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6-3 05:51:23

微信购物是否受消法保护引热议,甘肃省工商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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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关“微信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观点,引发了广泛的讨论。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了一个随之而来的重要议题。那么,微信购物是否能够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在进行网上购物时,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近期公布的《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提出了一段针对微信购物法律适用性的观点:“微信购物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内,消费者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一观点一经提出,便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报告》系针对上半年收到的投诉所进行的深入分析,重点探讨了微信“朋友圈”内私人交易行为,然而,报告在措辞和表述方面存在不够完善和严谨的问题。微信购物涉及的法律法规应有所区分,目前众多持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的企业及个体户亦借助微信平台进行销售,此类行为理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

消法不保护微信朋友圈私人交易

在探讨微信购物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时,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的有关负责人提出,有必要对此进行细致的分类分析。具体而言,那些符合消法调整的微信购物行为包括:首先,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在微信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活动;其次,在拥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微店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最后,通过微信公众号渠道进行的产品推广和交易活动。公众号所服务的对象并非特定群体,微信用户可依据个人需求挑选商品与服务,故此,公众号所进行的营销活动理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控范畴。

朋友圈内通过私信进行的交易,其交易对象是特定的个体,这类交易本质上是个人间的私密交易。由于这种交易的特殊性,很难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节和规范。因此,这类交易更应归属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对此,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说明。

也有观点认为,在通过个人交易获取商品之后,若商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生产者(即生产厂家)提出索赔要求。

微信购物并不是无法可管的真空地带

微信平台上的个人交易不受消法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亦不表示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免除其监管责任。甘肃省工商局网络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对于微信购物这一持续发展的新型商业模式,我们应持积极鼓励和欢迎的态度,并相信未来将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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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秉明提出,微信购物并非无法律约束的空白区域,遇到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旦商家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对其责任进行深入追究。事实上,已有微商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被判刑的先例。

然而,在微信平台上进行个人间的交易,一旦发生争执,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面临困难,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报告》显示,在今年上半年,甘肃省针对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的投诉数量达到了2046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00.04%,特别是通过微信进行的网购纠纷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主要问题表现为:所售商品质量不佳;支付款项后商家未按约定发货;以及售后服务无法得到保障。

与在正规网络购物平台上进行的电子商务不同,个人若通过微信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仅需开设一个微信账户,无需进行实名认证或办理相关证明即可开始营业,消费者难以确切了解卖家的具体信息。12315指挥中心的负责人指出,鉴于微信这一社交平台的封闭性和高度隐私性,这无疑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

多数消费者难以核实卖家真实资料,且难以出示相关消费证明,因此针对微商的投诉常常难以得到处理,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能够成功调解的微信购物纠纷案例,主要涉及那些在线下拥有实体店铺的卖家。

微信将限制返利类商户接入

为微商搭建移动互联接入平台的运营商,理应肩负起哪些管理职责呢?

微信平台上频繁出现的买卖活动和交易,实际上并非直接在微信平台内部完成,而是通过各类应用依托微信平台进行的拓展。腾讯微信团队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用户有权自主选择微信的使用方式,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微信用户协议的行为,微信平台将携手相关权益方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若微信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遭遇侵权行为,可利用微信平台的举报功能进行相关举报。

微信团队强调,他们将持续对涉嫌欺诈的账户实施严厉打击措施。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本年6月11日,已对超过10万个违规账户进行了封禁处理。同时,他们还将对返利类商户的接入实施严格限制,甚至可能拒绝其使用微信平台的接口服务。

观点

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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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微信营销适用消法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杨红灿在先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当前流行的微信个人代购业务,难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确保消费者权益。该法律旨在调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然而,微信代购多是以“朋友或熟人帮忙”为名,实际上属于私人委托,且其中不少为业余兼职行为。在这种情形下,难以断定代购者即为商家,一旦发生争议,更可能被当作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且很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然而,若企业借助微信平台进行推广,并从事代购活动,那么便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沈阳市消协支招

网购要注意保留截图等证据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的秘书长王金文向消费者提出建议,若在企业的微店购物过程中遇到困扰,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搜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这包括用手机多角度拍摄假冒伪劣商品的照片,以及截取与卖家的对话记录,以便日后投诉之用。其次,要联系卖家协商退货或换货事宜。再者,若卖家所在平台(如微店)未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或无法提供商家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该平台提出索赔要求。第四,若微店存在问题,可向其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第五,若涉及犯罪行为,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请求立案。第六,若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有权向商品的销售方和生产方提出索赔要求。

律师分析

自然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杨乃超律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经营者的身份做出明确界定,通常人们认为,经营者指的是那些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经济主体。然而,在今年二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指引将网络商品的销售主体定义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并将“自然人”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列,这表明“经营者”这一概念在未来仍存在被调整和演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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