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5-31 16:53:23

苏宁前员工任性付套出来3633万,与商户合谋侵占资金获刑

任性付套出来3633万!苏宁前员工被判刑

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文书披露,苏宁易购公司的一名职员与商家串通,企图侵吞平台资金,且为同伙非法提现提供了便利,最终该职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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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度,封岩身为苏宁易购厨卫家装公司家装建材中心基础建材经营部商管经理,负责监管苏宁易购平台上的商户,他与康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即苏宁易购平台上的欧诺莱思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康诺公司)经理谢全兴相互勾结,利用苏宁电子商务与康诺公司签订的KA协议中规定的销售额达2500万元即可获得4.5%佣金返还的条款,尽管康诺公司的实际销售额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数额,两人却仍共同侵占了2017年度本应不予返还给康诺公司的佣金。

根据数据统计,康诺企业在苏宁易购这一电商平台上,2017年的总销售额达到了2956.014万元。在这之中,真实销售额大约为1500万元,而虚构的销售额则约为1456万元。在2017年度,康诺公司向苏宁易购支付了177.3608万元的佣金,随后,苏宁易购根据双方签订的KA协议,退还了124.21556万元的佣金。最终,康诺公司实际向苏宁易购支付的佣金金额为53.14524万元。康诺公司理应按照KA协议,将实际销售额1500万元的6%,即90万元,作为佣金支付给苏宁易购公司。然而,谢全兴通过非法手段侵占了本应支付给苏宁易购公司的佣金36.85476万元,随后他从中取出30万元与封岩平分。

2018年3月至6月,封岩在担任相关职务时,借助商管经理能操控大额订单佣金降低的权限,清楚知晓林重山(案件另处理)从事苏宁任性付套现的违法行为,却仍将旗下公司推荐给林重山进行套现操作,同时在苏宁易购平台上将原本6%的佣金降至0.6%-1%,意图降低林重山非法行为的犯罪成本。根据统计数据,上述任性行为涉及的款项总额达到了3633.58万元,而被告人封岩通过这一非法行为获得了20776元的收益。

经查证,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该公司系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主要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具体包括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以及接收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等。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推出的任性付,是一款专门针对小额消费的贷款服务。该服务中的资金,均由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责支付。一旦客户获得了相应的消费贷款额度,便可在苏宁易购平台上,利用任性付的贷款额度来支付商品款项。

法院判定,封岩上诉人借助职权之便,与一审被告人谢全兴合谋,侵吞了本单位财产,涉及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封岩还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他人合谋非法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活动,情节极其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封岩在判决宣布前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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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岩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林重山等人所用的会员账号并未出现在封岩所报送的邮件中,这些账号并非由封岩申请,且封岩并无犯罪的主观意图。经调查,封岩在侦查期间所提供的稳定陈述显示,他向林重山推荐了上海大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厦门灿烨贸易有限公司,并协助林重山进行任性付套现操作。每次套现交易完成后,林重山都会通过微信向封岩进行转账。上海大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侍鑫的陈述显示,封岩曾向林重山推荐该公司,并促成其使用任性付套现,佣金降低的建议和实施均出自封岩之手。这些证据与林重山的供词、苏宁易购公司的说明等资料相互佐证,共同证明封岩在主观上明确知晓林重山进行苏宁任性付套现的行为,却依然将其旗下的公司介绍给林重山进行套现操作,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封岩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法院需要审理的关键问题。法院指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涉及单位与个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运用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多种结算手段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活动。银行充当着支付结算与资金清算的桥梁角色,任何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单位若未获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均不得以中介身份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非法套现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互联网支付的兴起导致了支付结算手段和方法的显著变革,相应的,套现的行为和方式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因此,对于非法套取现金并实施支付结算的认定,并不仅局限于通过信用卡等手段进行套现的行为,同时也涵盖了通过虚构交易、虚报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手段向特定收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所有行为。在本案中,上诉人封岩尽管知晓林重山利用苏宁任性付违规套取资金,却仍旧促成上海大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灿烨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和退款手段,将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资金直接转给苏宁任性付用户。他此举是为林重山提供在电商平台获取消费贷款额度的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封岩的行为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他人共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对封岩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的反对意见缺乏依据,本法院对此不予接受。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封岩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服刑一年零两个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服刑三年零三个月,合并执行刑期为三年十个月,同时需缴纳罚金三万元人民币。二审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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