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日起实施微信视频号视频营销信息发布规范
信息更新时间定于2022年7月19日;该规定自同日起开始执行。《微信视频号视频营销信息发布规范》
为了营造一个清新、有序、优质的视频号空间,确保营销信息的合理使用,并保护用户权益及提升用户使用体验,腾讯依据现行的法律规章以及《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相应规定,出台了《微信视频号视频营销信息发布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此规范作为《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的补充内容之一。
一、术语定义
在本规范文本中,所指的“视频号用户”系指那些已经完成微信视频号功能的注册并实际运用该功能发布各类营销内容的个人或组织,他们在本协议中通常被称作“你”。
用户,即通过微信个人账号,运用视频号平台提供的视频及其他相关功能,发布各类营销内容的浏览者。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视频号中的各种场景,涵盖用户通过该功能发布营销信息的多种形式,诸如视频号头像、昵称、简介、视频内容、评论、背景音乐、附加描述(包括话题)、参与或发起的活动、插入的链接以及私信等。
三、具体规范
在发布营销内容时,务必遵循安全合规、善意利用、诚信为本等行为准则。
确保合法合规: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微信平台的相关规定和协议,确保在发布营销信息时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严禁传播任何违法或违规的内容。
在使用本功能时,请务必秉持善意态度,仅将其用于发布营销内容。同时,严禁将其用于传播恶意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诚信为本的原则下,你必须真诚并准确地进行市场营销信息的发布,不得传播任何具有欺诈性、虚假性、失实性或可能导致误解的信息。
在发布商品信息时,务必准确详尽地阐述商品(包括赠品)的推广内容,确保通过本平台发布的商品各项信息与商品的实际信息、商品详情页所展示的信息保持一致。若商品存在任何瑕疵,你必须向消费者如实说明该商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在使用本功能时,你不得发布任何关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销售或推广的商品的信息。
你不得通过本功能传播任何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推广内容,此类内容涵盖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盗版产品及其相关推广信息等。
发布任何涉及潜在安全风险、质量问题的商品宣传内容均属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可能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已过有效期限的商品。
你不得发布包含“全国之冠”、“极致”、“成效卓越”、“最优”等极端表述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在推广商品时,严禁将所推广的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不当比较,以免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声誉、秘密等合法权益。
为确保用户安全,你不得使用未经本平台授权的营销信息发布手段,且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诱导用户参与线下交易或其他平台上的交易活动。
3.9 你严禁采用具有诱导性的言辞或举动,故意引导用户点击查看商品详情或进行商品购买。
若无合理原因,你不得有意隐瞒或遮蔽商品的关键信息,亦不得通过其他手段故意绕过平台的审查,诸如故意遮盖、涂抹商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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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采取任何不公正的竞争手段,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误导性信息,使公众误以为这些信息属于他人产品或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
若推广的商品或服务需依法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认证,务必确保在发布营销内容时,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批准或认证。
你不可发布《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或《微信视频号禁止发布的营销信息列表》中明确指出不得公开的内容。
四、投诉及处理
一旦腾讯自行察觉或接到他人举报、投诉,发现视频号用户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腾讯将有权不经过额外通知,即刻剥夺该用户视频号的权限,删除违规内容,并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对违规用户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或部分暂停推荐服务、暂停或完全停止提供视频号及微信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等服务在内的相应措施。
五、动态文档
这份文档内容不断更新,我们依据新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变动或产品运营需求,对内容进行调整、更新,并制定新的规则,以此确保用户能够获得良好的体验。视频号用户需频繁查阅,以获取最新资讯,并请定期关注更新动态。
(完)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微信视频号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
为了确保视频号直播拥有一个优质的网络氛围,并有效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和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腾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出台了《微信视频号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该规范是《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规范》中的补充条款之一。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直播活动中的主播及其连麦参与者(统称为“主播”),涵盖其发布的所有营销相关直播内容,诸如直播封面、标题、主播的昵称与头像、画面背景、背景音乐以及主播所展示或叙述的具体内容等。
二、发布信息规范
2.1 主播不得发布假冒信息、盗版信息。
冒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信息被称为假冒信息;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包括但不限于书籍、电子读物、音视频作品以及软件等作品信息,统称为盗版信息。
若无合理依据,主播不得故意隐瞒或遮蔽商品的相关信息,亦不得采取诸如故意遮盖、涂抹商标等手段,以规避平台的审查。
主播严禁通过连麦或任何互动途径,为其他主播传播虚假信息或盗版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主播所传播的内容中,严禁包含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品质问题的物品,例如那些不符合我国质量规范、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已过有效期限的物品等。
主播在微信视频号上不得传播任何被该平台禁止的营销内容,此类信息涵盖了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2.3.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推广的信息;
《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禁止发布的营销信息列表》中所列不得发布的各类营销信息;
2.3.3 发布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包含敏感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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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用户个人隐私和资产安全,主播不得对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平台服务进行宣传,例如推广其他平台的二维码、外部链接等。同时,主播也不得使用未经平台批准的营销推广手段,这包括但不限于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将流量引导至其他平台进行交易、通过银行卡交易等方式规避平台管理。
主播严禁传播涉及不当利用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营销内容,此类不当行为涵盖但不限于: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他人的商标、专利、文学作品、动漫角色及其相关产品、体育赛事标识、体育赛事录像、舞台表演以及人物形象等合法权利。
2.5.2 盗用他人图片/水印;
发布内容损害他人名誉、商业信誉、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的信息。
2.5.4 针对其他形式的非法竞争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各种误导性措施,使得公众误以为相关营销内容系他人所提供,或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
三、直播活动规范
主播行为规范要求,严禁采取诱导手段。主播应避免使用任何具有欺骗性或可能导致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表述方式,以免误导或诱导公众。
3.2 不得虚假宣传。
主播未能详尽介绍或阐述物品详情,亦或是对物品的瑕疵等关键信息未进行充分披露。
主播在营销推广时,严禁编造虚假信息(例如虚构不存在的认证或证书)、过度宣传(如过分夸大产品功能,使用“绝对有效”、“功效万能”等夸张说法)、假冒官方活动(如未经授权使用“腾讯/微信/视频号官方授权”等字样)、发布极端用语(如使用“国家级”、“第一”、“顶级”、“最佳”、“最先进”、“极品”等绝对性词汇)、散布与实际内容不符的信息。同时,不得通过口头、文字或图片等形式直接或间接传达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信息,以免误导用户。
主播在营销推广活动中严禁采用或以任何形式模仿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标志,亦不得借助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名称或形象进行宣传。
四、不得扰乱平台秩序
主播不得扰乱平台秩序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恶意炒作行为涉及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的内容,诸如争执、不忠、家庭暴力、炫耀财富、歧视他人、挑起争端、恶作剧、恶搞、虐待他人以及博取同情等。
4.2 发布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是腾讯或微信官方发布的内容;
在推广活动中,若主播散布针对他人的恶意言论,或者以不恰当的方式利用微信的品牌形象,这可能会对微信造成负面影响。
4.4 以任何方式规避微信视频号的规则或管控措施;
违反诚信原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关键信息、人为或系统化恶意操作等非法手段,捏造、制作、散布虚假的商品销量、商品评价或交易金额等数据,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播严禁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公开或散布涉及他人隐私的资讯,亦不可进行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此类隐私信息通常涵盖以下两种类型,且根据不同情境可能有所差异:
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途径记录的,能够独立识别或与其它信息相结合,用以确认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反映其活动状况的各类资料。个人信息涵盖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编号、居住地、联系电话、通讯联络方式、账户及密码、资产状况、银行账户信息、信用记录、行动轨迹、健康状况与生理数据、交易记录、网络身份标识(例如微信昵称、微信号等)等多个方面。
个人敏感信息是指那些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被滥用,可能会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极易引发个人名誉受损、身心健康遭受伤害或遭受歧视性对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了面部识别特征,如人脸图像,通信记录及其内容,精确的地理位置信息,住宿记录,婚姻历史以及性取向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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