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于北京7月8日发布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同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广告涵盖了用于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等内容。张国华,工商总局广告司的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阐述,他指出,该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在互联网广告管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成为我国首部针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规范的法规,同时,它也针对之前备受争议且民众高度关注的问题给予了明确回应。
据调查,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迅猛增长,已然成为广告领域中的龙头和增长速度最快的部分。然而,在互联网广告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虚假违法广告现象时有发生。鉴于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在诸多方面的差异,监管部门在处理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面临诸多特殊难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和制定规章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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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互联网广告涵盖了旨在推广商品或服务的各类形式,如包含链接的文字、图片及视频广告,电子邮件形式的广告,付费搜索结果中的广告,商业展示中的广告,以及所有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商业广告。
临时规定明确规定,网络广告必须具备辨识度,清晰标注“广告”字样,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其广告性质。同时,付费搜索广告需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的界限划分。
张国华指出,目前部分付费搜索结果已标注为“推广”或“商业推广”,自九月份起,这些标注需统一更改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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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广告的发布和传播需遵循一定准则,不得干扰用户的网络使用体验。页面上的广告,无论是以弹窗还是其他形式出现,都必须清晰标注关闭按钮,以便用户能够轻松关闭。同时,禁止采用欺诈手段诱导用户点击广告。此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在他们的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或广告链接。
此外,该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发布者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阐述了在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模式中各参与方的义务和责任,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行为的规范准则,指出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互联网广告违规行为时可采取的权力,并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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