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班族小马兼职刷流量:产业链揭秘与惊人现象
小马身为北京的一名朝九晚五的职员,每日下班时分,6点钟过后,她的兼职生涯便随之展开。为了赚取额外的收入,小马在“老板”的安排下,每日需执行既定任务:在多个视频平台上的不同账号间切换三部手机,进行评论、点赞等操作……他需在数小时内不断穿梭于多个直播间之间。
小马向记者透露,该产业链中流量刷取主要存在两种手段,其一为借助软件,通过一台电脑实现对上千部手机的同步操控,实现大量数据的刷取;其二则是设立专门的机构,招募线上兼职人员,进行真人间的互动操作。
小马指出,真人刷量成本高昂,并不划算;相较之下,采用机器人进行的人气刷量,每小时仅需对一万人收费70元。他表示,许多朋友都投身于这种所谓的“兼职”工作。
“这种事,还是什么秘密吗?”在采访中,小马反问记者。
记者付款后直播间观看人数迅速上升
小马只是互联网刷量产业的一角。
记者在QQ上以“增粉”和“刷量”作为搜索关键词,成功加入了一个专门针对某视频直播平台的增粉QQ群。进入群聊后,记者发现群内人数接近2000,充斥着各种刷数据信息的帖子,这些内容几乎占据了整个屏幕。
加入该群组后,群内一成员向记者热情推荐了他的服务内容:“只需支付1999元成为年费会员,所有服务均可享受六折优惠。在‘双11’和‘双12’期间,优惠活动更加丰富,购买点赞服务还能额外获得播放量。”
“老枪”这位网名自称擅长提升流量,他很快与记者取得联系。“如果流量迅速攀升至顶点后又迅速下降,那肯定是有问题,这种显而易见的情况,暴露了‘不专业’的问题。”他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自己的业务:“在我们的直播间,挂载100人的人气仅需15元,且可持续挂载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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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记者与卖家聊天记录
不过商家不同,价格也会上下有所浮动。
记者在某个直播平台上随机挑选了一家观众数量仅为300人的家电销售店铺,并将该店铺的链接发送给了对方,同时支付了40元。不到半小时,该直播间的观看人数便迅速攀升,从最初的300人上升至大约400人,并且这一人数保持了近三小时。观察期间,直播间页面上还频繁出现诸如“某某正在前往购买”之类的提示信息。
业内专家向记者透露,部分直播平台的官方引流工具定价偏高,因此众多初涉直播领域的“新手”商家更倾向于在电商平台进行采购。
记者经过深入挖掘,依然可以发现一些店铺虽然标榜“塑造气质主播”,实则却从事着流量经营的生意。
央广网记者与卖家聊天记录
记者在电商平台进行了一番简单的搜索,随即一家店铺的客服向记者发送了9条详尽的业务线信息。这些粉丝上线服务分为慢速、中慢速和快速,价格各不相同。客服还特别指出,在某个短视频平台上,最初最多只能充值5000人,一旦超过这个数字,账号可能会面临风险。
记者点击查看该店铺详情,却只见主页空空如也,仅留店铺名一个,粉丝数、好评等信息均为零。数日之后,记者再度搜索该店铺,点击链接,却得知店铺已不存在或已关闭。
不少平台上有关于直播刷流量的相关内容
直播刷量为何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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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成本低廉或是刷流量现象猖獗的原因之一。
陈音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网络之上,轻易便能寻得价格低廉的‘刷手’,违法代价微乎其微。面对‘灰产’的迅猛扩张,第三方平台肩负着监管之责,这种责任属于有限连带责任范畴。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直播领域,平台方既是参与者也是裁判员,这使得他们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和整改。”
苏宁金融研究院消费金融研究中心的主任及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若此类现象持续发展,不仅会对消费者对主播、商家以及直播平台的信任造成损害,还会加剧行业的泡沫化,长期来看,这无疑会对直播平台的商业环境和成长空间产生负面影响。若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直播带货将仅限于“一锤子买卖”,后续发展将无从谈起。
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众多专家纷纷提出,目前亟需对监督和惩罚体系进行优化,并考虑吸纳更为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或行业组织,以便对平台及主播作出公正的评估。
记者观察到,在此之前,行业专家们纷纷提出应加快对“直播带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对这一新兴销售模式进行更有效的规范。近期,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该《意见》中,针对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存在的虚构交易或评价、直播者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等不正当竞争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行为:开展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协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进行仿冒混淆、商业诽谤以及违法的有奖销售等。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嘉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刷量行为“绝对属于违法行为”。至于所谓的“刷客”,他们通常会受到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评判。
刘嘉熙指出,若刷客在清楚知晓涉及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参与直播刷量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且刷客需对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刘嘉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其他法律对刷量行为有所规定,然而在具体法律依据的明确性上尚存在不足,实际操作中主要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其震慑效果相对较弱。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的王鹏提出,虽然立法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平台所需承担的职责及其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将来必须得到更全面的优化。因此,他建议应尽快制定出更为详尽、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或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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