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管理出新规,2017年10月8日起群主责任重大
聊天有风险,建群需谨慎!
以后群主可就没辣么好当啦~
2017年9月7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提出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相关规定对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不同类型的互联网群组提出了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并指出群组的创建者和管理者有责任执行这些管理职责。这一新规计划在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生效。
互联网群组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群主履行管理责任
互联网群组的创建者和负责人需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他们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用户使用协议以及平台规定,对群组内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进行规范。同时,群组成员在参与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持文明礼貌的交流方式,以及理性的表达态度。
设立个人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提供方需依据其服务范围和管理水平,科学地确定群成员数量以及个人可创建和加入的群组数量上限。同时,这些服务提供者还需根据群组的规模和类型,对建立者的真实身份和信用等级等资质进行分级审核,并优化建群、入群等环节的审核验证流程。此外,他们还应明确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以及成员在群内的身份信息。
建立黑名单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方需设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将违法违约行为严重且情节恶劣的群组及其创建者、管理者以及成员列入黑名单,对群组的服务功能进行限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分级分类管理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需依据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数量及活跃度等因素,实施分级别、分类型的管控。他们需制定详尽的管理措施,并提交给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备案。同时,他们应依照法律规定,对群组信息的传播秩序进行规范。
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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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提供者需遵循“后台实名制、前台自愿选择”的规定,对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的验证。若用户未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则不得向其提供信息发布的相关服务。
网络日志留存至少半年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商需遵照相关主管机关的要求,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帮助。同时,他们还应按照规定,保存网络日志的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辣么,问题来了!
▌《规定》中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群组指的是什么?
互联网群组,这类网络空间,系指由互联网用户借助互联网站点、移动应用程序等不同平台所构建,专用于群体间在线信息交流的集合,涵盖了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群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提供方,特指那些运营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互联网群组服务的提供者,作为平台的运营主体,肩负着对群组实施管理的核心责任,那么《规定》中对于这一方面具体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具体来说,平台方应落实的主体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确立并对外公布操作规范与平台守则,清晰界定使用者和平台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二、遵循“后台实名制、前台自愿提供”的原则,对用户实施身份核实,确保其真实身份;同时,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防止泄露。
对网络社群实施分级别和类别管理,同时构建用户信用评价体系。
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群组及其成员,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必要的管控手段。
五、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及行业团体的监督,不断完善投诉举报的途径,确保对投诉举报事项能够迅速作出响应和处理。
关于组建群聊的条件、群组的大小以及群组的管理模式等方面,本《规定》对平台运营方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互联网群组服务的提供者需依据其服务范围及管理实力,科学制定群成员数量上限、个人创建群组数量上限以及可参与的群组数量上限。换言之,平台需凭借自身条件来运作相应规模的群组,并且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商需依据群组的规模和类型,对群主创建群的资格进行分级别审查,优化群创建、加入等环节的审核与验证流程,同时为每个群组设定一个独一无二的识别码。
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社群散布含有淫秽色情、虚假谣言和诈骗等违法内容,这种行为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稳定。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中具体指出了哪些应对和处理办法?
《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方及使用者均不得借助互联网群组渠道传播那些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条例所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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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反法规和约定的网络社群,平台方将依照法律和协议规定,实施警告整改、暂停信息发布、乃至关闭群组等一系列处理手段。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建立群组的个人、负责管理的成员以及其他使用者,平台将依据法律和协议规定,实施降低信用评分、暂停管理权限、剥夺创建群组资格等一系列管理手段。
平台方需设立黑名单管理体系,并将违法违约行为严重、涉及群组及其创建者、管理者以及成员纳入该黑名单进行管理。
《规定》对于公众持续关注的“群主”以及“群管理者”所应承担的职责,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呢?
互联网群组的创建者和管理者有责任执行群组管理的职责,即“创建者负责管理群组,管理者负责管理职责”,他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用户协议以及平台公约,对群组内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进行规范,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社交环境。
不遵守网络安全规定
后果很严重
再来看看之前这些真实的教训 ↓↓
案件1
云和县人民法院之前审理了一宗通过微信散布色情视频的案件。谢某是该微信群的群主,该群成员数量一直维持在两百人以上。谢某透露,从某个不确定的时间点开始,有人开始在群里分享色情视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色情视频逐渐成为该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张某数月前加入了该群。调查发现,从去年8月到10月,张某在群内发布了121个涉及色情内容的视频。作为群群的负责人,谢某理应承担起监管管理的责任,然而他却未能有效制止群成员传播这类不雅视频。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依据刑法中的具体条款,两人均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构成共同犯罪。考虑到两人均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最终分别对两人作出判决,判处拘役六个月,同时给予缓刑一年的处罚。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强调,201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若通过互联网建立群组,其用途主要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且群组成员超过30人,那么对于该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以及主要传播者,将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2
2015年9月中旬,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首起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作出一审裁决。该案中,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以及群主张某,均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被判处一个月十五天的拘役。
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这段时间里,张某作为该微信群的群主,对阮某等人上传的451个淫秽视频未加制止。
依据刑法相应条款,若非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等通讯设备散布色情电子信息,包括超过40个的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内容,将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予以惩处。具体到本案,阮某在聊天群中散发了76个淫秽视频,已满足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意见指出,尽管张某并未亲自上传色情视频,然而作为群管理员,他有权将散播色情内容的成员从群内移除。张某透露,他确实曾将上传色情视频的阮某驱逐出群,然而阮某随后又被其他成员重新拉回,此后张某便不再过问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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