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6-3 21:52:44

山东相关部门及律师谈浏览境外网页、‘翻墙’服务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的一名职员表示,他们仅负责监管本省的服务器,而境外的服务器则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一位女警官指出,若仅仅是浏览不含不良信息的网页,通常不会受到追责;然而,若涉及复制和传播含有违法内容的帖子,一旦被发现,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的另一名律师提出观点:“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制作、复制、查阅及传播以下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低俗内容、色情信息、赌博活动、暴力行为、凶杀情节、恐怖氛围以及教唆犯罪行为。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海外网站上的言论监管不足,怎能确保其中不包含类似内容?若不幸接触到,便已触犯了此规定。”

第20条明文规定:若违反法律法规,或实施本规定第五、六条所提及的任何一项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若存在非法所得,将予以没收;个人可能面临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单位则可能面临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应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播报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提供“翻墙”服务的销售者来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力度更为严厉。

第四条明确指出,我国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机构实施许可管理;而对于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进行备案。任何未获得相应许可或未完成备案程序的机构,均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19条明确指出,若违反本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或提供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若存在非法所得,将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若无非法所得或所得不足5万元,则需缴纳1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将责令关闭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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