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解读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会商及沟通暂行办法2020 年 12 月 16 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了相关文件,该文件以西邮党发〔2020〕64 号印发。
为加强党委的组织领导,需更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能有效开展。依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商及沟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这一原则,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自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并且相互之间给予支持,相互进行配合。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及业务工作一同进行考核的原则。
坚持认真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且制定相关措施。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能让工作走过场,一定要努力追求取得实际效果的原则。
4.坚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会商及沟通
(一)会商及沟通的主要形式
1.党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2.党委书记、校长与纪委书记定期会商。
3.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情况。
4.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在党委会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二)会商及沟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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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查看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建设情况;知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检查、考核情况;掌握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关注作风建设、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廉政风险防控以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监督检查的情况;清楚上级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巡视后的整改工作情况;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
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情况;在监督检查与调研等工作中所发现的不正之风问题;群众所反映的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对“四风”进行纠正,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等情况,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部门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的单位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发生违纪问题的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发生违纪问题的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会商及沟通的组织实施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会商沟通。定期会商沟通,每半年开展一次,主要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以及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会商沟通。不定期会商沟通,主要就日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一次性工作等进行会商沟通。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会商及沟通工作,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和纪委书记依据各自发起的会商沟通内容来开展。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在有需要的时候,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参加或者列席相关的会议。
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会商与沟通;党的工作部门进行会商与沟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与沟通。
(一)会商及沟通的主要形式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违规违纪党员干部处理联席会议。
3.重大信访和问题线索处置联席会议。
(二)会商及沟通的主要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部署、总结以及问题整改的落实;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包括党的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进行防控;组织协调巡察和专项检查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部署和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落实情况;考核评价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廉洁从政的情况。
分析上级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巡视,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意识形态责任制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规违纪情况;分析教师师德师风以及学术不端等方面的情况;讨论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规范等问题。
综合对重大信访及问题线索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之后研究并决定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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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商及沟通的组织实施
研究生院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参与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违规违纪党员干部处理联席会议。
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重大信访和问题线索处置联席会议。
会商由主责部门牵头,沟通也由主责部门牵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商通常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商的重大事项及主要内容,需报纪委书记审定。会商一般由纪委副书记主持,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议题应由纪委书记主持。
会商通常以会议的形式来开展。在特殊情形下,还能够借助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的方式来进行会商。会商既可以由牵头的部门、单位邀请相关的部门、单位以及人员到约定的场所进行会商,也可以主动前往其他有关的部门、单位去进行协调会商。
会商议题审定后,牵头部门和单位需组织人员认真研究,针对会商议题展开调查研究,广泛征集各方的意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同时要及时发出会商通知,做好会商会务的准备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会商通知后,应当积极地给予支持与配合。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按照自身的职能职责,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应当充分地交换意见,努力达成共识。对于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除了紧急情况之外,通常应该暂时不作出决定,等到会议结束之后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沟通协调,重新进行商议或者上报给主管领导来决定。
牵头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进行会商记录。在会商结束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要形成会商纪要。
会商纪要经过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审定之后,由牵头部门、单位进行印送,分别送往党委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并且,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会商纪要当作推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据自身的职责分工,切实地把工作落实好。
会商议定事项的办理,主要由会商事项提出部门、单位来进行。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自身的职责分工给予配合。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会商的第一责任人。他们需高度重视会商机制,要将其切实摆放在重要工作日程之中,把会商当作加强沟通协调、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手段。
会商纪要议定的内容,牵头部门和单位需要不定期地进行总结分析,要动态地掌握会商工作推进落实的情况,并且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的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措施不切实,推进不得力,对工作进度产生影响的问题,牵头部门和单位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经过分管领导的同意后,发出督查通报,对其进行跟踪督办。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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