合同履约信用状况进行登记,并执行信用等级评定及运用等相关管理措施。

第四条,省水利厅承担起对省级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用管理职责,而该厅内的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则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同时,各设区市(简称为市)的水利(务)局需协助省水利厅进行履约信用管理,并设立相应的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由其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

第二章履约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履约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二)从业单位履约信用记录;

(三)从业单位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获得的奖励、表彰记录;

(四)“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失信、严重失信信息。

从业单位需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系统》)中自行录入履约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同时对于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时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省水利厅在从业单位进行信息填报或进行信息更新时,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以供核对验证。

第八条,从业单位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前需设立履约信用档案。对于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的项目,需在合同签署之前设立履约信用档案。

第九条,参与江苏省关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的各类机构,必须借助网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投标登记手续。

在评标活动开展之前,招标方需登录“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平台,对潜在投标者的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并依据查到的信息,依照既定规则对投标者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

第三章履约信用等次评价

第十一条中,履约信用等级被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以及“较差”四个级别。评价的基准是项目的中标合同,其总分设定为100分。通常情况下,等次评价会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优等次的,评分应当在9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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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等次的,评分应当在80分及以上;

(三)中等次的,评分在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

(四)差等次的,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二条中,履约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由项目法人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此评价活动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分结果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具体来说,省级和市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项目,省级和市级各自的评分权重分别为20分和30分;而对于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项目,评分则由省水利厅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总分为50分。

市、县(市、区)设立的项目责任主体需在每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给出评分,随后将评分结果上报至工程所在地的市水利(务)局;市水利(务)局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上报至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负责的项目责任主体则需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评分结果提交给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有所变动,需依照变更后的工期标准进行评估。项目负责人需将工期变更情况迅速上报至省级水利部门以及市级水利(事务)局进行登记存档。

省水利厅及市水利(务)局需对项目法人提交的评分数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时需综合考虑本季度进行的各项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相关情况。若在初审过程中发现项目法人的评分结果与实际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则需责令项目法人重新进行评估。

项目法人及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需确立信用评价内部评分细则,评分结果需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妥善存档以供查阅。评分的具体标准可参照《系统》中的《履约信用评价参数表》,亦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完善。

江苏省水利厅会在《江苏水利网》上对履约信用等级进行定期公开,并予以展示。该公示的持续时间应达到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章履约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中,履约信用等级被划分为“AAA”、“AA”、“A”、“B”、“C”、“D”、“E”共七个级别。每年的评审活动都会举行一次,该评审是在该年度内四个季度的履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之上进行的。

第十八条省水利厅作为基本建设行业的主管部门,会组织厅内相关部门及单位,依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共同对年度履约信用等级进行评审。在此过程中,还会邀请省纪委监委驻厅的纪检监察组参与。

在评审之前,务必查阅“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上发布的从业单位失信记录,并依据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若履约信用等级不超过5级,且拥有3个及以上优等次,则评定为AA级;若拥有1至2个优等次,则评定为A级;若没有优等次,则评定为B级。

对于履约信用等次在5个以上且不超过10个的情况,若优等次占比达到100%,则评级为AAA级;若优等次占比在70%至100%之间,则评级为AA级;若优等次占比在40%至70%之间,则评级为A级;若优等次占比低于40%,则评级为B级。

对于履约信用等次超过10个的,若优等次占比达到或超过90%,则评级为AAA级;若占比在60%至90%之间,则评级为AA级;若占比在30%至60%之间,则评级为A级;若占比低于30%,则评级为B级。

依据本条规定的上一条款,每当履约信用等级中类下降一次,其等级便会降低一级;若出现差类,则每下降一次,等级将降低两级。在无差类的情况下,等级最低可降至D级;而在有差类的情况下,最低等级可降至E级。

在第二十条履约信用等级评价期间,若从业单位在省属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其信用等级将被评定为E级:,,,,。

(一)在两个不同项目均出现一次履约信用等次为差的;

(二)在一个项目出现两次履约信用等次为差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第五章履约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项目法人需将履约信用等级视为从业单位资格审查及评标环节信用评估的关键参考,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对信用等级的得分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履约信用等级的得分应为4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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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级履约信用等级对应4分,AA级为3.5分,A级则是3分,B级得2.5分,C级评2.0分,D级为1.5分,而E级则是1.0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意参与本省省级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从业单位,若该单位在上一年度内未获得履约信用等级评定,则在投标过程中,其履约信用等级的评分将参照上一年度本省履约信用等级的平均分来确定。这一评分结果将在省水利厅公布履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从业单位进行履约信用等级评价的期间内,若该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其信用等级的得分将予以提升(对于同一单位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获得两项或更多荣誉的情况,将只采纳其中最高的得分值)。

荣获水利领域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江苏省长质量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及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各个项目,其得分将各自增加0.3分。

凡荣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优质工程奖项、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以及设区市政府及以上级别的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防汛抢险)荣誉的,每个获奖项目在原有得分基础上增加0.2分。

根据前一条规定,各奖项的得分值可依据评选周期来设定调整分数的年限,但累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得分值的提升累积上限为0.5分,且最终得分值不能超过四分。

第二十四条中,履约信用等级及对应的评分结果将在《江苏水利网》上予以公告。省水利厅负责这一公告。公告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如从业单位对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则可在公示期开启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省水利厅提交一份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并需附上项目法人以及市水利(务)局共同签署的见解。

省水利厅在接到书面复核请求后,将展开调查并进行核实,随后在接到复核请求后的20个工作日里,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决策,并将决定结果通知相关从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规定,履约信用等级的使用期限从当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的次日(不包括当天)开始,一直延续到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的那一天结束。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环节,项目法人需将水利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级别视作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估的关键标准之一,同时,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标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的具体评分标准。

一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应的得分是1分,二级则是0.9分,而三级得分则为0.7分。

(二)非本省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对参与单位履行合同信用等级的具体要求。

对于尚未被纳入履约信用评价范畴的从业单位,无需执行该要求;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类型,将在省水利厅公布的信用等级结果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业单位联合投标,则该联合体的信用等级将依据其中信用等级最低的从业单位来确定。

申报参评优秀或奖项的项目,其履行合同和信用等级需达到良好及以上水平,方具备评优评奖的资格。

在第三十条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审环节,若从业单位存在造假行为或参与违规违纪活动,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要求,评审信用等级的成员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公正行事,严守保密原则,遵守纪律规定,并主动抵制不良风气。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批评、警告等处分,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剥夺评审资格。若涉嫌违反纪律、违法或犯罪,将依法移交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自2022年2月1日起,本规定正式开始实施。与此同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编号苏水规〔2019〕6号)亦将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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